关于印发《邯郸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发布时间:2025-08-24 阅读数:6 发布:学术出版研究中心


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冀南新区经发局,邯郸经开区创业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邯郸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邯郸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8月3日

 

 

 

邯郸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邯郸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邯办字〔2019〕29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等精神,加强全市科研诚信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自然科学领域科学技术活动的科研诚信管理。科研诚信管理责任主体包括邯郸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归口管理部门和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活动是指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创新载体,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申报、受理、评审、实施、验收、咨询、监督与评价等市科技局组织的各类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在实施或参与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发生科研不端、违规、违纪或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失信行为。失信主体是指发生失信行为的科研诚信管理对象。

第五条  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包括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参与)单位,科学技术人员,咨询评审专家,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六条  科研诚信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强化监督、协调联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管理机制

第七条  科研诚信管理责任主体要加强科研诚信统筹管理,构建科研诚信建设管理机制和责任体系,建立健全覆盖科学技术活动全领域各环节的诚信管理制度。

第八条  市科技局负责科研诚信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组织开展科学技术活动全过程科研诚信管理;调查、认定、记录、惩戒科研失信行为。

第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履行本地、本系统科研诚信管理责任;配合市科技局做好科研诚信监管工作;在推荐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参与科学技术活动前严格审核其诚信状况并出具审核意见;调查、认定、处置职责范围内的科研失信行为,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条  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落实市科技局、归口管理部门科研诚信管理要求,执行相关处理决定;对本单位科研诚信建设作出具体安排;调查、认定、处置职责范围内的科研失信行为,并逐级报备。

第十一条  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应当在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前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条款。

第十二条  加强科研诚信审核管理。按照谁管理、谁审核谁委托、谁审核的原则,强化对科研诚信管理对象的科研诚信审核。

第十三条  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覆盖科学技术活动全过程的科研失信防控体系,对科研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并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建立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实现科研诚信可记录可查询,逐步推动与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效衔接,与省级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第十五条  建立诚信记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守信、失信状态更新诚信记录,对符合移出条件的失信主体,及时移出失信记录名单。

 

第三章  诚信激励机制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参与)单位、科学技术人员遵守诚信承诺、恪守科学道德准则,落实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科研诚信建设效果显著的,经评估后列入守信记录。

第十七条  咨询评审专家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业务能力强、履职水平高的,经评价后列入守信记录。

第十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严格履行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管理服务职业水准高、服务对象评价好的,经评估评价后列入守信记录。

上述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如发生失信行为,自动移出守信记录。

第十九条  对列入守信记录的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等方面同等条件优先支持。

(二)在政策扶持、重点培育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服务。

(三)优先支持参与科研咨询评审活动。

(四)优先支持承担科技服务事项。

(五)向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推送守信信息。

(六)大力宣传科研守信先进典型。

 

第四章  失信行为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参与)单位失信行为: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过程中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材料,组织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二)管理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任务)书约定的主要义务。

(四)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参与本单位人员的违规违纪违法活动。

(五)未经批准,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

(六)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

(七)不按要求提供科技报告,回避、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八)不按规定上缴应收回的财政科研结余资金。

(九)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十)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一)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二)其他违反相关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人员失信行为: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二)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三)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操纵)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

(四)拖延或拒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任务)书约定的主要义务,未按规定完成科技计划项目验收。

(五)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

(六)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七)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

(八)不按要求提供科技报告,回避、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九)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十)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一)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二)其他违反相关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咨询评审专家失信行为: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

(二)违反回避制度要求。

(三)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

(四)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

(五)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

(七)泄漏咨询评审过程中需保密的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相关信息。

(八)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

(九)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其他违反相关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受托管理机构失信行为: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管理资格。

(二)内部管理混乱,影响受托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三)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

(四)存在管理过失,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五)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私分、侵占、截留、挪用受托管理的科研资金。

(六)隐瞒、包庇科学技术活动中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违规违纪违法失信行为。

(七)回避、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八)违反任务委托协议等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九)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其他违反相关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失信行为:

(一)管理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二)设租寻租、徇私舞弊等利用组织科学技术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承担或参加所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

(四)参与所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中有关论文、著作、专利等科学技术成果的署名及相关科技奖励等。

(五)未经批准在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兼职。

(六)干预咨询评审或向咨询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七)泄露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过程中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和立项安排等相关信息。

(八)违反回避制度要求,隐瞒利益冲突。

(九)虚报、冒领、挪用、套取所管理的科研资金。

(十)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一)其他违反相关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失信行为: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学技术活动相关业务。

(二)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

(三)违反回避制度要求。

(四)擅自委托他方代替提供科学技术活动相关服务。

(五)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

(六)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八)其他违反相关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五章  失信行为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研诚信管理责任主体应建立科研诚信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机制。在受理举报、发现问题线索、上级或其他部门通报等情况下,启动调查处理程序。调查结束后,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写明失信主体、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第二十七条  科研诚信管理主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定失信行为,将认定结果通报失信主体及其所在法人单位,可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被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可公告送达。认定结果逐级报备,以市科技局备案为准。市科技局对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属于联合惩戒范围的推送至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八条  对科技计划项目未按规定时间完成验收的,自逾期之日起,项目负责人自动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项目承担单位视情况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其他科学技术活动失信行为记录自市科技局备案或认定之日起记入。

第二十九条  失信主体对认定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诉和复查申请,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市科技局对失信主体,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责令限期改正。

(二)取消参与有关科学技术活动资格,停拨未拨付经费或追回结余经费,撤销荣誉称号,收回奖金。

(三)限制3年内(含3年)不得实施(参与)科学技术活动。项目逾期未验收的失信主体,自逾期之日起接受惩戒,惩戒期自完成验收或撤销项目之日起满3年终止。

第三十一条  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发生科研失信行为,且受到以下处理的,列入科研失信黑名单。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

(二)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

(三)因伪造、篡改、抄袭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奖励评审主办方取消评审和获奖资格并正式通报。

(四)在研项目承担单位发生停业、破产、注销等重大事项或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项目中止,未及时履行项目验收、终止、撤销程序且形成财政资金损失风险的。

(五)经核实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列入科研失信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责令限期改正。

(二)取消实施或参与有关科学技术活动资格,停拨未拨付经费或追回结余经费,撤销荣誉称号,收回奖金。

(三)限制5年直至永久不得实施(参与)科学技术活动。

(四)通报其主管部门并实施联合惩戒,同时推送至省科研诚信信息系统。

第三十三条  失信主体惩戒期满自动移出失信记录,并通知失信主体及其法人单位。黑名单失信主体可以依法依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第三十四条  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技计划项目,因关键技术、市场前景、产业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且原始记录能够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责任义务的,不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三十五条  失信主体在惩戒期内,纠正了失信行为、消除了不利影响,为国家和社会做出重大贡献或受到县级(含县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可随时申请信用修复,减轻或免除失信行为惩戒。

第三十六条  信用修复由失信主体提出申请并作出守信承诺,按照管理权限逐级报市科技局批复。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邯郸市科学技术局

转载自:邯郸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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