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24 阅读数:5 发布:学术出版研究中心


为完善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良好科研创新生态,我局根据国家、省、市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要求,研究起草了《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征求相关单位、科研机构的意见建议,修改形成《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的,请在4月18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反馈。
联系人:苏万营;电话:8220550邮箱:kjjcxfzk@jiangmen.gov.cn邮寄地址:蓬江区港口路68号附件:1.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2.《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3.意见反馈表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2025年4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良好科研创新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国科发监〔2022〕221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粤科规范字〔2024〕2号)、《江门市扶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江财教〔2024〕18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隶属本市管辖或参与市科技局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相关主管部门、项目单位、项目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等责任主体信守承诺、履行义务、遵守科研行为准则的评价和奖惩。

第三条 项目科研诚信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激励创新、宽容失败、奖惩并举、协同共治”的原则,依据科技计划、奖励等创新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对申报材料、合同或任务书、承诺书、评估评价、科技报告、审计报告、验收结论等实施全过程、全覆盖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研诚信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指导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收集和记录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情况,开展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组织或指导相关主管部门对科研失信行为开展查处,做好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联合惩戒等工作。

第五条 市各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高校及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其他具有项目申报推荐权的单位或科研人员工作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业、本辖区、本单位科研诚信建设,履行本级科研诚信管理职责,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管理,负责所辖(属)科研项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报告或通报相关情况,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科研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

第七条 从事隶属本市管辖或参与市科技局项目的各类高校及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是科研作风学风、科研诚信建设、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严格自律、规范管理,防止失信行为,加强自我监督,遵守科研诚信管理各项规定,信守科研信用承诺,落实科研信用要求,履行诚信管理主体责任。

第三章  失信界定

第八条 项目单位、项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项目管理和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恪守诚信承诺,履行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内容,遵守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

第九条 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恪守诚信承诺,自觉抵制请托行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履行相关约定。

第十条 项目单位科研失信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存在伪造、篡改、贿赂、利益交换等;

(二)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组织请托;

(三)包庇、纵容本单位项目人员的科研失信行为,或骗取项目;

(四)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项目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项目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五)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技活动;

(六)在项目实施或验收过程中,不配合开展项目过程监管或验收结题工作;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 项目人员科研失信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存在伪造、篡改、贿赂、利益交换等;

(二)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实施请托;

(三)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四)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五)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六)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项目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七)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

(八)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项目资助;

(九)骗取项目、项目财政资金以及奖励、荣誉等;

(十)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技活动;

(十一)在项目实施或验收过程中,不配合开展项目过程监管或验收结题工作。

(十二)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 咨询评审专家科研失信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

(二)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接受请托;

(三)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的科研成果;

(四)违反咨询评审相关规定,泄露项目技术信息等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 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研失信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相关服务业务;

(二)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接受请托;

(三)抄袭、剽窃服务对象的研究成果;

(四)从事学术论文、实验研究数据、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

(五)违反保密相关规定等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四章  调查认定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各主管部门对投诉举报、媒体曝光或科技监督、评估评审等途径发现的项目科研失信行为线索进行核实,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组织调查。

第十五条 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

(一)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举报;

(二)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举报;

(三)向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计划等的管理部门(单位)举报;

(四)其他途径。

第十六条 对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举报应及时受理:

(一)有正确联系方式的;

(二)举报内容属于本办法第十至第十三条规定的范围;

(二)有明确举报对象和清晰违规事实的;

(三)有客观证据材料或者调查线索的。

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恶意举报、诬陷举报。

第十七条 下列科研诚信线索,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应主动受理,并加强督查:

(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

(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

(三)媒体披露的科研失信行为线索。

第十八条 调查主要针对项目科研失信行为线索情况开展,包括对相关原始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对于专业性较强的线索,根据需要由涉及领域的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伦理专家等组成专家组,对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

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九条 项目科研失信行为的被调查人和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据,不得隐匿、销毁证据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包庇。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 调查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

第二十一条 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封存相关资料、设备。调阅、封存的相关资料、设备应书面记录,并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当面质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查处科研失信行为,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作出处理决定,并将调查处理意见告知举报人和相关责任主体。

第二十四条 建立复核申请机制,相关责任主体对调查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复核意见为最终处理结果。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完善项目科研守信激励制度,对连续5年未发生科研失信行为的项目单位和项目人员,授予更多项目过程自主管理权限,加大科研创新支持力度,优化项目监督检查方式,减少检查频次;对守信的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和咨询评审专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等最终认定后,对相关责任主体可在处理权限内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暂停项目和项目财政资金拨付,限期整改;

(三)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四)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付项目财政资金;

(五)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

(六)取消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七)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项目;

(八)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等资格;

(九)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咨询评审专家等资格;

(十)一定期限取消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为项目提供审计、咨询、绩效评估评价、检验检测等服务资格;

(十一)移交具有处罚或处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理;

(十二)记入江门市一体化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十三)上报省科技厅汇交至广东省或国家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十四)其他处理。

给予前款第七至第十项处理的,应同时给予前款第十二至第十三项处理。

第二十八条 经调查认定存在项目科研失信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可选择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项进行处理;

(二)情节较重的,可选择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至第十一项进行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年以内;

(三)情节严重的,可选择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至第十一项进行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至5年;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可选择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至第十一项进行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5年以上。

第二十九条 责任主体发生项目科研失信行为,并受到以下处理的,应直接选择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十二至第十三项处理措施:

(一)因侵犯知识产权导致严重失信而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司法部门、行政部门抄送市科技局备案的;

(二)由相关科技管理部门在科技活动管理或监督检查中认定查处,给予责任主体一定期限取消项目申报资格或一定期限取消项目咨询评审资格等处理的;

(三)由上级科技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给予责任主体一定期限取消项目申报资格或一定期限取消项目咨询评审资格等处理,抄送市科技局备案的。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从轻处理:

(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发生项目科研失信行为的;

(五)已按要求退回项目财政资金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可以给予从轻处理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重处理:

(一)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

(二)阻挠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

(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

(五)有组织地实施项目科研失信行为的;

(六)多次发生项目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

(七)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应当给予从重处理情形。

第三十二条 应当记入江门市一体化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责任主体,记录信息主要包括责任主体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所涉项目名称、科研失信情形、调查处理结果等。

第三十三条 采取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处理措施且一定期限禁止或者取消资格的,惩戒期限自下达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处理决定作出前已暂停活动的,暂停期限可以折抵惩戒期限。

第三十四条 江门市一体化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对惩戒期限届满的责任主体自动移出。

第三十五条 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联动管理,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强化协同共治。

第六章 信用修复

第三十六条 实行项目科研信用修复机制,按照“谁作出,谁修复”的原则,记入江门市一体化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且尚在惩戒期内的责任主体,可以向作出科研失信处理决定的单位提出科研信用修复申请。

第三十七条 向市科技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科研失信惩戒已实施至少1年,且惩戒期内未发生或未发现新的项目科研失信;

(二)有主动纠正科研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表现;

(三)作出书面科研诚信承诺;

(四)科研失信惩戒实施后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或嘉奖。 

第三十八条 科研信用修复程序:

(一)提出申请。满足信用修复申请条件的责任主体按要求提交项目科研信用修复申请书、科研诚信承诺书、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的证明材料等。

(二)受理申请。市科技局对项目科研信用修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相关性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核论证。市科技局负责对通过审核且予以受理的项目科研信用修复事项进行论证,作出是否予以信用修复的决定,并将科研信用修复情况告知申请主体。

(四)信用修复。根据信用修复决定予以项目科研信用修复的,应向市发展改革局申请将责任主体移出江门市一体化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时终止对其实施的惩戒措施。同时记入国家或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由市科技局向国家、省相关部门申请一并移出。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不予修复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记入江门市一体化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所依据的处理决定被撤销或宣告无效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及时移出或申请移出。

第七章 管理机制

第四十条 实行项目科研诚信承诺制,责任主体在申请参与项目时应当对遵守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安全保密、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方面作出承诺。

责任主体应配合进行信用信息征集、记录、调查、告知及维护等工作,对信用信息的记录、评级有异议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相关程序提出异议。科技信用信息根据相关规定,向相关责任主体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第四十一条 健全项目科研诚信审核制度,按照“谁管理、谁审核”的原则,对申请参与项目、科技奖励等责任主体进行诚信审核,将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十二条 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对于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项目单位和科研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且项目经费使用合规的,可不记录项目科研失信。

第四十三条 畅通社会公众等对科研诚信管理的监督渠道,引导相关责任主体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  年。《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意见》(江科〔2017〕213号)同时废止。

转载自: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征求《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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