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正研究推进协会(APRIN)《促进对科研不端行为举报进行公平调查的全球标准化》(2020年)

发布时间:2025-08-23 阅读数:8 发布:学术出版研究中心


Toward global standardization of conducting fair investigations 

of allegations of research misconduct

 

  摘 要

  导 言

  1.标准化委员会的目标和适用的不端行为类型

  2.机构进行调查的责任

  3.调查委员会的作用

  4.对举报人的回应和调查的准备

  5.机构有关科研不端行为举报的义务

  6.科研不端行为调查中原始数据的保留及其证据价值

  7判断被举报的不端行为澄清被举报不端行为背景的原因及调查范围

  8.判定不端行为的标准以及科研不端行为调查与指南和规则生效日期之间的时间关系

  9.调查范围可能扩大的情况

  10.确定错误是否系蓄意、明知故犯或不计后果而为

  11不端行为论文撤稿间的关系

  12.被举报人的回应

  13.被视为剽窃的类型

  14.不适当的研究行为

  15.科研不端行为、科研指导和科研伦理教育

  16.在不端行为中作用的评价

  17.报告调查结果

  18.调查结果的披露:机构的回应

  结束语

  注释

  致谢

  披露声明

  引用文献

 

原文出处:

  Rei Nouchi , Hiroaki Aihara , Fumie Arie , Makoto Asashima , Hiroyuki Daida , Jun Fudano , Yasuhiro 

Fujiwara , Shinji Fushiki , Robert J. Geller , Kazuo Hatano , Toshio Homma , Minoru Kimura , Toshio Kuroki , 

Koichi Miki , Ikuo Morita , Kosaku Nitta , Akira Shinohara , Mikiko C. Siomi , Masayuki Yoshid & Iekuni 

Ichikawa (2020): Toward global standardization of conducting fair investigations of allegations of research 

misconduct, Accountability in Research, DOI: 10.1080/08989621.2020.1747019

 

  摘 要

 

  在美国,通过全国范围的讨论,现已很好地确定了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举报的程序。这些程序旨在根据美国相关准则,做到谨慎地公平对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着自己文化和法律框架的其他国家也需要公平且符合法律的程序来调查科研不端行举报。鉴于国际研究合作快速增长,有理由拥有一个不端行为调查的全球标准或共同基础。相关机构需要有关重要问题的明确指导,例如在调查报告中应当包括哪些信息,收到科研不端行为举报后应当如何组织调查委员会,如何开展调查,获得的数据和信息应当如何作为证实或否定不端行为的证据,以及调查委员会应当遵循哪些政策。我们从日本科研不端行为举报调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调查委员会)成员以及监督这些委员会的人员角度探讨这些问题。我们希望在不端行为调查专家中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从而制定此类调查的国际标准。

 

  导 言

 

  经过审视日本文部科学省(MEXT 2006)和卫生、劳动和福利部(MLHW 2007)以前的指南,MEXT

MLHW和日本其他政府机构20154月发布并实施《应对研究中不端行为指南》(以下简称《指南》)(MEXT 

2014; MHLW 2015)。2015年的《指南》与之前的版本不同,其中要求科研机构对科研不端行为举报作出更强有力的回应。2015年,MEXT开始在其网站公布科研不端行为调查结果(基于日本科研机构的调查)。

  标准化委员会(定义见下文)的大多数成员都曾担任机构调查委员会成员,该委员会从其自身共同的第一手经验中了解到,调查委员会在开展调查时面临许多问题,且调查的后果相当严重。即使调查结果是科研不端行为并未得到证实,也可能对被举报人的科研生涯产生很严重的后果。另一方面,不适当地未能确认所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可能会严重损害公众对科学研究的信任。因此,调查的有效性和可信度至关重要。然而,尽管各机构的核心政策或指导方针为调查科研不端行为举报提供了一个总体框架,但调查程序和评判科研不端行为的原则都没有在全球标准化。此外,在许多情况下,从提出最初举报到发布调查委员会的最后报告之间经过了相当长时间。这加大了流言(可能是毫无根据的)给被举报人带来的心理负担,增加了调查成本,并妨碍了及时从调查所发现的事实中吸取教训。因此,无论调查结果如何,被举报人、调查人员、机构以及整个研究共同体都很可能对该过程感到不满。

  有鉴于此,日本非政府组织——公正研究推进协会(APRIN)在医学和生命科学工作组内成立了科研不端行为调查标准化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准化委员会),以帮助科研不端行为调查中的标准化,即:1)调查流程,2)评估,3)决定,供包括日本在内的全球所有国家采用。在这方面,美国围绕调查流程在政府、学术团体和机构层面的讨论和政策制定已超过四分之一个世纪(UI 2009UCSD 2018OSU 2008HMS 2005VU 2012NASEM 1992HHS 2005)。最近,美国提出了调查委员会报告中应包含的项目清单(Gunsalus, Marcus, and Oransky 2018)。美国和挪威、丹麦等少数欧洲国家有着独特的做法,它们有政府机构监督机构的调查,并有权对举报案件作出最终决定。美国特有的做法还在于每个机构都有一名科研诚信专员协调员,他们拥有联邦政府授予的管理不端行为调查的权力(UI 2009UCSD 2018OSU 2008)。考虑到科研领域的国际合作迅速增加,我们现在需要有全球适用的不端行为调查标准化的程序、评估和决策。在这方面,美国的政策为这样的努力提供了宝贵的参考。除程序问题外,我们还寻求证据评估与决策的共同基础,即把每项证据作为证实或否定不端行为征兆的诊断标准,以及如何得出最终结论。

  标准化委员会汇集了具有广泛专长的研究人员,包括在科研不端行为相关问题上卓有见识的研究人员和教育者,科学期刊的编辑,以及最近在调查科研不端行为举报团队中的成员。自20177月起,标准化委员会两年来大约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正如在标准化委员会报告的致谢部分所述,一些来自美国的专家对我们的讨论有所贡献。标准化委员会已经发布了部分结论,作为调查不端行为举报的委员会应考虑的要点列表(20184月)。

  在公布要点列表后,标准化委员会继续开展了对以下问题的讨论:

  -如何处理不端行为举报;

  -调查委员会应当如何组织;

  -如何进行调查;

  -应如何将获得的数据和信息作为证实或否定不端行为发生的证据;

  -如何得出结论。

  我们的讨论希望解决不端行为调查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其中许多是最初在大约30年前提出的问题。例如,圣迭戈加利福尼亚大学于1985年开展的一项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引发了对此类调查中出现的广泛问题的影响深远的讨论,其中大多数问题今天仍然非常相关(Engler et al. 1987)。我们在本文中概述了委员会的讨论。讨论要点列于附表调查科研不端行为举报的考虑因素以及指南中的相关说明。尽管各个研究领域的行为准则有所不同,可能会影响对不端行为举报的裁定,但所有科学研究领域都有一个共同的基本行为准则,因为科研不端行为总是蓄意、故意或不顾后果地发表不实信息

 

  1.标准化委员会的目标和适用的不端行为类型

 

  调查结论必须包括:1)发表的数据是否真实,即根据事实而得出;以及2)如果数据不真实,其原因是否是不端行为。我们的讨论将围绕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HHS 2005)和其他部门定义的在研究的申报、实施、评议或研究结果报告时伪造、篡改或剽窃展开。然而,我们还考虑了其他不适当的做法,如后文所述的不适当的数据处理、p-hackingHARKing(在结果已知后进行假设)(AMS et al. 2015, 20)。我们主要指的是医学和生命科学领域的不端行为,但会使我们的讨论与所有研究领域紧密相关,并适用于所有国家。本文面向科研人员个人、调查委员会和监督他们的机构官员。

 

  2.机构进行调查的责任

 

  科研不端行为调查给科研机构带来巨大负担。然而,无论机构的规模大小,任何机构都不能免除进行调查的责任。不端行为调查可能涉及不止一个机构,例如,相关的研究人员变换了单位,或举报是针对多机构研究合作的出版物。就日本而言,《指南》规定,一般说来,被举报人当前所在单位应当对案件调查。然而,由于研究数据的保存通常是开展研究时的科研机构的责任,因此与所举报不端行为相关的数据和记录很可能保留在被举报人以前的单位而不是现单位。因此,为了进行有效和公平的调查,我们强烈建议以前的单位与现单位合作。《指南》还指出,当所涉研究人员目前隶属于不止一个机构时,一般应由相关机构联合进行调查,由被举报人进行举报所涉及大部分研究活动的机构发挥核心作用。[1]这一规则的必要性在于防止出现没有机构愿意对不端行为举报进行调查的情况。

  调查委员会的组成对于公平公正的调查至关重要。由于每个委员会都是在出现举报时成立的,并且参加过以前调查的行政人员可能已被调到其他职位,所以无法保证调查委员会的所有成员以前都曾担任不端行为调查委员会成员。因此,科研机构有理由创建、修订和保存来自内部和外部的调查委员会可能人选的名单,并说明其在科研不端行为调查方面的专长和经验。希望将来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例如某学会,可以为调查委员会提供咨询或人员,或者甚至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调查。[2]尽管这样安排特别是为了便利小型机构,但由于机构在保密方面缺乏信心,可能会对接受这样的机会持怀疑态度。

 

  3.调查委员会的作用

 

  由大学和其他科研机构组成的调查委员会有义务迅速开展调查,同时遵守本单位与《指南》相一致的规定。它们需要向政府部门提交关于科研不端行为是否属实的结论的摘要,并酌情提供用以支撑的详细信息。[3]如果受到不端行为影响的研究有可能像通常会在致谢部分说明的那样得到公共资金支持,则需要核实研究与资助之间的关系。然而,为确定支持了受影响的研究的资助项目,调查委员会不应当仅依赖论文手稿中的信息。

  成立调查委员会时,还必须确保透明度和公平性。调查委员会结论的可信度基于可能的委员会成员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之间不存在经济和非经济的利益冲突。为了避免利益冲突,应向被举报人和举报人提供一份拟任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并应当为其提供表达意见的机会。

  根据研究领域的不同,确认发生不端行为的标准可能有所不同,因为存在特定领域的行为准则。相关机构的行为准则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可能比《指南》更为狭小或宽泛。对于模糊地带的案件,对不端行为举报的调查结果可能受到调查委员会成员个人见解的影响。

 

  4.对举报人的回应和调查的准备

 

  科研机构的合规部门收到不同数量的不端行为举报。由于调查科研不端行为需要投入大量人力资源,因此在收到举报后,必须核实举报在科学上是合理的、可信的,并且不是基于个人怨恨或恶意而提出。这一关键过程要求有能力评估举报的科学可信性和有调查科研不端行为的经验,以确定举报是否没有恶意。因此,这项任务最好至少委托给两个人,其中一人具备评估科学可信性所需的知识,另一个具有不端行为调查经验,例如科研诚信专员或对应岗位的人员。应当与举报人面谈以弄清举报内容。一旦科学的有效性和不存在恶意得到验证,举报的处理将进入下一步。在正式的调查中最好不包括最初对举报进行评估者,以便调查委员会在没有任何先入之见的情况下审核举报。如果发现举报系出于恶意,应根据机构政策对举报人采取适当措施。根据《指南》,这样的举报人可能会被公开姓名,被解聘,甚至受到刑事指控。

  提出举报可能导致对举报人极其不利。因此,应尽最大努力防止举报被披露,且对举报人身份必须保密。学生和初级教职员经常被视为典型的弱势举报人。然而,即使是正教授也可能遭到报复或面临损害。人们认识到,许多出于良好本意的举报人在提出举报后遭受个人和职业伤害。各机构应采取所有合理及切实可行的措施保护举报人的地位和声誉。

  当收到科研不端行为举报后,须将该举报适当通知潜在的被举报人。在收到举报、审核并确定其可信后应迅速发出通知。向被举报人发出通知应当与扣押封存与举报有关的所有数据同时进行,数据将供调查委员会审查。相关数据包括手写和数字化的研究记录,以及与共同作者和其他相关人员的电子邮件通信。要封存数字化信息,建议复制整个硬盘。

 

  5.机构有关科研不端行为举报的义务

 

  有些科研机构在收到举报后,可能有意试图避免进行调查的巨大负担。科研机构还可能希望能够避免向政府部门和机构进行强制性报告的行政负担,由于不端行为被曝光所牵涉到对机构的价值和声誉造成的损害,以及必须退还研究资助和(或)支付罚款的处罚。

  机构能否建立一个使调查委员会能够公平、透明地调查科研不端行为举报的框架,取决于该机构的危机管理能力。设立一个监督调查委员会活动的常设委员会将有助于确保不端行为调查的透明度和一致性。在今天的互联网社会,科研不端行为举报在类型和数量都越来越多的平台上进行讨论,社会性网络服务(SNS)通常作为发表后同行评议网站[4]和提供讨论有关上传的评审前研究手稿内容中问题的机会的预印本服务器。[5]此外,已开发出各种类型的软件,为检测图像操控和文本剽窃提供了更好的机会。科研机构和调查委员会必须了解当前的趋势,并努力透明而公平地对举报作出判断。

  所有举报应由机构采用一致的方式处理。任何由于内部或外部压力而无正当理由驳回举报,以掩盖或隐瞒某项举报的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杜克大学的案件向我们表明如果举报被忽视会有多么严重的后果(Science 

News Staff, 2019)。

 

  6.科研不端行为调查中原始数据的保留及其证据价值

 

  实验记录、实验记录本和临床记录等研究数据是不端行为调查的重要证据。最重要的是扣押封存原始数据。如前所述,相关研究数据可以是手写或数字化记录,并包括与共同作者和合作者的电子邮件通信。调查委员会应尽最大努力在调查中尽可能早的阶段保全研究数据。依据机构的规定,这些记录可能正规来说是机构的财产。但在实践中,这些记录的保存往往委托给研究人员。科研机构应当在其机构政策中对研究人员明确规定所要求的数据保存期限,并协助研究人员保存记录。正如日本科学理事会(SCJ)组织的一个工作组(SCJ 2015)所建议的那样,科研人员和机构最好在研究发表后将记录至少保存5年,如果机构能力允许最长保留10年。根据数据的类型,须采用不同的数据保留期限,而且保存的要求在空间、技术、成本和其他因素方面可能有很大差异。

  数据是证明所报告研究结果真实性的关键证据。因此,研究人员通过不只是保存所有数据,还包括对实验细节的完整记录,包括输入日期和时间以及输入数据者的姓名,可以保护自己免受没有事实根据的举报。建议对数据进行数字化,因为这样以后更容易搜索关键数据。数据保存不仅是为了保护研究人员,也是研究人员对公众的责任。不端行为调查主要包括核实研究出版物的真实性,以及在真实性不明确时寻找不真实的原因。发现不真实问题原因的重要性在于收集信息以帮助收回可能被不当使用的公共资金,积累防止今后不端行为的知识,以及实现社会公正。

 

  7判断被举报的不端行为澄清被举报不端行为背景的原因及调查范围

 

  在向证人,包括共同作者问话时,应充分认识到每位被问话者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可能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冲突。证人可能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有师生关系或竞争关系。有关出版物可能对证人获得学位或研究基金,或得到一份工作至关重要。

  在向证人调查和询问时,应尽最大的谨慎保持公正,只寻找真相。从证人处收集信息的目的应是澄清共同作者以及被举报人在相关研究中所起的作用,并确定如果存在不端行为,谁应对其负责。此外,向证人调查的目的应当是确定被举报人是否存在不适当行为的习惯方式,并澄清其潜在动机。对于向证人适当的问话,重要的是避免透露委员会对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不端行为的观点,并避免提出引导性问题。此外,问题的措辞应当谨慎,以免让证人觉得他们也是调查对象。应注意,一项调查可能表明共同作者可能对科研不端行为负责。

  与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谈话也应谨慎管理。在机构政策中应规定是否允许第三方个人参加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的谈话,以支持被谈话人并创造一种安全的环境。但在谈话之前应告知陪伴的人员,他们不得干扰调查程序。

  建议对上述谈话和听取意见进行录音,并最好能进行专业的整理,以备将来审核。

 

  8.判定不端行为的标准以及科研不端行为调查与指南和规则生效日期之间的时间关系

 

  为了科学的健康发展,理想的做法是在发现研究出版物中的错误后立即进行纠正或修正。确定出版物中的错误是否系由不端行为所造成的重要标准之一,是当发表相关研究时,什么样的指南和法规是有效的;现行管理规定不应追溯适用。评价特定出版物的科学诚信应当考虑在发表时该研究领域通行的科学知识,而非简单基于当前的知识。

  如上所述,预印本服务器和其他系统目前可使处于审稿前或审稿阶段的研究手稿在线获取。有必要讨论发表过程中的哪个阶段应当被视为发表日期。目前,一份审稿期刊接受稿件的日期是目前通行的标准。

 

  9.调查范围可能扩大的情况

 

  调查委员会经常认为有必要调查被举报人涉嫌问题文章以外更多的出版物,以了解被举报人开展研究的一般习惯。最近的一项统计分析表明,科研不端行为违规者往往是习惯性违规者(Kuroki and Ukawa, 2018)。如果一份研究出版物被发现涉及不端行为,通常有理由对被举报人的其他出版物进行调查。这一调查步骤可能涉及调查被举报人的资助申请书和进度报告。在其他出版物中发现的类似不端行为可能会影响对被举报人的制裁。调查被举报人的其他出版物也可能影响公共资金的收回,并确保已发表研究记录的诚信。在日本,相关研究领域的专家志愿者与调查委员会合作,检查已发表数据的真实性。需要专家的认真努力,以全面调查被举报人所发表论文的真实性。

 

  10.确定错误是否系蓄意、故意或不顾后果而为

 

  要得出伪造或篡改的结论,需要确定研究出版物包含不真实的数据,以及当发现缺乏真实性后,还需要确定主观程度。因此,首先应当权衡证实与否定真实性的证据。被举报人提交的实验记录和实验记录本等原始数据对于验证相互冲突的证据至关重要。

  一旦不真实性被证实,下一步就是确定其是否因不端行为而造成,即蓄意、故意或不顾后果而为之。以下因素有助于确定存在不端行为:

  -研究人员的主观意图可以从不真实性对出版物结论的影响以及多个不真实的出版物之间的相关性来评估。

  -包含多个不真实数据实例的出版物可被视为蓄意故意不顾后果地无视标准规范的指示性标志。

  -违反相关研究共同体可接受研究行为的失误,也可以被视为表明没有履行研究人员基本的注意义务,即使规范指南中没有明确提到这一点。

 

  11不端行为论文撤稿间的关系

 

  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对已发表结论来说非常重要的数据受到质疑,而被证明真实的原始数据被发现与已发表数据的模式不同,这时可以得出结论系出现了错误。随后是向出版商提出撤稿或更正出版物中部分内容的请求。在这种情况下,论文撤稿意味着数据或数据分析不正确,但不一定意味着撤销的出版物涉及不端行为。如果无法获得原始数据来验证被质疑数据的真实性,调查委员会应建议撤销已发表的论文。调查委员会的建议应当由机构传达给被举报人、通讯作者和出版商。

 

  12.被举报人的回应

 

  如上所述,研究人员有义务保留实验记录和实验记录本等原始数据。调查委员会将根据实验日期和条件等条目评估这些数据的真实性。被举报人提交的不属于委员会最初扣押封存材料的原始数据,不应当被视为真实材料。当原始数据与发表的数据不一致时,被举报人常常声称是誊写错误诚实的错误。无论被举报人如何表示,调查委员会必须根据能够证实或否定不端行为的优势证据确定是否存在不端行为。这与刑事审判中采用的排除合理怀疑规则有明显差异。有时可能无法找到原始数据和(或)其他对调查至关重要的材料。如果原始数据和其他材料因正当理由被丢弃,例如举报提出时已超过机构规定的数据保留期限,在这种情况下可在初步调查后结案。然而,如果被举报人在此之前丢弃了数据,则被举报人将被指控违反了机构的政策,即使被举报人无意做出科研不端行为。

  在某些案件中,当被举报人面对举报或无可置疑的证据时会承认科研不端行为。这样的承认可以出现在科研不端行为调查过程的任何阶段。承认过错须由初步或标准调查委员会仔细审核,以确定承认问题是否意在就有限的一些问题承担责任,从而掩盖科研不端行为的其他问题。应告知被举报人,他们承认某些不端行为,在揭示出全部范围的不端行为前不会导致结案。如果该机构相信所承认的内容已包括所有不端行为,则可在初步或标准调查后结案。

  科研机构必须极其谨慎地处理不端行为举报,因为结果不仅影响公共利益,而且还深刻影响被举报人的个人利益。研究人员一旦被发现有不端行为,将面临资助机构、所在单位和学会的制裁,严重损害其个人和公共生活。考虑到这些严重后果,调查委员会可能对作出存在不端行为的结论犹豫不决。然而,科研不端行为调查的公平对于确保社会公正同样重要。因此,如果有证据支持其结论,调查委员会必须坚持其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判定,无论被举报人的学术和(或)社会地位如何。

 

  13.被视为剽窃的类型

 

  剽窃是指在没有适当引用的情况下使用了以前,包括作者自己的研究出版物中的信息或文本(应注意剽窃还可能涉及未经适当引用使用未发表的材料、软件、研究框架等)。

  无论在论文的哪个部分(例如,引言、方法和材料、讨论等)出现了不适当引用的做法,都可能构成剽窃。然而,对引文适当性的评价依每个研究领域的规范而有所不同。

  与剽窃相关的一个问题涉及常常在研究会议后出版的论文集中的发表。将论文集文章的某些材料用于拟在审稿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中,只要在致谢部分提及此前论文集中的出版物,通常(尽管并非总是)是被允许的。

  另一个问题是在博士论文中使用已发表论文的材料。这样做至少应当在学位论文的致谢部分提及,但一些机构还要求原出版物的每位共同作者签字同意。将博士论文的一部分作为原创性贡献提交或发表在科学期刊上可能会被某些期刊视为自我剽窃或一稿多投和(或)重复发表。为了避免这种情况,许多大学允许学生在将论文发表在审稿期刊之前,暂时不对外公开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14.不适当的研究行为

 

  虽然对生命科学研究的公共和私人资助不断增加,但已发表研究结果的复现性差一直是生物医学研究中的一个严重问题(Collins and Tabak, 2014)。伪造和篡改会形成虚假的研究发现,导致研究结果缺乏可复现性,并对科学的进步和对科学的信任产生不利影响。还有其他类型的不当研究行为会导致缺乏可复现性。然而,这些被称为有问题的研究行为(QRP)的做法目前通常不被视为科研不端行为。最近,一份提交给美国国家科学院、工程院和医学科学院的报告指出,一些QRP,例如使用误导性统计分析,远比仅仅是有问题要严重得多,并称之为有害的研究行为(DRP)(NASEM, 2017)。在不久的将来,这些行为可能被划为不端行为,并成为机构委员会调查的对象。

  在这些不适当的做法中,在已知结果以后作出假设HARK)值得特别注意。从本质上讲,HARKing在本质上是一种在获得数据后提出相关假设,使该假设方便地与观察结果相一致,但在发表该研究时当作最初设计为探索性研究,从一开始就是假设驱动的研究的做法。这种以回溯方式获得的假设不得通过统计程序进行评价,只有在收集数据之前提出的假设才可适用这样的程序。相反,它必须被视为一个新的假设,并根据未来收集的新数据进行统计检验。尽管迄今为止HARKing还不作为不端行为的调查对象,按理说这是一种篡改行为。

  还应注意另一种涉及统计分析的不适当做法,即p-hacking,其中对许多参数进行了测量和统计分析,但只有p值低的相关性数据得到发表。[6

  生命科学还有一些独特的问题。在这一领域,使用某些方法、程序和设备方面一定的经验水平会影响实验结果。在激烈的竞争中,一些研究人员可能想隐藏这些知识,以避免给竞争对手带来任何好处。然而,现实是只有在其他研究人员重复了已发表的研究结果后,原来的研究结果才能被证明是可信的,原始报告的作者才能得到正面的评价。直到最近,科学期刊的篇幅还很有限,经常无法发表实验过程的细节。然而,在线的补充材料现在可以展示广泛的信息。预计今后将会强制要求共享方法和结果的细节,一方面是为了促进新研究的发展,另一方面为了遏制进行伪造与篡改的诱惑。

 

  15.科研不端行为、科研指导和科研伦理教育

 

  当发现不端行为时,必须同时检讨机构和个人责任。调查证实的不端行为总是会提出科研人员所在机构培育良好道德标准的环境是否适当的问题。如果发现环境中存在任何问题,也应反思机构的责任,但应与检讨个人责任分开进行。在负责任的机构中,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表现出并传递改善科研环境,并为研究人员提供教育工具的坚定态度,使他们能够诚信和诚实地开展研究(Titus, Wells and Rhoades, 2008)。

  必须从不同角度评估科研人员,尤其是年轻科研人员的责任。目前,研究生有越来越多的机会通过机构提供的讲座、电子学习、研讨会和工作坊学习科研伦理。许多本科生和一些高中生也接受科研伦理教育。因此,学生不能免除因科研不端行为而接受调查。也就是说,如果学生作为尚不成熟的科研人员涉及不端行为,教师和主要研究负责人必须分担责任(Bird, 2001)。在这种情况下,研究指导者可能要对其作为研究人员的直接参与和作为教师和导师的间接参与承担责任(Wright, Titus and Cornelison, 2008, 323–336)。

  此外,有些实验室形成封闭的群体,其负责人的不当指示或造成的使人做出不端行为的压力,经常被认为是科研不端行为案件的一个主要原因。学生或年轻科研人员很难抵挡这种压力。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在第144号重要通知中呼吁,对高级研究人员施加这类不当压力应当像对科研不端行为本身一样严厉处理。

  有时发现科研人员采用了不应当被用于生命科学研究发表的不适当的图像处理方法。如果这些研究人员指导学生和年轻研究人员,这种不恰当的研究方法会传给下一代科研人员。在评估被举报人作为研究人员的责任时,除了特定研究领域的行为准则外,还应当考虑机构科研伦理宣传教育的质量和机会。现在,接受公共资金的机构必须为科研人员提供科研伦理教育。在考虑对被举报人的制裁时,还应当考虑科研指导和科研伦理教育的适当性。然而,如果科研人员不认真参与科研教育计划,则与科研伦理教育的质量无关(IOM and NRC 2002, 39–

43)。

 

  16.在不端行为中作用的评价

 

  一旦发现研究出版物涉及不端行为,必须详细澄清每位作者参与不端行为的角色和性质。通常,学生、博士后研究人员和年轻教职员可能参与生成了不真实数据;然而,还必须评估通讯作者和其他资深作者的作用,以确定这位/这些作者是否虽然意识到数据不真实但仍允许其发表。通讯作者的义务不仅限于作为与提交研究手稿的科学期刊交流的窗口。通讯作者必须通过确保从所有作者处获得有关数据真实性和同意投稿内容的证明,以确保提交论文的真实性和透明度。因此,通讯作者参与调查与被举报人参与调查同等重要。当案件涉及研究生时,不能仅仅因为他们是学生就免于调查。对所有相关人员在不端行为中扮演的角色以及不端行为的原因都应当得到澄清。在调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与署名相关的问题,例如通讯作者未履行其职责,署名权被给予不具资格的人,或具有资格的人被拒绝署名。

 

  17.报告调查结果

 

  调查委员会有义务确定是否发生了不端行为,但不负责决定对不端行为的制裁。一旦确定发生了不端行为,调查委员会必须根据证据评估不端行为的恶意程度以及被举报人和其他人的参与和作用。调查委员会将向科研机构报告调查结果;然后研究机构将向政府部门、资助机构和相关期刊报告调查结果。

  在调查公共资金的使用与发生不端行为的出版物之间关系时,可使用致谢部分和研究进展报告中的描述作为证据,并检查公共资助的研究项目与涉及不端行为的研究出版物之间的科学和学术关系。但是,这些描述不应当作为唯一的证据,因为由于研究人员有意或无意的不实陈述,致谢部分和报告中的描述有可能是错误的。

 

  18.调查结果的披露:机构的回应

 

  将发现存在不端行为的案件公之于众是机构而非调查委员会的职责。该机构的政策,而不是调查委员会,将决定向公众披露什么以及披露多长时间。分享调查结果可能有助于规范是否存在不端行为的判断标准。然而,这种分享与许多需要考虑的实际问题有关。基于这些原因,本文探讨了作为调查相关问题之一的不端行为案件披露的利弊。

  当科研不端行为调查确认存在不端行为时,科研机构公开这些信息以尽量减少由于不端行为造成的社会损失。在日本文部省(MEXT)网站上公布的不端行为案件中不披露相关研究人员的姓名。然而,一些机构按照自己机构的规定,在其公告中披露研究人员的姓名。对于信息应当披露到何种程度仍存在争议。

  有些人认为,为了确保公平,即使调查不能证实举报内容也应当披露调查结果。他们的目的是分享调查是如何进行的,以及调查委员会如何得到他们的裁定,作为将来其他人可资利用的知识。这样的披露也可能有助于让公众相信,有证据可以证明不存在不端行为的调查结果,而非机构的掩盖。然而,即使仅仅提及与某项科研不端行为调查有关的研究人员的姓名,也可能对他们的职业生涯产生破坏性后果。在这方面,《指南》指出,在确定不存在不端行为时,一般来说不应公布调查结果,但如果正在调查的案件已泄露出去,或在出版物中发现了无意的错误,或确定举报是出于恶意提出的,则应当公布调查结果。一些被举报人可能自己会要求公布调查结果。公布被证实没有不端行为调查结果,可以完全证明被举报人不存在被举报的不端行为。最近的一个趋势是,正在进行的不端行为调查可能通过互联网或个人网络在研究人员中已广为人知。除非公布调查结果,否则被发现举报不成立的被举报人可能会受到有害传言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应允许被举报人谨慎公布调查结果,以免伤害任何个人。在这种情况下,也应极其谨慎地保护诚实的举报人。

  对科研不端行为举报的调查通常涉及听取与案件直接或间接相关人员的意见,以收集有价值的信息。调查委员会偶尔会要求这些证人合作,条件是不透露听取意见的结果,因为对待调查结果需要非常谨慎。因此,尽管公布科研不端行为调查结果可能与更正科学文献有关,但全面披露调查过程有可能会给其他正直的人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

  公共和社会制裁应有适当和限定的期限。因此,应当为机构公布调查结果和其他信息公开设定适当和限定的期限。不幸的是,在当今时代,在线公开披露可能是持续不断的。尽管披露不端行为信息对科学研究的健康发展是必要的,但公布不端行为案件仅仅是为了惩罚目的却并不可取。

 

  结束语

 

  标准化委员会的共识是,被指定为调查委员会成员的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本文讨论的事项。

  今天,在日本使用公共资金进行的研究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案件的信息,由于政府机构和科研机构发布已可以获得。然而,幕后的流程问题,例如调查如何进行、使用什么样的标准以及委员会遇到什么问题,作为基于经验的知识既没有透露也没有分享。本文是第一次尝试考查这些问题,尽管并非全面或彻底。希望本文能为首次参与科研不端行为调查的人员提供参考,并引起本领域专家在全球范围内的讨论。

  今后,关于开展公平透明的科研不端行为调查的问题将包括机构规模、与人类受试者研究相关的特殊问题和国际合作研究等问题。本文的作者期待从那些参与不端行为调查并利用本文所述须考虑的因素的人那里得到反馈。

  (注:以上小标题前的序号为译者添加)

 

注 释:

  1.被举报人现单位在调查中发挥主要作用是合理的。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被举报人以前所在机构单独或牵头进行调查,其调查的负担可能会减轻。原始数据可能在之前进行相关研究的机构中发现,因为研究数据在原则上是机构的财产。很可能在以前的机构中能找到参与研究或记得进行研究时细节的人员。如果需要返还公共资金,须返还资金的是以前进行相关研究的机构。即使是在联合调查的情况下,似乎最好指定一个机构牵头进行调查并承担规定的报告的责任。

  2ORI负责对科研机构的调查提供咨询,并发现其忽略的任何不端行为。参见(Dahlberg and Davidian 

2010)。

  3.背景和概要(发现的原因、举报内容、调查背景等)、调查(调查制度和调查内容),调查结果(已确定的特定不端行为类型、涉及特定不端行为的研究人员、特定不端行为所发生的研究项目的费用和研究对象、特定不端行为的具体细节,以及判断的结论和理由),调查机构采取措施的详细情况(中止竞争性资助经费的使用、对相关人员的人事处理、论文撤回或撤稿的建议等),特定不端行为发生的原因和预防其再次发生的措施(不端行为发生时科研机构的管理体系、制定必要管理规定的状态以及防止再次发生的措施)。摘自日本文部省《指南》(MEXT 2014)。

  4.主要的例子是PubPeer (https://pubpeer.com/)撤稿观察http://retractionwatch.com/)。

  5、主要的例子是arXiv (http://arXiv.org)bioRxiv (https://www.biorxiv.org)以及medRxiv

(https://connect.medrxiv.org)

  6.美国统计协会也发布了一份关于关注p值而不了解背景问题的声明(ASA 2016)。

 

致 谢

  我们非常感谢Susan Garfinkel博士(俄亥俄州立大学研究合规办公室)、Zoe Hammatt博士(Z Consulting LLC)、Ivan Oransky博士(Retraction Watch联合创始人)、Michael W. Kalichman博士(圣迭戈加利福尼亚大学)、Naomi Kondo(东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Kazuhisa Nakayama(京都大学研究生院和药学院)的意见和建议。

 

披露声明

  几位作者隶属于研究公正推进协会APRIN),一个独立的非营利组织,其活动得到科研人员志愿者、前研究人员、法律专家和伦理学家的支持。委员会会议费用和行政支出由APRIN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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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Full article: Toward global standardization of conducting fair investigations of allegations of research misconduct

转载自:[海外]促进对科研不端行为举报进行公平调查的全球标准化(Iekuni Ichikawa等) - International Research Collaboration Information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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