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关于科学和科学研究人员的建议书》(2017年)

发布时间:2025-08-23 阅读数:5 发布:学术出版研究中心


关于会员国实施 1974 年《关于科学研究人员地位的建议书》情况的综合报告

 

会,

  忆及第 37 C/91 号决议和第 202 EX/24.IV 号决定,

  审议了第 39 C/26 Rev.号文件,

  铭记会员国定期提交关于大会所通过建议书之执行情况的报告是教科文组织《组织法》第 VIII 条和《组织法第 IV 条第 4 款所述向会员国提出建议书和国际公约之程序规则》第 17 条所规定的义务,

  还忆及大会在其第 37 C/40 号决议中决定于 2017 年之前修订 1974 年《关于科学研究人员地位的建议书》,

  又忆及就 1974 年《关于科学研究人员地位的建议书》的实施情况与会员国进行定期磋商的目的是使本组织能够评估会员国实施该文书的程度以及它们所遇到的障碍,

  1.注意到有 40 个会员国针对秘书处发出的调查问卷提交了报告;

  2.要求总干事支持会员国编写关于 1974年《关于科学研究人员地位的建议书》实施情况的报告;

  3.建议秘书处为今后监测 1974 年《关于科学研究人员地位的建议书》制定新的指导原则,其中包括修订调查问卷和指导方针,以反映第 39 C/85 号决议的内容。

     —— 2017 11 13 日第十八次全体会议根据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委员会的报告通过的决议。

 

关于科学和科学研究人员的建议书

Recommendation on Science and Scientific Researchers

 

会,

  忆及其在第十八届会议上通过《关于科学研究人员地位的建议书》(1974年),

  还忆及第 37 C/40 和第 38 C/45 号决议请总干事向其第三十九届会议提交《关于科学研究人员地位的建议书》修订草案,以体现涉及科学治理及科学与社会的关系的当代伦理和监管挑战,

  强调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可持续性和复原力方面,科学知识与土著和地方社群的知识、创新和实践之间进行交流的重要性以及开展适当磋商的重要性,

  考虑到科学研究的系统思考、概念生成和理解之间的持久互动,

  鼓励在科学研究领域建立北南南伙伴关系,

  强调让青年人参与研究的重要性,

  又忆及教科文组织开放获取政策以及教科文组织支持开放获取的其他举措,

  审议了第 39 C/23 号文件,

  1.通过《关于科学和科学研究人员的建议书》,以此取代1974年《关于科学研究人员地位的建议书》;

  2.建议会员国根据各自国家的宪法实践和治理结构,采取适当步骤,包括立法步骤,以适用《关于科学和科学研究人员的建议书》的各项条款,使《建议书》的原则在其境内得以落实;

  3.还建议会员国提请负责科学、技术与研究以及负责教育的国家主管部门及机构注意《关于科学和科学研究人员的建议书》;

  4.请会员国和秘书处加强《关于科学和科学研究人员的建议书》的实施、报告和宣传工作,重点关注《建议书》的以下十个主要议题:信守联合国的理想;科学与社会的联系;国家政策制定;科学的公共角色;包容与非歧视;人权;自由、权利和责任;伦理;人力资本;有利条件(见本项决议的附件);

  5.请总干事以上述主要议题为指导框架,并与各国全国委员会及教科文组织教席合作,向会员国提供今后监测《关于科学和科学研究人员的建议书》的新指南;

  6.决定会员国陈述其为实施《关于科学和科学研究人员的建议书》而采取措施的报告周期为四年;

  7.请会员国在其《关于科学和科学研究人员的建议书》实施情况报告中,列入关于科学研究人员状况的信息,最好按性别分列;

  8.还请总干事向大会第四十一届会议提交《关于科学和科学研究人员的建议书》实施情况的第一份综合报告,并决定将此项目列入大会第四十一届会议议程。

 

附 件

与《关于科学和科学研究人员的建议书》草案有关的主要议题

 

  1.《建议书》强调科学对于实现联合国有关人类尊严、进步、公正、和平、人类福祉以及尊重环境等理想的责任。

  科学是会员国发展更加人道、公正和包容的社会之努力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助于促进实现联合国和平与人类福祉的理想。

  (第 45e,f13d 段)

  2.《建议书》强调科学需要与社会进行有效互动,反之亦然。

  各会员国政府和公众均应认识到科学和技术对于应对全球挑战的价值和用处。社会从事科学和研究主要是查明知识需求,开展科学研究和利用科研成果。

  (第 45c13d192022 段)

  3.《建议书》承认科学在国家政策制定和决策、国际合作和发展中的作用。

  会员国应以包容和可问责的方式利用科学知识,为国家政策制定和决策提供依据,并推动国际合作与发展。

  (第 5g789 段)

  4.《建议书》主张科学是共同利益所在。

  敦促会员国将用于研究和开发的公共经费视为一种公共投资形式,其回报是长期的并服务于公众利益。开放科学,包括由此所产生的数据、方法、成果和知识共享,会强化科学的公共职能,应予以促进和鼓励。

  (第 613e16a-v18b,c,d2134e353638 段)

  5.《建议书》呼吁科学领域包容和非歧视的工作条件以及教育和就业机会。

  全体国民均有同等机会得到初始教育和培训并有获得科研领域职位的同等机会。科研人员享有公平的工作条件。应积极鼓励妇女及其他代表人数不足的群体参与,以便纠正不平等。

  (第 13a,b,c24b,c3334d 段)

  6.《建议书》强调任何科学行为均须遵守普遍人权标准。

  应以负责任的方式开展研究,尊重科学人员和作为研究对象的每一个人的人权。研究成果及从中产生知识的开放获取,能够促进共享科学进步及其惠益的人权。

  (第 18a,e20a,b,c212242 段)

  7.《建议书》妥善兼顾研究人员的自由、权利和责任。

  科研人员应尊重公共问责制并以对人类、科学、社会和生态负责任的方式开展工作,同时他们享有与其肩负的任务相适应且为科技发展不可或缺的自主权以及知识和学术自由。

  (第 101116a,b40 段)

  8.《建议书》呼吁科学诚信以及为科学和研究及其技术应用制定伦理行为准则。

  会员国应制定适宜的方法处理科学伦理和研究诚信问题,特别是发展有关科学伦理问题的教育与培训,设立并支持科学伦理政策和委员会,提高研究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包括他们的学术诚信、对利益冲突的敏感性以及对其研究和开发活动包括技术应用的潜在后果的警惕性。

  (第 5d14c,d16a18b,d,e20a2539a,b 段)

  9.《建议书》承认人力资本对于一个健全可靠的科学系统至关重要。

  人力资本是一个健全的科学系统的主要支柱。会员国应就科学研究人员的培训、聘用、职业前景和工作条件制定政策。这些政策尤其应涉及适当的职业发展前景;终身学习机会;促进流动和国际旅行;健康保护和社会保障;以及针对科研人员的包容透明的绩效考核制度。

  (第 2728293031323441 段)

  10.《建议书》强调会员国在为科学和研究创造一个有利环境方面的作用。

  会员国——无论是政府还是非政府利益攸关方——应创造一个具有充足人员和机构能力的健全和催人奋进的科学系统环境,具体办法是提倡令人满意的工作条件、精神支持以及公开表彰科研人员的成就;支持科学技术教育;促进发布和共享符合适当质量标准的数据和成果;以及监测这类工作的落实和影响。

  (第 51114a1724a26374344454647 段)

     —— 2017 11 13 日第十八次全体会议根据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委员会的报告通过的决议。

 

 

附件II

关于科学和科学研究人员的建议书

 

  序 言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大会,在20171030日至1114日于巴黎召开的第三十九届会议上,

  忆及根据《组织法》序言部分最后一段,教科文组织通过推动世界各国人民之间在科学等方面的联系,寻求促进实现联合国组织据以建立并为其宪章所宣告之国际和平与人类共同福利之宗旨,

  考虑到联合国大会于194812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的各项条款,尤其是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其中规定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认识到:

  (a) 科学发现及相关的技术发展和应用,为人类进步开辟了广阔前景,科学和科学方法的充分利用可以造福人类、维护和平并缓解国际紧张局势,但与此同时,也蕴含着具有威胁性的某些危险,比如:在违背人类根本利益情况下,科研成果被用于准备大规模毁灭性战争、对他国的剥削、对人权或人类基本自由及尊严的侵犯,并且无论如何都会引发复杂的伦理问题和法律问题;

  (b) 面对这一挑战,各会员国应开发设计适当政策的拟定和执行机制,设计这样的政策是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危险,并充分了解和利用这些科学发现、技术发展和应用本身所固有的积极影响,

  还认识到:

  (a) 科学作为共同利益的重大价值;

  (b) 一支既有才干又训练有素的骨干队伍是本土研究和实验开发能力的基石,对于利用和推广来自他处的研究成果也是绝对必要的;

  (c) “学术自由一词所寓意的公开交流研究成果、假设和意见,对科研工作至关重要,为科研成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提供了最大保证;

  (d) 充分支持并提供基本设备对于开展研究和实验开发工作的必要性,

  注意到在世界各地,这方面的政策制定工作对会员国日益重要;铭记本建议书附件载列的政府间行动,它们证明各会员国已认识到科学技术对于在广泛国际基础上解决各种全球性问题从而加强各国间合作并促进各个国家发展日益重要的价值;深信这些趋势会推动会员国采取具体行动,出台并实施适当的科技政策,

  确信这类政府行动能在很大程度上协助创造条件,鼓励并援助本土科研力量本着对人类和环境的高度责任感开展研究和开发工作并利用其成果,

  相信首要条件之一应是确保实际从事科技研发的人员享有公平地位,并充分考虑到从事这项工作所固有的责任与必要的权利,

  考虑到研究和开发须在特殊工作条件下进行并要求科研人员对工作、对祖国、对联合国的国际理想与目标怀有高度负责的态度,因此从事这一职业的人员需要有适当的地位,

  深信由政府、科学界和公众舆论形成的目前环境,有益于大会拟定有关原则,为那些希望确保有关劳动者享有公平地位的会员国政府提供支持,

  忆及在这方面,已经为一般劳动者,尤其是为科研人员做了大量宝贵工作,比如本序言和本建议书附件中回顾的国际文书和其他文本,

  意识到常常被称作科研人员人才外流的现象过去曾引起普遍忧虑,如今它对某些会员国而言依然是一个重大关切;在这方面谨记发展中国家的首要需要;因此希望使科研人员有更大理由服务于最需要其服务的国家和地区,

  深信各国都出现了与科学和科研人员有关的类似问题,这些问题需要采取共同的方针并在可行情况下适用共同的标准和措施,而阐明这些方针、标准和措施正是本建议书的目的,

  然而,在通过和适用本建议书时,充分考虑到决定着科技领域研究工作和实验开发的模式和组织的各国法律、规章和习俗多种多样,

  为此希望增加涉及科研人员核心关切问题的条文,对每个国家法律法令规定的和约定俗成的标准和建议,以及本序言和本建议书附件提及的国际文书和其他文件所载的标准和建议予以补充,

  作为本届会议议程项目7.4审议了关于科学和科学研究人员的有关建议,

  在第三十七届会议上决定这些建议应采取面向会员国的建议书形式,

  通过《关于科学和科学研究人员的建议书》,该建议书自20171113日起取代1974年《关于科学研究人员地位的建议书》;

  建议会员国采取在各自境内适用本建议书阐述的原则和规范所需采取的一切立法或其他步骤,从而适用下列条文;

  又建议会员国提请负责开展研究和实验开发及其成果应用的当局、机构和企业以及各种代表或促进科研人员利益的协会性组织及其他有关方面注意本建议书;

  还建议会员国按大会指定的日期和方式,向大会报告其为落实本建议书所采取的行动。

 

  I. 适用范围

 

  1. 就本建议书而言:

  (a) (i) “科学一词系指这样一种事业:人类以个体或大小不一的群体方式,开展组织有序的探索,客观地研究所观察到的现象并通过研究结果和数据共享以及同行评审加以证实,以发现和掌握各种因果关系、关联或相互作用;通过系统思考和概念生成,以协调的方式汇集由此获得的知识子体系,从而使自己有可能从理解自然界和社会的某些过程和现象中得益;

    (ii) “科学亦指这样一组知识、事实和假设,其中的理论能够在短期或长期内得到证实;在此限度内,该词包括以社会事实和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类学科;

  (b) “技术一词系指与生产或改进商品或服务直接有关的知识;

  (c) “研究和开发一词包含科学研究和实验开发,科学研究系指上文第1(a)(i)和第1(a)(ii)分段描述的科学知识的产生所要求的研究、实验、概念化、理论检验和证实过程,因此既包括基础研究,也包括应用研究;而实验开发系指导致实际应用,包括作为创新的实际应用的调适、试验和完善过程;

  (d) (i) “科学研究人员科研人员)一词系指负责和从事研究和开发的人员;

   (ii) 各会员国可根据本建议书条文,确定归属于被认定为科研人员的人员类别的标准(如文凭、学位、职称或职务),以及所允许的例外情况;

  (e) 针对科学研究人员使用的地位一词,系指给予科研人员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其证明方式一方面是对他们的职能所固有的义务和责任以及其履行义务和责任的能力的认可水平,另一方面是他们在完成任务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工作条件、物质援助和精神支持。

  2. 本建议书适用于:

  (a) 所有科研人员,而不考虑以下各点:

   (i) 其雇主的法律地位,或其工作组织或工作单位的类型;

   (ii) 他们的科学或技术专题领域;

   (iii) 他们从事研究和开发工作的动机;

   (iv) 这些研究和开发工作最直接关系到的应用的性质;

   (v) 他们的专业地位或就业地位;

  (b) 支持并协助研究和开发的技术人员、支助人员和学生;

  (c) 负责研究和开发及其他科学方面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科学教育、科学传播、规章与政策、监督、供资、招聘、同行评审和科学成果发布等方面。

  3. 用部分时间从事研究和开发工作的科研人员,只有在从事研究和开发工作的期间和情况下,本建议书才适用于他们。

 

  II. 科研人员与国家政策的制定

 

  4. 各会员国在给予科学本身以足够重视的同时,应以自己所采取的关于和涉及科技与创新的政策,在政策制定及更广泛方面利用科学技术的方式,特别是自己对待科研人员的态度,来证明并采取行动表明研究和开发不是孤立开展的活动,而是各国出于保护和提高今世后代国民的文化和物质福利之目的,建设一个更加人道、公正和包容的社会,并为促进实现联合国的理想和国际商定目标而全面努力的一个明确组成部分。

  5. 为了建设一个与其努力相适应的、健全的科技与创新体系,各会员国应培养并大力强化人员和机构能力,包括通过以下方法:

   (a) 促进由公共部门、私营部门和非营利机构资助的社会各领域研究和开发;

   (b) 拥有必要的人员、机构和机制来制定和实施国家科技与创新政策;

   (c) 主要通过开展针对科学知识的生成和使用的热烈且知情的民主辩论以及科学界与社会之间的对话,在全社会加强科学文化及公众对科学的信任与支持;

   (d) 制定适宜的方法处理科学伦理以及科学知识利用及其各种应用的伦理问题,特别是成立、推动并支持独立、多学科、多元的伦理委员会,以便评估涉及人类的科研项目的相关伦理、法律、科学和社会问题,就研究和开发中的伦理问题提供伦理建议,评估科技发展情况,促进关于研究和开发伦理的辩论和教育,提高公众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和参与;

   (e) 促进可解决建设和平问题的研究和开发,以及负责、和平的科技应用;

   (f) 承认研究和开发在获取知识、消除冲突的根源和影响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g) 将科技知识用于决策和政策。

  6. 各会员国应将用于研究和开发的公共经费视为一种公共投资形式,其回报在很大程度上必然是长期的,并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使公众舆论及时获知这种投资的理由,乃至其必要性。

  7. 各会员国应将科技知识用于有关国际关系的决策和政策,为此各会员国应加强科学外交能力。

  8. 各会员国应为科研人员参与制定国家科技与创新政策创造机会。特别是,每个会员国应确保这类政策的制定工作有适当的制度化机制作后盾,能得到科研人员及其专业组织的充分建议和协助。

  9. 各会员国应营造适宜环境,确保向政策制定者及其他政府官员提供政策建议的科研人员,以利益冲突得以披露的可问责方式开展工作。

  10. 每个会员国均应制定适合自己需要的程序,以保证科研人员在从事研究和开发工作中尊重公共问责制并享有与其肩负的任务和科技发展水平相应的自主权。应该充分考虑到,国家政策若完全尊重科学进步所必需的研究自主权和自由,将会促进科研人员的创造性。

  11. 各会员国在考虑到上述目标和尊重科研人员流动自由原则的同时,应注意营造这种大环境,并采取具体措施,给科研人员以精神和物质方面的支持和鼓励,目的是:

   (a) 确保有才干的人认为这一职业有足够大的吸引力,充分相信研究和开发是一个相当有前途和保障的职业,从而使各国的科研人员队伍保持适时更新换代态势;

   (b) 在国民中形成和适当发展一支科研人员队伍,他们将自己视为、并被其国际同仁视为国际科技大家庭名副其实的成员;

   (c) 鼓励那些在国外接受教育、培训或历练的科研人员(或希望成为科研人员的青年)回国工作。

 

  III. 科研人员的初始教育和培训

 

  12. 各会员国不应忽视以下事实,即科学研究若要卓有成效,就需要科研人员正直、心智成熟,既具备非凡才学,又遵守伦理原则。

  13. 为帮助形成一支具备此类高素质的科研人员队伍,各会员国应该采取措施:

   (a) 确保全体国民不分种族、肤色、血统、生物性别、社会性别、性取向、年龄、母语、宗教信仰、政治见解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社会出身、与生俱来的经济或社会条件或者残疾与否,均有同等机会得到初始教育和培训,使他们具备从事研究和开发事业的资格,并确保所有成功获得这一资格的国民都有获得科研领域现有职位的同等机会;

   (b) 消除机会不平等现象;

   (c) 为纠正以往的不平等和各种形式排斥现象,积极鼓励妇女和其他代表人数不足群体成员考虑从事科研事业,并努力消除工作环境里和考绩中对妇女和其他代表人数不足群体成员的偏见;

   (d) 作为科研人员教育和培训的一个重要部分,鼓励服务精神,既要促进科学进步,也要对自己的同胞、全人类、子孙后代和地球(包括地球的所有生态系统、其可持续发展以及养护)负起社会和生态责任;

   (e) 确保公平、开放地获取科学文献、数据和内容,包括通过消除阻碍科学成果发表、共享和存档的障碍。

  14. 在不影响教育工作者和教育机构应享有的必要和适当独立性的前提下,各会员国应支持旨在达到下述目的的所有教育举措:

   (a) 加强学校及其他正式和非正式环境内的一切科学、技术、工程学和数学教育;

   (b) 在所有自然科学和技能(如交流、领导和管理)课程大纲和课程中,编入交叉学科内容及艺术和设计内容;

   (c) 在每一门类课程大纲和课程中编入科学和研究的伦理问题;

   (d) 开发并利用能够产生和激励下述个人品质和思维习惯的教育技术手段:

    (i) 科学方法;

    (ii) 端正的学风、对利益冲突的敏感性、对研究方面伦理原则的尊重;

    (iii) 不限于从某一角度或范围研究某一问题或某种情况,而是把握其全部人文影响的能力;

    (iv) 针对那些需要寻求新知识并且初看起来似乎只是技术性质的问题,具备厘清其中的公民和伦理蕴含的技能;

    (v) 对研究和开发活动可能带来的社会和生态后果的警惕性;

    (vi) 不仅同科技界也同其他各界人员交流的意愿,这意味着愿意参加团队工作,愿意与其他职业的工作者一道工作。

 

  IV. 参与研究的权利和责任

 

  15. 各会员国应当铭记,如果鼓励科研人员认识到他们既服务于自己的同胞又服务于全人类,会有力提高他们的使命感。各会员国应努力以其对待科研人员的方式和态度,来弘扬这种胸怀宽广的责任意识。

 

  科学研究的公民和伦理方面

  16. 各会员国应鼓励改善条件,使科研人员能以符合本建议书第4段规定的负责任方式开展高质量的科学研究。为此,各会员国应建立有关机制并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科研人员及本建议书涉及到的其他人员的权利和责任得到最充分的履行、尊重、保护和促进。为此:

   (a) 建议科研人员的责任和权利如下:

    (i) 本着智力自由的精神开展工作,去探究、解释和捍卫他们心目中的科学真理;智力自由应包括使其独立判断免遭不适当的影响;

    (ii) 协助确定他们致力于完成的各项计划的宗旨和目标,以及所要采取的对人类、科学、社会和生态负责任的方法;尤其是,科研人员应努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活体研究对象以及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并应意识到需要高效率、可持续地管理资源;

    (iii) 就某些项目的伦理、人文、科学、社会或生态价值自由、公开地发表意见,并且在科学技术发展损害人类福祉、尊严和人权或具有双重用途的情况下,有权听凭良心的指引,退出这些项目,还有权利和责任对这类问题自由发表看法并予以报告;

    (iv) 为科学、文化和教育事业,为科学与创新在本国的推广,以及为国家目标的实现、同胞福祉的改善、环境保护和各种国际理想和目标的实现,作出建设性贡献;

    (v) 在考虑到现有权利的同时,促进研究成果的获取并致力于在科研人员之间、与政策制定者以及在可能时与公众分享科学数据;

    (vi) 按照促进实现科研和开发目标的公认伦理准则,披露感知到的和实际存在的利益冲突;

    (vii) 将以下行动始终作为研究和开发工作的一部分:向作为研究对象的每一个人披露真相,以便其知情同意;进行管控,以最大限度减少对每一个活体研究对象和环境的损害;与开展研究可能影响到其成员的社群磋商;

    (viii) 确保各种来源(包括传统、土著、地方及其他知识来源)的知识得到适当认可、承认和补偿,并确保将由此产生的知识回馈给这些知识来源。

   (b) 雇用科研人员以及为科研人员和/或科研提供经费、管理或指导的人员或机构的建议责任和权利如下:

    (i) 负有并享有与上文(a)分段中同等的责任和权利,但这些责任和权利不得妨碍科研人员履行责任和权利;

    (ii) 为行使(a)分段和(b)(i)分段所述责任和权利提供便利,特别是为此目的建立伦理审查委员会等机制,并确保科研人员免遭报复;

    (iii) 充分尊重科研人员个人的知识产权;

    (iv) 遵循本建议书中其他方面的建议;

    (v) 尽可能严谨、明确地指出在哪些情况下他们认为不必按照(a)分段和(b)分段中建议的责任和权利行事。

  17. 各会员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敦促科研人员的所有其他雇主遵循上文第16段中的建议。

 

  科学研究的国际方面

  18. 各会员国应承认研究和开发具有国际维度,并应在这方面尽一切努力协助科研人员,包括:

   (a) 为满足所有国家的需求并促进其进步,在尊重各国规章的情况下,建立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科学界自由联合的伙伴关系,包括开展文化和科学合作以及拟订双边和多边协定,使发展中国家能够增强参与创造和共享科学知识、相关技术及其惠益的能力,包括查明并应对人才外流的影响;

   (b) 确保平等地参与科学工作并获得由此产生的知识,这不仅是人类发展的社会需要和伦理需要,也是在全球范围内充分发挥科学界潜力的需要;

   (c) 制定有关政策,通过虚拟大学等方法,为科研人员从事自由开发及协助共享数据和教育资源提供便利;

   (d) 在本国知识产权制度范围内,确保对科学知识的贡献得到适当的认可,妥善兼顾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的开放获取和共享,确保传统知识来源和产品得到保护;

   (e) 采取措施,防止生物剽窃,防止非法贩卖人体器官、组织、标本、遗传资源和与基因相关材料,确保保护人权、人类的基本自由和尊严,以及个人资料隐私。

  19. 鉴于任何科学研究都会使人更好地理解关系到全人类生存和褔祉的因素,各会员国应支持科研人员的这些活动,同时适当注意:

   (a) 科学对子孙后代的影响;

   (b) 各种生命形式之间的相互关联;

   (c) 人类在保护环境、生物圈和生物多样性方面的作用与责任。

  20. 各会员国应努力确保在不同国家全面或部分开展、资助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的研究和开发符合以尊重人权的负责任方式开展研究的原则。尤其是就以人为对象的跨国研究而言:

   (a) 应根据国际商定的伦理框架,在东道国和资助者所在国进行适当的伦理审查;

   (b) 此类研究应是根据东道国的需求进行的,并且其有助于缓解紧迫的全球健康问题的重要性应得到公认;

   (c) 在协商研究协议和协作条款时,应在有关社群充分参与下确定研究利益分成和研究成果获取协议。

  21. 为确保共享科学进步及其惠益的人权,各会员国应建立并促进协作性开放科学机制,并在确保其他权利得到尊重的同时促进科学知识共享。

  22. 为确保享有健康方面的人权,各会员国应采取措施,使一切研究及其应用的利益能够为整个社会共享,并为国际社会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共享。

  23. 为使科学技术知识及其潜力迅速为各国人民服务,各会员国应敦促科研人员和本建议书适用的其他人员铭记上文第1819202122段所述原则。

 

  V. 科研人员成功的条件

 

  24. 各会员国应该:

   (a) 给予有利于科研人员成功开展研究和开发的物质援助、精神支持和公开表彰;

   (b) 确保科研人员在工作、聘用、晋升、考绩、培训和报酬方面享有公平条件,没有基于种族、肤色、血统、生物性别、社会性别、性取向、年龄、母语、宗教信仰、政治见解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社会出身、与生俱来的经济或社会条件或者残疾的歧视;

   (c) 支持来自代表人数不足群体的个人进入研究和开发领域并发展职业生涯。

  25. 各会员国应制定包括在冲突情况下保护和保存研究对象、科学基础设施和科学档案的政策。

  26. 各会员国应确定,作为任何科学成果发表包括在开放获取刊物上发表的一个规范,基于既定科学质量标准的同行评审是必不可少的。

 

  适当的职业发展前景和机会

  27. 各会员国应制定能适当满足科研人员需要的就业政策,尤其是:

   (a) 向自己直接雇用的科研人员提供适当的职业发展前景和机会,包括但不限于研究和开发领域的前景和机会;

   (b) 尽一切努力确保科研人员不致仅因其工作性质而承受本可避免的困苦;

   (c) 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机制,使长期聘用的科研人员获得培训机会、职业发展和/或转岗,以解决由于流动或限期合同造成的不稳定问题;

   (d) 向初入职场的科研人员提供充满挑战的机会,使他们能够根据自己的能力开展有意义的研究和开发工作并迅速谋得一份稳定职业,但不一定必然在研究和开发领域发展;

   (e) 承认各个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开发需要不同水平的技能和时间长短不一的培训;

   (f) 促进和支持科研人员的开放学术研究,并促进开放获取文献及研究数据,将其作为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终身学习

  28. 各会员国应鼓励提供各种便利,以便科研人员终身都有机会通过参加学术会议,自由进入国际数据库、期刊库、图书馆和其他信息资源,以及参加培训,来不断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及其他科学知识。

 

  流动性

  29. 各会员国应推动并促进科研人员在公共部门、私营部门和高等教育机构之间以及在研究和开发领域之外的流动。

  30. 关于科研人员在研究和开发部门与其他公职部门之间的流动,会员国应该:

   (a) 规定对科研人员的物质条件进行定期审查的程序,从而确保他们与具有同等经验和资历的其他劳动者的物质条件基本相当,并符合国家的生活标准;

   (b) 引入专为受益于这种流动的科研人员设计的就业条件;

   (c) 为受益于这种流动的科研人员提供适当的职业发展前景。

 

  参与国际科技界活动

  31. 依照本建议书第16段,各会员国应积极促进全世界科研人员之间的思想和信息交流,因为这种交流对于科学的健康发展十分重要;为此,各会员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科研人员在其整个职业生涯中都有机会参与国际科技界的活动。各会员国应为在其境内外的此类旅行提供便利。

 

  健康保护;社会保障

  32. 各会员国应保证,为了科研人员以及任何其他可能受到相关研发活动影响的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应充分遵守所有的国家规章和关于保护劳动者不受恶劣或危险环境损害的国际文书。因此,各会员国应当确保科学机构的行政管理部门执行适当的安全标准;对其雇用的所有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规程培训;监测并保护所有从事危险工种人员的健康;充分关注特别是科研人员提请其注意的新的(或可能是新的)危害预警,并采取相应行动;确保工作日和休息时间长短合理,而且有带全薪的年假和育儿假。

  33. 各会员国应保证科研人员(同所有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与其年龄、性别、家庭状况、健康状况及其工作性质相应的适当且公平的社会保障。

 

  考 绩

  34. 针对其所雇用的科学研究人员,各会员国应该设计并制定适当的考绩制度(通过国际比较,采用良好做法),以便开展独立、透明、注重性别问题和分级进行的业绩评价工作,为此:

   (a) 应适当考虑所有方面的工作,包括对出版物、专利、管理、教学、外联、监督、协作、道德操守和科研交流等的贡献;

   (b) 鉴于主题和学科之间经常发生变动、学科之间的界限模糊、新学科的出现以及有必要根据具体情况评价个人在所有方面的表现,应适当考虑到衡量业绩工作所固有的困难;

   (c) 将适当的评估指标与独立的专家评审(同行评审)相结合,综合各方面工作,包括上文(a)分段中提到的那些方面,对个人成果进行评价;

   (d) 对因照料家庭导致的就业中断作出公开透明的说明,并通过激励措施鼓励公平待遇,以便因照料家庭而休假者(包括休育儿假者)的职业生涯和研究不会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e) 通过激励措施鼓励共享全部科研过程(数据、方法、软件、成果等),并鼓励指导科技新人。

 

  成果发表

  35. 各会员国应鼓励和便利科研人员发表所取得的成果,以及他们所使用的数据、方法、软件,以帮助他们分享科研信息,获得应有的声誉,并从广泛意义上促进科学、教育和文化。

  36. 为促进科学这一公益事业,各会员国应鼓励并便利获取知识,包括开放获取。

  37. 各会员国应确保科研人员对其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得到适当的法律保护,尤其是专利和版权法的保护。

  38. 若出现对科研人员发表或传播其成果的权利加以限制的情况,各会员国应确保:

   (a) 这种限制被严格降至最低,不影响公共利益和科研人员雇主及其同行的权利,符合适当认可和承认科研人员对所取得成果之贡献的原则,并得到适当沟通,尽可能明确地写入科研人员的雇用条件之中;

   (b) 明确指出科研人员可以经过何种程序了解到本段所述的限制是否适用于某种情况,以及他们可以使用何种上诉机制。

 

  承 认

  39. 各会员国应确保科研人员可以:

   (a) 无阻碍地接收国际同仁提出的问题、批评和建议,以及此类沟通及其所引发的思想交流为其带来的精神启发;

   (b) 坦然享受其科学成就所带来的国际声誉。

  40. 同样,各会员国应采取以下标准作法:

   (a) 科研人员的雇用条件中要以书面条文,明确指出科研人员(以及必要情况下的其他有关方面)在其所开展的研究和开发工作中,或由于其研究和开发工作可能产生的对任何发现、发明、技术方法改进或商业化的贡献,应享有哪些(适用)权利;

   (b) 科研人员入职前,雇主需务必提请他们注意上述书面条文。

 

  在解释和适用有关科研人员雇用条件的条文时的合理灵活性

  41. 各会员国应努力确保不使研究和开发工作沦为例行公事。为此,应保证以必要的灵活性来构想和解释有关科研人员雇用条件或工作条件的所有条文,以适应研究和开发的需要。然而,不应借此灵活性把低于具有同等资历和责任的其他劳动者所享有的雇用条件强加给科研人员。

 

  科研人员联合起来增进自己的各方面利益

  42. 各会员国应承认,科研人员成立自己的工会、专业协会和学术团体等组织,依据一般劳动者的权利以及本建议书附件所列各项国际文书规定的原则联合起来保护和促进他们的个人和集体利益,是完全合法的,也是切实可取的。如出现任何需要保护科研人员权利的情况,上述组织应有权支持有关科研人员的合理诉求。

  43. 各会员国应承认,自己作为科学研究人员的雇主负有首要责任,应该为其他科研人员雇主树立榜样,并且为确保在进行研究和开发的所有环境中为科研人员提供令人满意的工作条件,各会员国应采取措施,敦促所有科研人员雇主采取和利用体现了上文第242728293132343536373839404142段中原则的机制、政策和做法。

 

  VI. 本建议书的使用和推广

 

  44. 各会员国应同所从事活动与本建议书的范围和目标相关的所有国家机构和国际组织,尤其是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国际组织、科技教师组织、各类雇主组织、学术团体、科研人员的专业协会和工会、科学作家协会、女科学家协会、青年和学生组织等合作,努力扩大和充实其就本建议书采取的行动。

  45. 各会员国应通过最适当的手段,包括有关政策,来支持上述组织机构的工作。

  46. 各会员国应定期审查科研人员的条件,将数据尽可能分解,尤其是按性别分解。

  47. 各会员国应寻求与代表科研人员的所有组织机构展开认真而积极的合作,从而确保科研人员本着为社会服务的精神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责任,享有本建议书中所述的权利,并能使本建议书所述的科研人员的地位得到承认。

 

  VII. 最后条款

 

  48. 当科研人员享有的地位在某些方面高于本建议书条文规定的最低标准时,不得用这些条文来降低其已获得的地位。

 

 

《关于科学和科学研究人员的建议书》附件

 

关于一般劳动者尤其是科研人员的国际文书和其他文本选编

 

  A.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通过的国际公约:

  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1948年)

  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1949年)

  同酬公约(1951年)

  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1952年)

  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58年)

  防辐射公约(1960年)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1964年)

  伤残、老年和遗属津贴公约(1967年)

  医疗和疾病津贴公约(1969年)

  苯公约(1971年)

 

  B. 其他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1886年)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65年)

  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联合国,1976年)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联合国,1979年)

  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1992年)

  联合国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1993年)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994年)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996年)

  专利法条约(2000年)

  生物多样性公约名古屋议定书,即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

2014年)

  欧洲申请专利所需程序公约(欧洲委员会,1953年)

  保护用于实验和其他科学用途的脊椎动物欧洲公约(欧洲委员会,1976年)

  关于在自动处理个人数据方面保护个人的公约(欧洲委员会,1981年)

  在生物学和医学应用中保护人权和人类尊严公约(欧洲委员会,1997年)

  美洲人权公约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的附加议定书(1988年)

 

  C.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通过的建议:

  关于劳资协议的建议(1951年)

  关于自愿调解和仲裁的建议(1951年)

  关于防辐射的建议(1960年)

  关于企业级和国家级磋商的建议(1960年)

  关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的建议(1964年)

  关于伤残、老年和遗属津贴的建议(1967年)

  关于企业内部交流建议(1967年)

  关于审议申诉的建议(1967年)

  关于医疗和疾病津贴的建议(1969年)

  关于工人代表的建议(1971年)

  关于苯的建议(1971年)

 

  D. 其他国际组织通过的建议:

  关于科技统计国际标准化的建议书(教科文组织,1978年)

  2005311日关于欧洲研究人员宪章和招聘研究人员行为准则的建议(欧盟委员会,2005年)

 

  E. 其他政府间行动:

  德黑兰宣言(1968年)

  应用科学技术促进发展世界行动计划(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应用科技促进发展咨询委员会(科技促发咨委会),1971年)

  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斯德哥尔摩,19726月)

  关于现代科学和技术在国家发展中的作用及加强各国间经济、技术和科学合作的需要的决议(1973810日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826号决议)

  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19741212日联合国大会第3281号决议)

  利用科学和技术进展以促进和平并造福人类宣言(19751110日联合国大会第3384号决议)

  关于种族和种族偏见的宣言(教科文组织,1978年)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1993年)

  当代人对后代人的责任宣言(教科文组织,1997年)

  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教科文组织,1997年)

  科学和利用科学知识宣言(教科文组织和国际科学理事会,1999年)

  国际人类基因数据宣言(教科文组织,2003年)

  世界生物伦理与人权宣言(教科文组织,2005年)

  关于教科文组织进一步促进开放式获取科学信息与研究成果的战略(教科文组织,2012年)

  变革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2015年)

  2015年《弗拉斯卡蒂手册:报告研发数据指南》(经合组织)

  《奥斯陆手册:收集与解读创新数据指南》,第三版(经合组织和欧盟统计局,2005年)

 

  F.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组织)拟定的文本

  发展中国家创造发明示范法(1965年,经修订)

  知识产权组织发展议程(2007年)

 

  G. 国际科学理事会拟定的文本

  标题如下的文本:

  关于科学基本特点的声明

  科学家宪章

  关于不均衡地使用科学赋予的力量所造成的危险(国际科学理事会科学及其社会关系委员会,1949年应国际科学理事会大会第五届会议的要求,该文本发至国际科学理事会全体成员)

  关于科学家自由流动的决议(由国际科学理事会大会第十四届会议(赫尔辛基,1972916日至21日)通过)

  条例5“科学普遍性原则(自由和责任)2011年)

  共享科学数据,以发展中国家为重点(201111月)

  科学的自由、责任和普遍性(2014年)

 

  H. 世界科学工作者联合会拟定的文本

  科学工作者宪章(联合会大会,19482月)

  科学工作者权利宣言(联合会大会,19694月)

 

  I. 其他行动

  罗素爱因斯坦宣言(帕格沃什,1955年)

  赫尔辛基宣言(世界医学协会,1964年,经修订)

  布宜诺斯艾利斯宣言(1988年)

  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准则(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2002年,经修订)

  新加坡科研诚信声明(第二次世界科研诚信会议,2010年)

  欧洲科研诚信行为守则(欧洲各国科学院和人文科学院联合会(欧洲科联),2011年,经修订)

  全球研发企业负责任的行为:政策报告(科学院间委员会,2012年)

  长崎宣言(帕格沃什理事会,2015年)

  201610月日内瓦宣言(国际女工程师和女科学家网络,2016年)

 

转载自:[海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关于科学和科学研究人员的建议书》 - International Research Collaboration Information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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