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宁市科研领域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24 阅读数:5 发布:学术出版研究中心

关于印发南宁市科研领域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科规〔202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科研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科研活动中各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市科学技术局制定了《南宁市科研领域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宁市科研领域信用管理办法


2024年1月16日


南宁市科研领域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规范科研活动中各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广西科研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归口管理的南宁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政策兑现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以下简称“科技活动”)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认定)、实施与管理、考核与验收、评价与监督的全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市科技局对南宁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等科技活动的相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遵守承诺、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技领域公认行为准则的能力和表现的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据此对各类责任主体进行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主体,包括申报人员、承担人员、评审评估咨询专家等自然人以及申报单位、承担单位、科技管理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各相关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强化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条  市科技局建立南宁市科研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对南宁市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管理和评价,负责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考核科研履约情况,统筹各类责任主体在科技活动中有关失信行为的认定、科研诚信记录与管理、失信行为记录的申诉与处理等。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收集、记录、维护科研信用评价记录。
第六条  各责任主体按照分层级管理的要求,采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日常监督和重点监督,依法依规处理科研失信行为和记录科研信用信息。
第二章 科研信用信息内容
第七条  南宁市科研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包括以下4类责任主体:
(一)申报人员、承担人员;
(二)申报单位、承担单位;
(三)评估评审咨询专家;
(四)科技管理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
科研信用信息主要由各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信用行为信息、信用状况信息构成。
第八条  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和机构的基本信息。其中,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包括申报人员、项目负责人及参与者、评审评估咨询专家等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联系电话等。法人或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申报单位、承担单位、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的机构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第九条  信用行为信息包括信用行为描述、发生时间、处理措施、处理依据、处理生效时间、激励惩戒期限、作出处理的部门或机构名称等信息。
第十条  信用状况信息包括信用等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息。
第三章 科研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采集是指对南宁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活动全过程的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分类、记录、存档、形成评价其信用信息记录的活动,具体包括下列方式:
(一)责任主体自行报备、承诺;
(二)科技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
(三)其他与科技活动相关联的单位提供;
(四)经核实的社会公众举报投诉、来信来访、媒体报道等线索信息。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采集记录的程序如下:
(一)市科技局及委托专业机构分别依据4类责任主体的基础记录、守信行为记录及失信行为记录等形成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并核实认定,如实记录。
(二)市科技局根据科研诚信和科技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相应责任主体的信用等级。
(三)市科技局可将合法采集的其他与科技活动有关的有效信用数据用于评定、调整各责任主体科研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要明确本单位科研诚信工作职责分工,主动监督和报告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状况。相关责任主体应配合市科技局进行信用调查、记录及维护工作。真实有效的信用评价结果可作为其参与南宁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等科技活动的相关信用材料。
第四章  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等级评价制,信用等级分为优良、一般、较差3个等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各责任主体的基础信用等级为“一般”,存在守信行为或失信行为记录的,予以调整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  各类责任主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并经与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自治区科技厅的信用信息进行交叉对比,无其他违法失信行为的,其信用等级评定为“优良”,列入“守信名单”,推送到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效期2年:
(一)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科学技术奖项的单位和个人。
(二)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单位。
凡评定为“优良”等级的各类责任主体发生第十七条所述的失信行为的,及时调整信用评价等级,并移出“守信名单”。
第十七条  各类责任主体存在以下失信行为之一时,信用评价等级调整至“较差”等级,列入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一)项目申报人员、承担人员
1.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报书,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2.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以及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3.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4.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技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5.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6.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7.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8.违反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规定 ,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合同约定执行;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经费预算安排;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违规使用经费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有重大造假行为等。
9.不配合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等。
10.泄露相关国家秘密;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的。
本文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
(二)申报单位、承担单位
    1.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技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2.未履行法人科研信用管理职责;失信行为调查处理不力,包庇、纵容相关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
3.违反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合同约定执行;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经费预算安排;经费使用违规,造成重大损失;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有重大造假行为。
  4.按照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有关规定,所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在验收结题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拖延、违规使用经费、推诿不配合等情况,不通过项目验收结题的;或者逾期超过6个月未提交考核验收申请材料等。
5.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6.对于因故终止实施、撤销或无申请终止结题等项目需退回相应经费,超过期限3个月仍不退回的。
7.泄露相关国家秘密;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的。
(三)评估评审咨询专家
1.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评审评估咨询专家资格,包括虚报专业领域、技术职称、职务、研究经验等。
2.擅自保留咨询材料副本,作为咨询活动以外的其他用途,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3.利用管理、咨询、评审或评估专家身份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
4.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
5.其他严重违反咨询纪律或规定,对咨询过程或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以及不符合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科技专家库等管理办法的失职行为。
(四)科技管理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理、承担科技管理服务资格。
2.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或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为本单位及关联单位、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承担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3.违反委托合同(项目合同、任务书、协议书等)约定的行为;管理严重失职 ,所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
4.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5.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保密原则,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第十八条  同一责任主体有两种及以上身份的,对其多种身份独立评价;同一科技计划项目涉及多个责任主体的,分别对责任主体评价;在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对责任主体实施独立评价。
第十九条  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评级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有关规定公开。信用评级结果为“优良”和“一般”等级的责任主体发生失信行为的,及时调整信用等级;对失信行为有效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及时移出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永久限制措施的失信行为记录除外)。
第五章 信用奖惩机制
第二十条  对连续五年没有发生失信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承担人员等优良信用责任主体,实行倾斜激励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科技创新支持。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发生第十七条所述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视情节轻重,可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三)暂停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整改;
(四)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
(五)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六)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资质、荣誉等并追回财政奖励补助资金;
(七)一定期限取消推荐科技奖励等资格;
(八)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单位)、被提名或被推荐人(单位)、评审专家等资格;
(九)记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
(十)其他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联合奖惩机制,将失信信息报送信用管理部门,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信用信息共享、联动管理,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重大的失信行为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信用评价管理与应用
第二十三条  根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市科技局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调整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评级。
第二十四条  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对市科技局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市科技局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经市科技局研究后将复查结果送达处理对象。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各类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评价结果进行管理,作为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政策兑现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各信用评价等级区别应用如下:
(一)信用评价等级为“优良”的,在参与科技活动、评审评估咨询、科技管理服务和推荐申报上级科技支持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二)信用评价等级为“一般”的,给予其参与科技活动、评审评估咨询、科技管理服务的资格。
(三)信用评价等级为“较差”的,依据第二十二条予以处理,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其参与科技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实行科研信用承诺和核查制度,在参与南宁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政策兑现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时,相关责任主体应当签署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同时市科技局在进行南宁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政策兑现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前,应对主要责任主体进行信用核查,存在失信行为的将不予支持。
第七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八条  失信行为信息自认定之日起,最短有效期为三个月,最长有效期为三年。最短有效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修复。最长有效期届满后,相关信用信息自动修复,具体参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在有效期内通过履行义务、主动整改、弥补损失等消除不良影响,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经市科技局审定,可减少有效期限或将其移出失信名单。
第三十条  失信行为责任主体申请提前终止失信行为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对失信行为进行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二)达到最短有效期限;
(三)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信用修复由相关责任主体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承诺,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市科技局收到责任主体提交的修复申请后,对修复申请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修复的决定,作出修复决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信息数据处理。
第三十二条  责任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责任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对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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