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宁市科研领域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24 阅读数:5 发布:学术出版研究中心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科研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科研活动中各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市科学技术局制定了《南宁市科研领域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宁市科研领域信用管理办法
2024年1月16日
南宁市科研领域信用管理办法
1.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技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2.未履行法人科研信用管理职责;失信行为调查处理不力,包庇、纵容相关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
4.按照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有关规定,所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在验收结题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拖延、违规使用经费、推诿不配合等情况,不通过项目验收结题的;或者逾期超过6个月未提交考核验收申请材料等。
6.对于因故终止实施、撤销或无申请终止结题等项目需退回相应经费,超过期限3个月仍不退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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