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建议书》(ENRIO手册)(2019年)

发布时间:2025-08-23 阅读数:5 发布:学术出版研究中心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Investigation of Research Misconduct

ENRIO Handbook

 

  编写:欧洲科研诚信办公室网络(ENRIO)调查问题工作组

     欧洲科研伦理与科研诚信网络ENERI)项目

  翻译:孙 平

 

            目   录

 

  序 言

  一、行为准则(指南)

  二、科研不端行为和其他不可接受/不负责任行为的定义

  三、建立或改进科研诚信(RI)体系

  四、利益冲突

  五、调查委员会的组成和能力

  六、透明与保密

  七、接收举报或提出的担心,包括咨询

  八、处理举报

  九、申诉或第二种意见

  十、处罚和后续行动

  十一、调查期间和之后的传播与沟通

  十二、对调查所暴露出的潜在系统性问题的反应

  十三、跨境举报/调查

  十四、如何相互学习

  致 谢

  附 录

 

  序 言

 

  2007年,欧洲科研诚信办公室网络(ENRIO)成立,它起于英国科研诚信办公室(UKRIO)和涉及案件处理或对科研诚信(RI)感兴趣的六个其他欧洲组织或项目人士的倡议。从那时到现在,ENRIO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包括20多个欧洲国家中约30个成员组织的非正式网络。

  2011年,全欧科学院(ALLEA)和欧洲科学基金会(ESF)制定了《欧洲科研诚信行为准则》(以下简称《欧洲行为准则》),并于2017年经过修订,为科学界提供了自我规制的框架,将制定科研活动原则和定义适当研究行为标准的基本责任交给科研共同体。ENRIO赞同《欧洲行为准则》(CoC)中的基本原则。

  《欧洲行为准则》关注更广泛意义上的科研诚信(RI),而《ENRIO手册》旨在提供关于该准则中第3.2处理违规行为和不端行为举报的更多细节。本手册包括关于如何处理科研不端行为和其他不可接受行为的详细实用建议。

  尽管本手册和以后更新版的目标用户是ENRIO成员组织,但它对欧洲和更大范围内的其他组织可能同样有用。然而,本手册并不打算为ENRIO成员或非成员组织提供关于如何处理科研不端行为及保护调查活动所涉及人员的有约束力的建议。由于(欧洲)国家之间文化、社会、政治、技术和法律方面的差异,提出这样的建议是不现实的。但尽管存在这些差异,ENRIO成员和非成员组织仍可以互相学习和分享经验。在ENRIO成立后的十年间已经在这样做,其间这个领域已逐步发展变化。已建立新的国家(或地方)层面的科研诚信机构,不同国家制定或修订了指南和程序。在欧洲层面,将科研诚信列入工作议程的远比10-15年前更多。这为本手册的主要目的之一——进行软协调留下了空间。

  科学研究越来越国际化或跨界的现实,是需要进行软协调的另一个原因。仅适用于各国或各机构的特殊规则或指南的需求正在变小。软协调可以为处理涉及不同国家和(或)机构科研人员的案件提供便利。

  尽管如此,2019年,ENRIO仍然反映了一幅多样的欧洲图景。其中一个主要差异是关于科研诚信和处理违规行为机构的责任是属于单位、国家,还是由不同层次的不同主体共同承担/彼此分担。ENRIO中大约一半的国家有国家或地方处理科研诚信问题的支持平台或网络,包括提供一般性建议、培训和(或)(仅限于)仲裁。另一半有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案件的全国委员会,给出具有或不具约束力的意见,其范围有的涉及整个国家,有的仅限于全国范围内的附属研究机构。此外,有些全国委员会有权进行初审和(或)复核。其他国家的类似机构只起指导作用。全国委员会可以是自愿成立或依法成立的。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强制性公法通常适用于依法成立的委员会。案件的公布也可能有所不同:有些全国委员会公布其案件(例如在其网站上),有些公布所涉当事人的姓名,而另一些则严格实行匿名描述。有些仅以母语公开,而另一些同时使用英语。最后,全国家和(或)各单位委员会可能有自己的规定。

  关于科研不端行为案件调查所涉及人员的保护,ENRIO内国家通常为揭发的人提供保护。ENRIO一直在处理这一重要问题,并计划公布一些建议。

  如前所述,促使编写本手册的主要缘起是《欧洲科研诚信行为准则》(2017)。此外,还考虑了不同国家的行为准则和指南等,以及经合组织(OECD)全球科学论坛(GSF)关于确保科学诚信和防止不端行为的最佳实践2007年)和《调查国际合作研究项目中科研不端行为举报》(2009年)的报告。2007年在葡萄牙里斯本举行了第一届世界科研诚信大会,此后每两年召开一次,来自大会的经验和知识也纳入其中。此外,科学欧洲(Science Europe)在过去几年里一直在讨论科研诚信问题,并发表了几份实用的报告和建议。

  然而,这本手册最重要的部分是ENRIO成员组织(代表)的投入和知识。该手册是一种共识性文件,尽管它也表达了对不同主题的不同观点等。重要的是要强调它并不具有法律地位,也不意味着代表不同欧洲国家的官方政策

  以下是基于从ENRIO内部成员组织了解到的经验和教训而提出的一系列关于如何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以及保护调查所涉及人员的建议或应考虑事项,不同单位或国家在其实施中可以存在差异。

  本手册作为一份活的文件,需要随时间推移进行修订,以与欧洲国家内部和科研诚信领域的未来发展保持一致。ENRIO感谢任何反馈或改进建议。

 

20193

 

  要求对违反负责任研究行为的怀疑做出迅速而有效的回应,以维护对研究活动的整体信心,包括科学界自身对研究的信心以及公众对研究可信性的看法。

             ——丹麦科研诚信行为准则,2015722日(见《欧洲行为准则》)

 

  一、行为准则(指南)

 

  每个欧洲国家、研究机构和每位科研人员都应当遵守《欧洲科研诚信行为准则》。

  各国对《欧洲行为准则》进行增补,或有更详细和更具体的国家、机构和(或)分领域的指南/准则会有好处,因此建议这样做。

  这样的机构/国家指南/行为准则应主动传播、易于获取,并定期评估/修订。

 

  二、科研不端行为和其他不可接受/不负责任行为的定义

 

  在国家或机构指南/行为准则中应当包括对科研不端行为和不可接受行为的描述或定义。如果没有,则应在其他相关文件,例如立法、协议、政策和程序中包含具体的说明或定义。

  应当解决心理状态(犯罪意图)或意图水平问题。是否存在最低程度意图,例如是故意还是(重大)过失?应有明确的标准或举证责任,说明需要用什么来证明不同程度的意图,以及用以证明各种程度意图的支撑证据的事例。然而,作为学术自由的一部分,也需要为诚实的错误和坦诚的意见分歧留有空间。

  虽然在《欧洲行为准则》中提供了一些指南,但欧洲没有关于科研不端行为或不可接受的做法的统一定义。

  有些国家(或机构)对科研不端行为(如伪造、篡改和剽窃,简称FFP)有明确的定义,而其他国家则有更偏重道德的描述。对轻微的违反良好科学/研究实践或不可接受/不负责任研究行为进行明确描述的情况更为罕见,尽管这样做很重要且非常有益。由于不可接受/不负责任研究行为的定义高度依赖于相关科学领域或学科,因此在更详细地规定指南时,可以咨询相关的全国性或国际学会组织。

 

  三、建立或改进科研诚信(RI)体系

 

  没有一种模式或体系适合所有情况。欧洲各国的情况也十分多样。有些体系以法律为基础,而另一些则依赖于自愿遵守,或缺乏(统一的)全国或本地(机构)的科研诚信建设体系。

  欧洲每个国家都应采用统一、健全的体系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包括严重和轻微违反良好科学/研究实践的行为)。主要责任可以主要由机构或主要由国家来承担。政府部门、国家资助机构、私人基金会、科研机构等都可以发挥主要作用。然而,责任分工应当明确 。

  应当为这些关键体系提供所需资源。

  有关体系和程序等的事项应当透明,且须遵守(符合)国家法律或法规。

  每个负责调查可能的科研不端行为的机构/部门(如国家、跨部门或用人单位)须有明确的书面程序。它们应与国家法律或法规以及《欧洲行为准则》相一致。相关程序应有相关国家语言和英语版本。

  应当对开展调查的规则和程序进行描述并按此执行。

  这些程序应当易于获取并实行公开。它们应持续传达给所有属于和加入机构研究群体的人员(大学生和教职员、研究合作者、访问学者等)。

  有关科研诚信、不端行为或其他不当行为的事宜应主要在科研共同体内部和(或)专为科学界设立的机构内处理。这是一个基于自我规制理念的悠久传统。

  建议设立一个国家层面的监督机构。

 

  需要考虑以下方面——

  处理案件是在机构内和(或)全国层面?临时性委员会还是常任委员会?

  举报通常由以下主体处理:

  -常任的机构委员会

  -全国性常设委员会

  -每个案件或个别案件同时经过机构和全国性委员会

  -临时性委员会(针对特定案件)

  有些委员会承担咨询作用,而另一些委员会则作出决定。

  1.本地处理/本地机构的优势

  有很多理由可以说明为什么在本地层面(由所在机构)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甚至可能是在尽可能基层的单位会比较有利。单位一般是被举报科研人员的雇主(因此通常可以作出处理决定),并且了解本单位情况。此外,所在单位对研究活动整体负责,包括培养良好研究实践和良好的科研文化,提供研究方法和科研诚信方面的培训,并负责促进单位内外科研人员之间的合作。

  2.临时性委员会与常任委员会

  在特殊情况下,设立一个临时性委员会可能有利,但一般来说,常任委员会更为可取,特别是如果其具有宽泛的学科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常任委员会已获得相关经验,而临时性委员会从一开始须先接受如何处理案件的培训。他们几乎必须从零开始。但一些较小机构的常任委员会由于案件数量少从而经验有限。不同案件往往需要不同的方法,因此较小机构共同设立联合常任委员会可能会更有利。还有更多的好处,即可以减少利益冲突

CoI)。

  常任或常设委员会可以随时间推移贡献所有成员的长期经验,并选择具有相关学科特长的临时成员。完全是临时性质的委员会则需要调查相关程序性事项及其自身角色方面的许多指导。无论何种情况,有一位了解机构流程的指定人员可以帮助确保案件之间的连续性,并协助临时性或常任委员会履行其职能。

  3.全国性监督机构的好处和可能的任务

  ENRIO已体会到拥有全国性监督机构/办公室的好处。各国所设立的这种全国性机构的任务和责任各不相同。有不同的模式。例如,有些全国性机构处理重大案件和结案(不经由机构处理),其他机构在所在单位处理后提出第二种意见,还有的履行咨询机构职能,不处理具体案件。

  单位层面可能存在的偏见和利益冲突可能是设立全国性监督机构的最重要原因。但还有其他潜在的好处。

简而言之,设立全国性监督机构(基于不同的方法/模式,因此不一定适用于所有国家/模式)的一些潜在好处如下:

  (1)全国性机构/办公室可监督或确保各机构对同类案件/情况进行类似的处理;

  (2)在机构层面提出举报的门槛可能较高。向全国性机构提出举报可能更容易,由其随后将举报转交给负责的基层单位或(如果适用)自行处理;

  (3)有可能讨论由单位处理(严重)案件的处理方式和结果。这将要求各机构有义务告知全国性机构。有关机构/委员会与全国性机构之间的对话可以促进该国对案件采用更统一的处理方式;

  (4)它们可以作为申诉机构或提出第二种意见的机构;

  (5)它们可以决定处理特殊案件,例如,如果涉及多个机构,或利益冲突普遍存在;

  (6)它们可以就涉及特殊利益或具有复杂性等的问题/案件发表意见;

  (7)一个全国性机构可以确保案件以公平和公正的方式处理;

  (8)它们可以确保透明度和公开性,也不妨碍保密的需要;

  (9)它们可以作为知识基础的全国知识存储库,或作为个人和机构的咨询顾问,包括就匿名案件、程序等提供一般性建议;

  (10)它们可以收集全国的经验,包括基于已有案件和所处理问题发布国家年度报告;

  (11)它们可以收集有关全球科研诚信进展、其他国家特殊案件等方面的知识,并将这些知识传达给科研共同体、政府部门等;

  (12)全国性机构可以更容易地参加相关国际小组和讨论,与其他相关/类似的全国性机构交流经验;

  (13)它们可以作为科学期刊、专业协会等在面临科研诚信问题或实际案件时进行联系的机构;

  (14)它们可以作为与欧洲以及其他国家全国性科研诚信机构联系的机构;

  (15)它们可以推动旨在防范科研不端行为和促进良好研究实践的举措;

  (16)全国性机构可以帮助在其国内建立和支持科研诚信相关的网络;

  (17)它们可以在需要时参与评估和改进国家科研诚信体系

  2010年,欧洲科学基金会(European Science Foundation)发布了《促进欧洲的科研诚信》执行报告。该报告包含来自一个工作组就促进良好研究实践的体系提出的一些建议和思考,包括处理科研不端行为。

  结论的一部分与上述全国监督机构的好处几乎一致(第10页):

  合理构建的全国科研诚信治理体系可以通过自我规制解决许多问题[……]。全国性办公室可以提供一致的建议,为公共和私营研究部门提供支持和指导。它们还可以为调查过程提供真正的独立性,促进案件的获取和处理方面的平等,从而减少利益冲突的可能性。重要的是,全国性常设委员会可以培育专业能力。此外,它们处理

GRP(良好研究实践)和案件调查的权威性对每个人来说都是明确的。这样的科研诚信治理还可以促进国际合作与相互学习。新框架应充分利用与其他国家的办公室建立联系的机会[……]”

  在建立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体系(委员会等)时,应当有明确的授权,如权威性的国家/单位声明、章程或立法支持。其中应当包括对其成员的任命方式、他们的作用和责任、任期以及重新任命的可能性的透明描述。

  在一些国家,委员会只负责案件调查,而其他国家的委员会可能还负责预防不端行为、从总体上促进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

  委员会的自主权和独立性应当得到保证。

  至关重要的是,一旦任命了(国家和/或地方)委员会或类似机构,不应允许任何外部的影响或干涉影响调查、结论等的过程或结果。

  相关机构或主体应当尽最大努力保护或支持参与调查的委员会成员或其他人员(如专家)免受任何报复或不公正对待。应当建立一个体系,明确当发生涉及委员会成员的冲突时,是否会提供法律或其他保护。

 

  需要考虑以下方面——

  基于自我规制或立法还是自愿的体系

  科研诚信准则与立法的作用或功能不同。这些指南主要作为科研人员和科研共同体的工具。它们发现科研人员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同时承认科研人员经常不得不权衡不同因素的轻重,以及其他要求和义务。

  关于科研诚信的法律和指南之间的区别往往不明确。它们都是规范性的,但科研诚信或负责任研究行为主要说明科研人员为使其研究负责任而应当考虑什么和做什么。科研诚信符合学术自我规制管理原则。根据自我规制的概念,科研诚信的主要责任在于科研人员和科研机构。自我规制和(或)学术自由并不排除责任和义务。

  自我规制在大多数国家已实行(唯一的监管者)多年。

  在过去的大约10-20年间,欧洲和世界各地的一些国家已经建立了研究和科研人员的法定监管,尽管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基于(某种程度的)自我规制。此类法定监管基于双方协议或自愿的体系,或基于立法。立法通常将重点放在禁止或当有人违反法律时如何回应(惩罚或处罚),但它通常也会涉及不同规范:在这种情况下,例如科研诚信规范,关于负责任研究行为的规范,或关于如何处理有关科研不端行为举报的规范。通过这种方式,法律或其他法规,包括基于自愿体系的支持集中在科研人员行为以及责任机构行为的自我规制。

  由于存在不同的传统和价值观,欧洲国家之间在自我规制和监管(例如,立法)之间平衡方面差异很大。尽管建议讨论和评估(外部)监管和(内部)自我规制之间的平衡,但较少可能会形成共同的建议。

 

  四、利益冲突

 

  参与调查的人员在核查举报时应当客观和公正。在任命委员会、专家组或专家时,以及在整个调查过程中,应避免或披露和管理任何真实或可能被认为的利益冲突(CoI)或偏袒。在整个调查过程中,应以透明方式处理

CoI,如果在过程中出现CoI,则应予以披露和管理。委员会成员、内部或外部专家以及处理举报的其他人员的

CoI披露应作为程序透明的一部分进行记录。

 

  五、调查委员会的组成和能力

 

  调查应当包括有能力的科研人员/同行。调查委员会如在必要或适用时应当由具有相关学科专业知识的科研共同体成员、法律专家或在科研诚信其他方面具有特殊能力/经验的人员组成。

  为了减少偏见的风险,机构的委员会应当包括来自相关机构外的独立成员。全国性委员会/机构应考虑纳入来自其他国家的独立成员。这对较小的机构和国家尤为重要。

  较小的机构应考虑与其他机构成立联合委员会,或与较大机构的委员会建立关系。

  当缺乏特定研究领域所需的专业能力或其他能力时,应为委员会补充内部或外部专家(在特定案件调查期间)。

  当来自机构外的无偏见的人士被纳入委员会时,通常会在调查所涉及的所有各方中提高委员会的可接受性和可信度。

  建议设立常任委员会,而不是临时性委员会。

  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的授权以及其他成员的授权应当明确。这包括向其成员明确说明角色/职责、起始点和完成时间表。

  委员会成员的任命应充分尊重男女、年轻或年长以及不同研究领域之间的平衡。

  最好有一名或多名成员之前有过处理科研不端行为和(或)违反负责任研究行为案件的经验。

  委员会应由具有与举报有关的广泛和相关学术能力的人员组成,在理想情况下还应包括至少一到两名调查过以往案件的人员。

 

  需要考虑以下方面——

  在一些国家,大多数委员会都是常任的,但在处理特定调查内容时,往往需要包括相关领域的专家。这些专家可以在调查期间成为委员会的一部分,也可以就不同的具体问题参与。专家可以是内部专家,但由于可能存在CoI,外部专家也能带来益处。

  在由同行构成的主体/委员会中讨论是一种优势。调查委员会应作为科研共同体的代表。他们的主要目标是维护科研诚信,并为相关人员确保公平公正的过程。换句话说:合法性和可信性至关重要,并为独立性和调查期间免于不当的干预提供了另一个理由。

  应当向委员会成员明确说明委员会的作用,并讨论完成调查过程可能需要的时间。一个委员会不应由太少的人组成(尽管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扩大,包括具有特定能力的专家)。另一方面,非常大的委员会也带来挑战。

  委员会应由适当数量的人员组成。3-7人似乎比较合适。

  只要有可能,委员会成员的服务(不泄露任何案件保密信息)应得到认可,例如写信给其系主任,感谢他们为促进机构的诚信所做的贡献。

  对调查过程中的情况和聘请外部专家担任顾问情况应明确说明。应考虑披露给外部专家的任何报酬,以防止任何关于偏见或利益冲突的指控。

  委员会主席通常应是经验丰富的研究人员和(或)具有法律背景的人。最重要的是,主席具有公平、客观的品格,能够以公正的方式评估信息,同时对所有相关人员都抱有同情心和尊重。

 

  六、透明与保密

 

  应始终维持透明度和公开性,只要这不与(国家)法规等相冲突。

关于调查的透明与保密的程度,欧洲各国的传统和法律授权各不相同。

 

  需要考虑以下方面——

  主要有两种方法:

  -案件以保密方式处理,处理决定一般不公开;

  -案件在保密情况下处理(即在调查过程中),在公布决定时通常对所涉及的当事人(有时也包括机构)进行匿名。

  根据行政法,在一些国家公众可能有权完整地获取处理决定,甚至相关支撑文件(包括姓名/身份)。

  似乎至少有两种不同或相互冲突的考虑:保护涉及的个人(各方)与保护研究质量和诚信。

  一些人认为,透露姓名可能会导致无期徒刑并可能毁掉一位科研人员的职业生涯。其他人则认为,科研共同体需要知道做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人员的姓名。一个原因是,除了一般的信任,这些科研人员常常滥用公共资金,违背了公众信任。另一个原因是,他们可能(尽管实施了处罚等)简单地转到另一个机构或国家,对严重违规行为讳莫如深以东山再起,获得资金,成为导师等,从而长期继续其不可接受的行为。有些人也许能够改过自新,不再有不可接受的行为,而另一些人会继续以按照国际规范来说是不可接受的方式开展研究。

  总之,是否公布姓名不是一个容易回答的问题,这件事会带来困境。在制定政策和程序时,应讨论各种影响。

  必须强调的是,对(严重的)举报不应当私下秘密处理和(或)在处理时不遵循相关程序。有时,责任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认为自己)可能有对举报保密的倾向,甚至可能试图在相关方(如举报人和被举报的研究人员)之间达成协议。此类协议或调解在处理轻微违规行为时可能适用。然而,当涉及到可能的科研不端行为或其他严重违规行为时,直接相关方利益之外的其他利益将受到影响(公众对研究的信任、研究记录的更正等)。因此,以开放、有担当的方式而不是秘密方式进行相关流程至关重要。

 

  七、接收举报或提出的担心,包括咨询

 

  一般来说,建议使相关人员能够在决定是否提出正式举报之前,在保密的基础上从中立人士(例如,在研究环境中受到信任并具有可靠性的监察专员或顾问)处获得建议。

  因此,应为潜在的举报人提供个人咨询,即在其提出举报之前。例如,这可以由科研机构内了解本机构和(或)国家科研诚信相关程序的一位监察专员或其他受信任的“中立”人士提供。

  如果第一次咨询是基于匿名或假设性的描述或询问所怀疑的问题和(或)通过服务台/热线、邮件或电话讨论,有时可能会鼓励披露其所担心的事。

  应使人能够公开和方便地知晓诚实地提出担心/提出举报可能产生的后果,包括对过程其余部分的描述,例如通过网站。还应提及对恶意或不诚信举报的可能反应,并说明其后果(即这是一种不可接受的行为,甚至是科研不端行为)。

  如何提出举报,以及在适当层次(如单位或国家层面)向谁(联系人)提出,都应当明确而充分地沟通。

  在挑选/任命负责接受提问、担心或举报的人员之前,应明确该人员所需的能力、经验和培训。

  在收到举报后,调查/咨询机构或类似机构应立即考虑如何保护提出担心的人免遭可能的报复。

  任何程序至少应规定:

  -应当向谁提交举报。

  -来自什么人的举报将被接受。

  -匿名举报是否会被接受。

  -来自第三方(例如,代表举报人的律师)的举报是否被接受。

  -何种形式(口头、书面或电子介质)的举报会被接受。

  有一份可以用来提出举报的书面表格可能是有利的。

  该表格还可以包括指南。

  -应指出揭发人(举报人)进一步的责任或义务。如果其他人将接管举报人的责任或职责,情况也是如此。

  -举报人会收到一份政策副本,以了解流程。

  -责任机构是否有可能在没有举报的情况下,即通过自己的主动行动(例如,基于媒体、社交网络、论坛等的新闻/信息)进行调查。

 

  八、处理举报

 

  强烈推荐根据相关行为准则/总体指导方针和规定程序处理所有涉及科研不端行为(如FFP或类似严重违规行为)的举报(实质性或有根据的怀疑)。

  关于可能的严重违规行为(科研不端行为)的程序和流程应详细、公平、周密、全面和客观。

  对不负责任或不可接受的研究行为也应处理,尽管与处理被定义为科研不端行为的严重违规行为的方式不一定相同。

  在调查程序中应规定应由哪个实体(例如机构的处室、全国性组织或独立机构)牵头或负责进行调查。

  有许多不同的不可接受的做法或轻微违规行为。其中有些可能不会直接扭曲研究记录,但仍会损害科研人员声誉和社会对研究的信任。几项研究表明,不可接受的研究做法远比FFP更普遍,因此对科研事业的损害更大。因此:

  以适当和周密的方式处理有关不可接受行为的举报很重要,以维护科研诚信。这主要是本单位/所在机构的责任,并应制定有相关处理程序。

 

  需要考虑以下方面——

  关于采取哪些步骤或实施哪些阶段的决定,不同国家会采用不同方法。在一些国家有明确的责任划分,即对于不同阶段参与案件处理人员的程序/规则。在其他国家,可能是同一个委员会负责所有阶段的决策。这些阶段通常有不同分类,例如(1)事实调查/筛查,评估/筛查,或初步核实;(2)决策过程/详细调查等。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向委员会成员说明并解释从一个阶段进入另一个阶段的明确标准。尽管存在这些差异,但似乎有一个共同目的,即首先评估举报是否可能属于科研不端行为(或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范围,如果属于的话,则调查或继续发现涉及举报内容的真相。

  尽管处理举报应当周密,但最重要的是采用快速的处理过程,最好是每个程序步骤都有明确的最后期限。因此,应考虑周密与快速之间的适当平衡。

 

  1.程序:总体/核心的原则

  这些程序应反映经合组织全球科学论坛提出的关于调查国际合作研究项目中科研不端行为举报的原则 。在下文中将对这些原则主要是逐字引述和部分转述,并在适当情况下进行少量补充。

  (1)过程的诚信

  对科研不端行为举报的调查必须公正、全面,并在不损害准确性、客观性和周全性的情况下得当地进行。

  调查通常需要花费很长时间,这可能会给相关方带来负担。

  参与该程序的各方,尤其是实施或协助调查过程的各方,必须确保披露和管理他们可能拥有的构成CoI的任何利益。

  必须保留调查程序中各方面的详细和保密的记录。收集的与举报有关的任何证据,都应当根据相关国家和单位的法律/指南整理汇总。证据应在整个过程中得到保护和保全以防止篡改。应考虑提供对已保全证据(或复印件)的安全存取,以便在适当情况下继续工作。

应采取措施确保通过完成调查能够得到结论。

  (2)统一性

  应当对处理不端行为的程序进行足够详细的描述,以确保程序的透明性,以及在同一管辖范围内处理不同案件的统一性。

  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透明度对于争取不同机构之间的统一性也很重要,以确保程序应用的一致性。

  (3)公 平

  对科研不端行为举报的调查应以对所有各方公平的方式进行,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在政策中说明正当程序或程序公平的原则。

  须以书面形式对被举报科研不端行为者给出举报的全部细节,并为其回应举报、提出问题、提供证据、召唤证人(如适用)以及对相关信息或证据作出回应方面提供公平的程序。

  证人(如适用)应当由自己选择的任何人(如同事、律师等)陪同或寻求他们的建议和协助。

  并非所有机构或国家的程序中都包括口头证言/听取意见和(或)证人。然而,根据一些ENRIO成员的经验,这可能非常有用,有时甚至对调查结论至关重要。应考虑对问话进行录音/整理(经被问询者同意后),以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并防止争议。

  采取的任何处罚或处理措施都应当允许申诉。

  在一些欧洲国家,对调查结论不能提出申诉,但对实施的任何处罚通常(至少在几个国家)可以依法提出上诉。

  应当有一个权威机构公布最终决定。

  (4)保 密

  相关程序(即调查)应当以尽可能保密的方式进行,以保护调查所涉及人员(包括提出举报者、被举报人、作为证人者,以及作为委员会/小组成员对举报进行调查者)。在不妨碍对举报调查、不损害健康与安全或研究参与者安全的情况下,应当进行保密。

  如果相信有必要披露与调查有关的信息,向第三方的披露应在保密基础上进行。

  如果组织和(或)其员工有法律义务将科研不端行为告知第三方,则须在适当时间通过正确机制履行这些义务,并尽可能尊重保密要求。

  应考虑告知资助方,在受资助研究项目的资助条款中可能有此要求。

  (5)不伤害

  任何被举报科研不端行为的人都被假定是无辜的,除非被证明确有问题。

  任何人被举报有科研不端行为,在举报被证实前都不应受到任何惩罚。

  在可能的申诉程序结束前,对处罚或后果须保持谨慎。

  任何人不得因诚实地举报科研不端行为而受到任何处罚或损害,但应针对被发现恶意指控的人采取措施

  (6)平 衡

  调查委员会或调查小组有时可能需要在披露相关人员身份和保密之间取得平衡。在作出此类决定时应记住调查(程序)的主要目标是确定举报的真实性。

  应当考虑合理和适当地恢复那些受到错误举报者的声誉。在采取任何此类措施前,应询问那些被举报并被发现没有做出科研不端行为的人希望采取哪些措施来恢复自己声誉。

  有时可能还需要恢复其他人的声誉。这可能涉及共同作者或其他合作研究人员等。

  对于被发现做出科研不端行为者,应采取与其行为相称的措施。

 

  2.处理举报的不同阶段

  处理举报将经历不同阶段,尤其是当涉及可能的如FFP等严重违规行为。一些机构和(或)国家对不同的步骤或阶段(例如,初始评估/初步核实查明事实,以及适当的调查/作出决定等)有正式要求或严格界定。在其他国家,相关程序的进行没有明确的阶段划分。图1展示的是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举报的典型流程。以下将提出每个阶段的关键问题。

 

  图1 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举报的典型流程(略)

 

  ① 初始评估和筛选核查;     ② 调查与核实;

  ② 正式听取所涉及各方或证人意见;④ 撰写报告,包括调查结论

 

  (一)初始评估和筛选核查

  在对举报进行初始评估并确定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时,可以考虑以下问题:

  -举报是否涉及研究?被举报人是科研人员吗?举报是否已经得到处理,或是否另一家机构正在处理举报?

  -举报是否涉及可能的严重违背良好研究实践行为或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

  -是否需要根据资助协议条款通知外部资助方?

  -举报有多严重?这可能决定如何以及由谁作进一步处理。

  -是否属于指南中不可接受的行为/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或描述?

  -是否有足够证据支持进行深入调查,或在作出决定前是否需要进一步的资料?

  采用的程序将决定涉及科研不端行为和其他(例如,轻微的)违规行为的举报是否应当分开处理或共同处理。

  (二)调查与核实

  当一个有效的案件被接受,将对举报进行调查,以下是应考虑的一些问题:

  -负责调查的委员会是否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或是否需要外部专家?

  -委员会是否用文字说明了他们真实的或可能被认为的利益冲突?

  -是否告知了委员会其作用,以及在评估举报时应采用哪些标准?

  -负责调查的委员会是否需要有关国家/机构政策/指南以及处理此类举报方面的培训?

  -是否需要进一步的资料?应当如何获得?

  -如果出现新的证据或指控,是否有可能在调查过程中扩大调查范围?

  -是否有既定的完成调查的时间表,以及在有正当理由情况下延长时间的机制?

  -是否有人员帮助委员会在履行其职责中的协调?

  (三)正式听取所涉及各方或证人的意见

  -可以通过书面和(或)口头方式听取意见。

  -应当考虑对书面/口头听取意见情况进行记录,以保持准确的记录(录音/整理)。

  -应确保已考虑正当程序/程序公平,以及所有相关雇员/接受资助者的合同协议。

  (四)撰写报告,包括调查结论

  任何调查都应当包括仔细分析事实的和应用相关标准(规章、管理规定、指南,视情况而定),并以清晰简洁的结论结束。

  -这属于不端行为(如FFP)还是其他不可接受/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

  -研究人员的行为是否证明有欺骗或歪曲的意图?

  -其他行为或不当行为?

  -决定的依据是什么?

  采用的程序如果包含对最终报告和结论的最低要求将会有利。其中可包括研究资金的来源、不端行为类型、不端行为出现的研究记录(资助申请书、进度报告、出版物、其他?),相关日期,适用于案件事实的相关标准的说明,以及结合是否认定为存在不端行为对这些事实的分析。

  通常认为,在传播报告前让当事人(尤其是提出担心者和被举报人)有机会对案件的事实发表意见是一种好的做法。

  应考虑是否有可从轻处置的因素(例如,如果指导者/导师造成对研究人员有压力和诱发不可接受做法的环境)。

 

  需要考虑以下方面——

  -根据什么理由会拒绝有关严重违反良好研究实践行为(科研不端行为/FFP等)的举报,即不会因此展开全面调查。

  -根据什么理由会拒绝有关轻微违规(即不可接受/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的举报。

  -如何对有关严重违规行为的实质性怀疑进行调查(即负责调查的委员会/机构等的职责、正式听取意见、撰写报告/结论、申诉、后续行动/处罚等)。

  -如何处理有关轻微违规行为的有根据的怀疑。

  -遭受不公正怀疑的人是否有权利在调查过程中,甚至在调查(即启动新的或单独的调查)结束后被证明没问题

  -是否有可能进行调查而无论:1)举报人在任何阶段撤回举报,2)被举报人开始承认或已承认全部或部分所举报的不端行为;3)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已辞职。

  这一点很重要,因为调查至少有两个目的:1)得出被举报人是否做出科研不端行为(或其他不可接受的行为)的结论;2)保护研究记录/对研究的信任。

 

  需要考虑以下方面——

  -对最终报告/结论的要求,包括应当或者会被正式告知的人员。

  -如何高效、及时地结案,应当记住处理案件往往需要花费很长时间。任何人牵涉到案件调查的时间都不应超过严格必要的时间。

  -是否存在申诉或第二种意见的可能性。

  -对于被涉及/受影响人员或机构的处罚和后续行动方面的政策。

  -哪个实体(例如机构办公室、全国性组织或独立机构)应领导或负责任何调查。

  -调查期间和之后的传播和沟通策略。

  -对系统性问题的可能反应和基于经验的改进。

 

  九、申诉或第二种意见

 

  就调查/结论提出申诉的可能性因国家而异。在一些国家,申诉的可能性遵循(一般)法规或法律。一般来说,有三种可能的方法:

  -在单位/机构层面的申诉

  -向外部(通常是全国性)机构提出上诉(或第二种意见)

  -没有正式的申诉制度

  除了对实际的不端行为结论或实施的处罚提出申诉,还可能就行政审议或后果提出上诉。

 

  十、处罚和后续行动

 

  建议制定有关处罚的程序,并将这些处罚作为政策的一部分予以公布。

  应当澄清是否可以对程序和处罚提出申诉,以及向谁申诉。

  对每一种处罚都应考虑时限。

  调查委员会的结论是否被视为最终或被视为咨询/建议,各国的情况有所不同。有时根据政策,大学的董事会或校长作出最终决定,这样的政策应当明确。

  (1)资助机构

  资助机构当被告知(它们应当被告知)其资助的科研人员有科研不端行为时,可以实施处罚。这些处罚措施可能包括:

  -撤回资金

  -对将来的资助增加监管

  -禁止提交资助申请(通常为有限期间)

  -禁止担任同行评审人或作为提供资助建议的机构

  -退回资金的义务

  (2)科学期刊

  科学期刊应当在有关联时得到通知,并可能介入撤稿、更正等处罚。

  可能有必要通知其他可能也决定给予处罚的主管机关。

  进行处理主要在机构层面进行。如果有关科研人员与不同机构/用人单位有关系,有时会在不同机构都受到处理。委员会(单位的或全国的)建议采取某些处罚措施并不罕见。

  在机构或全国性的处理方式中,应考虑对处罚进行监测(即,是否有一个系统确保被处理的个人在指定时间内没有担任顾问或接受资助?)。

  后续行动或处罚可能包括

  -监督

  -额外培训

  -由机构转交材料

  -暂停与研究相关的工作

  -在有限期间内不能指导学生

  -申请外部资金和(或)提交文章、参加会议等方面的限制

  -警告/训诫

  -撤回内部资金

  -撤销头衔/学位(仅在某些国家和特定情况下可能)

  -纪律处分(学术留校观察、解聘)

  -撤稿

  -对共同作者、合作研究人员、涉及的博士生等的后续措施

  在大多数国家,任何处罚(例如涉及头衔/职位)都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实施的处罚通常是保密的,在一些国家这样做还出于法律原因。

  但就科研诚信问题而言,不建议这样做。作出处罚决定可能很有挑战性,尤其是因为对其他类似案件受到怎样处罚的了解微乎其微。从科研诚信的角度看,最好说明/传播所实施的处罚。这可以是以匿名形式(包括对作出处罚决定所基于的报告进行匿名)。这将对其他责任机构决定未来的处罚有很大帮助,并可能导致作出处罚决定的过程更加统一和公平。

 

  十一、调查期间和之后的传播与沟通

 

  应考虑调查期间和之后的传播与沟通政策。

  建议在所采用的程序中纳入一些关于调查报告传播的原则。这有助于确保程序适用的一致性和程序的公平性,或在不同案件中平等对待当事人。

 

  需要考虑以下方面——

  -报告应如何传播?

  -是否应当包括当事人姓名?

  -是否应当指出相关机构名称?

  另一方面,可能存在特殊情况,例如,如果某个案件已被媒体广泛报道,包括当事人姓名。这也许需要公开(也涉及姓名),尤其是在得出不存在不端行为结论的情况下。

  考虑在调查过程中(甚至从接到举报开始)以及在传播报告和(或)实施处罚时的沟通策略(披露内容和方式)可能也很重要。

  如果预期会有申诉,建议谨慎披露调查结果。

  在理想情况下,负责处理调查程序方面的人员已与行政支持(副校长、法律顾问、公共关系、人类受试者/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员)建立了开放的沟通渠道,以便在突然出现问题时以慎重和公平的观念解决问题。出于礼貌,相关方当然应在公开发布之前被适当告知调查结果,最好在任何新闻发布之前得知结果。追踪汇总有关问题、担心、举报、发生案件等方面隐去姓名的数据也是有益的,以应对可能存在的不足和所需的培训领域,作为改善科研环境的一部分。这些数据有助于培训和围绕创造积极的科研文化的非正式讨论。

 

  十二、对由调查暴露出的可能系统性问题的反应

 

  应当总是考虑系统性问题。

  建议应当处理调查所暴露出的潜在的系统性问题。应当全面讨论和评估科研不端行为(或不断出现的违反良好实践的行为)的原因和背景。

  主要目的是争取防止问题再次发生。此外,应将经验教训纳入机构科研诚信计划或指南,以帮助改善科研文化。

 

  需要考虑以下方面——

  -即使只有一个人被发现做出科研不端行为,只应归咎于其个人吗?

  -其他研究人员也在做同样的事吗?

  -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为什么没有更早些被揭露?

  -有人更早些进行揭发举报了吗?

  -做出不端行为的人是否受到糟糕的激励措施的影响?

  -他们身上是否有特殊的压力?

  -是否缺乏良好的监督管理或引领?

  -相关机构的科研诚信文化是什么?

  -在初级和高级研究人员之间是否普遍存在开放性和自由讨论?

  -是否有任何科研诚信培训?

  -科研诚信指南是否充分和经过更新,可普遍获取和利用各种机会传播?

  -换句话说,是否存在系统性问题(在特定领域、特定研究团队或院系内,或更广泛地在单位和/或国家层面),以及如何促进科研诚信以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事件?

  在科研不端行为被揭露后,应当例行地提出和讨论这类问题,并采取适当措施应对或解决这些问题和挑战。然而,即使科研不端行为被证实并不存在,通过调查也可以暴露出系统性问题。

 

  十三、跨境举报/调查

 

  建议在合作(尤其是跨机构和跨境)项目中尽早达成协议。因此,建议遵循OECD指南和《蒙特利尔声明》。

  还建议相关指南/程序应在不可接受研究行为发生/受到资助的国家内处理跨境举报。需要考虑法律方面问题。

  需要更多地了解关于跨境调查的挑战,继而需要共同的欧洲政策、程序或声明。

  毫无疑问,在需要调查之前制定有程序是一种优势。一个主要的挑战可能只是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有所不同。应当解决不端行为的定义或描述问题,并在可能的情况下达成一致。

 

  《关于跨界科研合作中科研诚信的蒙特利尔声明》 阐述了这一点:

  “19.应对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作为一个整体的合作应有处理关于其任何成员的不端行为或其他不负责任研究行为举报的程序。当任何合作伙伴的不端行为或其他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被怀疑或被证实,合作伙伴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

  当涉及国际科研合作时,这样的程序至关重要,但对于同一国家内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可能同样不可或缺。

  早在2009年,经合组织全球科学论坛就出版了一份实用指南:调查国际合作研究项目中科研不端行为举报。其中提出如下建议:

  -确定案件调查的原则和最低要求;

  -有适当的结构;

  -定义调查的范围和限制,包括(商定的)不端行为定义;

  -提供调查举报步骤的清晰顺序;

  -提供明确界定的调查和决策阶段的程序和相关时间指南;

  -说明报告和分发方面要求;

  -确定联系人之间的沟通安排。

  该指南包含一个国际合作研究项目样板文本(见下文),并作出以下说明 :

  当起草涉及多个国家参与方的合作研究书面协议时,在协议中应包括以下样板文本,在适当情况下,还应补充一份更具体的文件,描述当出现科研不端行为举报时适用的政策和程序。

  我们,(协议签署各方),同意:

  -根据调查国际合作研究项目中科研不端行为举报:实用指南www.oecd.org/sti/gsf)和其他适当文件中所定义的科研诚信标准进行我们的研究,包括:(注明全国性行为守则和惩戒性或全国伦理指南);

  -对于任何涉嫌偏离这些标准的行为,特别是被举报的科研不端行为,将立即告知(所有指定的联系人),并按照(填入承担主要责任的机构)的政策和程序接受调查,同时尊重所有参与方所在国家的法律和主权;

  -对上述调查给予配合与支持;

  -接受(可提出申诉)上述调查的结论,并采取适当措施

 

  当出现跨境举报或对不负责任的行为/科研不端行为的怀疑,但没有相关协议或程序时,可能会产生挑战。

  还可能出现如下情形和其他情况:

  (1)举报涉及来自不同机构的科研人员:1)在同一国家内,2)来自欧洲不同国家,3)来自世界不同国家。

  (2)举报涉及一名科研人员,以前在同一国家/其他国家不同机构工作(或与之有联系)时可能牵涉到不端行为。

  (3)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科研人员也在另一个机构或另一个国家接受调查。

  (4)科研人员在调查期间或调查结束后前往另一个国家,以这种方式,可能避免审查和处罚,但继续进行研究(获得新的职位、新的资助等),甚至可能尽管受到过处罚而继续做出不端行为。

  (5)一项举报正由某个国家处理,然而该研究(或其中一部分)仍在另一个国家进行,或由另一个国家/资助机构资助。

  无论跨境举报多么复杂,都应当按照正当程序/程序公平进行调查,并应在遵循“内部/本单位”调查程序的同时,考虑对其他各方的所有影响。

 

  需要考虑以下方面——

  -如果出现不端行为,尽早就处理流程和必备资料达成协议。

  -如果没有关于跨境举报的程序,首先需要考虑的可能是:哪个机构/国家是相关研究人员/研究的(主要)雇主或主要资助者?

  -重要的是在相关机构/国家之间确定联系人,以便按照既定程序进行处理,或商定应遵循的途径。

  -如果很难/不可能(在国家内部或不同国家)进行联系,全国性科研诚信机构(如果存在)应当能够提供协助。

  全国性机构通常应当能够就遵循哪个程序提供建议,并(或)在适当情况下主动提出由其处理举报的建议。如果没有全国性机构,可以联系ENRIO寻求可能的帮助或建议(见www.ENRIO.eu)。

  不同环境下的联系人/责任机构之间应保持透明和公开(适当尊重有关保密的规定)。在诚信调查方面促进相互信任与合作至关重要。

  如果可能,应避免在封闭的圈子内处理不同国家的跨境案件。

  在可能的情况下(即,如果不与法规或法律相违背),应公开已证实案件的结果。

  虽然处罚的方法各不相同,但具有某些一致性和指导原则是比较理想的。

  当一个人申请研究职位时,招聘机构应有责任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信候选人不曾被卷入科研不端行为,也不是正在被调查的对象。

 

  处理跨境举报时的实用技巧

  内 部:

  -与本机构的相关人员(律师、公共关系人员、校长)协调。

  -试图发现其他相关机构的不端行为政策和负责人员。

  -在联系前咨询(本机构)负责人员。

  -考虑语言、文化和法律障碍,寻求得到假设性建议。

  -预计可能的翻译和验证成本(要求翻译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外 部:

  -在相关机构找到联系人/政策,如有需要,联系全国性科研诚信机构或区域网络或ENRIO

(见www.ENRIO.eu)。

  -确定牵头机构,或在可能的情况下找到一个共同平台,或商定进行联合调查和(或)分担责任(见OECD指南 )。

  -就下一步如何进行达成协议/达成共识。

 

  十四、如何相互学习

 

  其内容描述具体的案件调查(但隐去姓名)和可能的违背负责任研究实践的行为、调查结果、主要讨论和有关科研诚信原则的挑战的国家年度报告(使用英文)应以集中的方式公开,以便其他各方可以借鉴新的动向。

  这对任何负责进行调查或提供意见的人来说都有极大的好处,尤其是因为处理案的件数量相对较少,普遍的经验即使在全欧洲层面也是有限的。大多数案件在某种程度上都是独特的,但在处理不同案件时仍然包含相关的讨论或挑战,并且对于培训活动或促进科研诚信本身都很重要。

  这些年度报告收集在ENRIO网站(www.ENRIO.eu)上。

 

  致 谢

 

  本手册是ENRIO成立的工作组成员讨论和建议的直接结果。所有成员的名单见附录。真诚感谢每个人和所有人。特别感谢在阿姆斯特丹、里斯本和罗马举行的ENRIO会议的组织者,使工作组会议得以召开。

  此外,我还要感谢同样来自奥地利科研诚信署(OeAWI)的ENRIO    前主席Nicole Foeger和她的助理Birgit Buschbom,她们与Grace van Arkel在工作组中在会议之前、期间和之后都发挥了关键作用,并以富有极高价值的方式提供了协助。她们三人与欧盟地平线2020”计划资助的欧洲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网络ENERI)项目建立了联系。该手册是ENERI项目的交付成果之一。感谢来自OeAWIArmin Schmolmueller,他进行了手册的最终排版。

  最初,工作组同时关注两个主题:(1)关于调查科研不端行为的建议,(2)保护举报人。后来,决定将讨论和结果分开。芬兰国家科研诚信委员会(TENK)秘书长Sanna Kaisa Spoof最终主持了一个关于举报人保护的工作小组,并协助安排在赫尔辛基举行一次计划会议,在会上一个较小的小组同时讨论了两个议题。此外,

TENK在赫尔辛基还组织了包括受邀演讲者的一次规模更大的会议。

  虽然这次会议的重点是举报人保护,但对调查问题工作组也非常有益。非常感谢TENK秘书处,特别是

Sanna Kaisa SpoofTENK主席Krista Varantola

  该手册由调查问题工作组主席起草,后来根据工作组许多成员的宝贵意见进行了修订。

  此外,还应非常感谢另一个ENRIO工作组(关于科研诚信培训)的主席Michael Gommel,尽管他甚至不是该工作组的成员,但仍对草案提出改进建议。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Zöe Hammatt多年来一直致力美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科研诚信和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工作。我们衷心感谢她基于跨大西洋经验和对欧洲传统的理解,在许多方面和从不同角度做出的重要贡献,还有与工作组成员Maura Hiney一起改进手册的英语表述。

  最后,向ENRIO所有成员(前任和现任)致意,是他们使该网络在欧洲取得真正的成功,并不断努力促进科研诚信。

 

Torkild Vinther(托基尔德·维瑟)

Chair of the Working Group Investigation(调查问题工作组主席)

 

原文链接:enrio.eu/wp-content/uploads/2019/03/INV-Handbook_ENRIO_web_final.pdf

转载自: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建议书(ENRIO手册) - International Research Collaboration Information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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