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哈尔滨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24 阅读数:6 发布:学术出版研究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哈尔滨市科研诚信管理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起草了《哈尔滨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现就《哈尔滨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5723日前,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将相关意见及建议向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规划处(法规处)反馈。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1077

电话:0451-82363431

邮箱:L564287276@163.com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

2025623

哈尔滨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不断增强科研领域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第19号令)《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国科发监〔2022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局和各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对隶属本部门管辖或参与组织的相关责任主体在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政策兑现、科技奖励、政务事项(以下简称科技业务事项)的申请与受理、评审与认定、考核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科技活动中信守承诺、履行义务、遵守科研行为准则的评价和奖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领域相关责任主体,包括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及科技研发资金补助项目的承担人员、评估人员、评审专家,科研服务人员和科学技术奖候选人、获奖人、提名人等自然人,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服务机构、孵化载体和科技创新平台运营主体等法人和机构。

第四条  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第三条中所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或参与科技活动时应就履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安全保密等情况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第五条  健全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参与科研活动事务的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诚信审核,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条  科研诚信管理应当坚持以信任为前提,遵循客观公正、奖惩并举,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研诚信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指导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收集和记录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情况,开展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对科研诚信案件开展调查,做好异议处理、信用修复、实施惩戒等工作。

第八条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业、本领域科研诚信建设,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管理,组织本行业以及协调配合各相关责任主体开展案件查处工作,报告或通报相关情况,明确并实施惩戒措施。

第九条 各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科研诚信建设,履行本级科研诚信管理职责,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管理,组织本级以及协调配合上级部门开展案件查处和实施惩戒措施。

第十条 从事或参与科研活动事项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等是科研作风学风、科研诚信建设、案件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严格自律、规范管理,防止失信行为,加强自我监督,遵守科研诚信管理各项规定,信守科研信用承诺,落实科研信用要求,履行诚信管理主体责任。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实行科研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评级进行分类管理,依据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表现进行评价,分良好信用、一般信用、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类别建立信用名单,进行记录和管理。

A级:良好信用,无任何科研信用不良记录,并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励;对此类信用主体以激励和支持为主,实施简化监督;

B级:一般信用,无任何科研信用不良记录,或存在较轻科研信用不良行为且及时修复,未产生不良记录;对此类信用主体以引导和帮助为主,实施常规监督;

C级:一般失信,存在科研失信行为且未积极修复,已产生不良记录;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中,发生失信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对此类责任主体应纳入重点关注名单或失信惩戒名单,以督促和监管为主,实施强化监督;

D级:严重失信,存在科研失信行为,并被相关部门正式处罚;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中,发生失信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对此类信用主体应纳入失信惩戒名单,以惩戒和防范为主,实施重点监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评价为良好信用(A级),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纳入科研领域守信激励名单。

第十三条  科研领域相关责任主体的以下行为属于科研失信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和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且受到以下处理的,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

(二)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

(三)受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第19号令)《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国科发监〔2020360号)等文件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或监督检查中查处并以正式文件发布,给予责任主体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以及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

 (四)因伪造、篡改、抄袭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国内外政府奖励评审主办方取消评审和获奖资格并正式通报;

 (五)经核实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对纪检监察、监督检查等部门已掌握确凿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和证据,因客观原因尚未形成正式处理决定的相关责任主体,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四章  奖惩机制

第十五条  对列入科研领域守信激励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市科技局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支持、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评审评估委托、科技奖励推荐以及组织推荐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市场主体,在开展执法检查、专项检查时可优化检查频次;对参加项目路演推介、金融对接服务等活动的守信企业和个人进行重点推介。

第十六条  对列入科研领域失信惩戒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三)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

(四)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活动,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职务职称等,并收回奖金;

(五)一定期限或永久取消申请或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及其他有关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资格;

(六)一定期限或永久取消作为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及其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的评审专家等资格;

(七)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十七条  对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市科技局采取了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五)(六)项惩戒措施的,应记入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按程序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科技部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

(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

(二)阻挠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

(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

(五)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六)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

(七)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第五章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实施中的科研失信行为,及本系统重大科研诚信案件由市科技局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鼓励举报者以实名举报,不得恶意举报、诬陷举报。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科研诚信案件的举报应同时满足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的举报对象;

(二)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三)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者可查证线索; 

(四)举报内容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  下列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的;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四)已经做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举报进行初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依法依规开展调查。   

第二十四条  对调查终结的案件,根据认定的被调查人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做出处理决定,或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制作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建议书。

第二十五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处理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向作出调查处理决定的单位或部门书面提出申诉,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调查处理单位(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申诉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相关责任主体发生失信行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对于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可视情况将相关问题及线索移交具有处罚或处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理。

 

第六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失信行为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市科技局应将信用修复情况作为科研信用等级调整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八条  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已完成履行义务、整改到位、弥补损失且在此期间未再发生失信行为,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可以进行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第二十九条  信用修复实施程序:

(一)相关失信责任主体提交履行义务、纠正行为的相关材料并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含已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弥补损失等,提交信用修复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等内容;

(二)市科技局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给予答复,经市科技局审定同意修复后,恢复责任主体申报科技业务事项等资格,并将信用修复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第三十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列入科研领域守信激励名单和失信惩戒名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可向市科技局举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XX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转载自:关于征求《哈尔滨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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