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科学院组织/国际科学院理事会(IAP-IAC)《全球研究事业中的负责任行为:政策报告》(2012年)
发布时间:2025-08-23 阅读数:5 发布:学术出版研究中心
Responsible Conduct in the Global Research Enterprise: A Policy Report
(2012年10月)
作者:国际科学院组织(IAP)-国际科学院理事会(IAC)科研诚信委员会
翻译:冯凯、宁博伦、张清泉、张潇
审校:李真真、王振宇、龚海华
前言
序言
本报告的评审(略)
第一章 简介
第二章 研究价值观综述
第三章 研究过程中的负责任行为
第四章 对研究人员和研究机构的建议
参考书目(略)
研究诚信委员会成员简介(略)
前 言
对研究工作中的负责任行为达成国际共识
全球性研究事业正在兴起,为经济和社会的良好发展带来了巨大利益。当今全球从事科学研究的科学家和工程师的人数比20年前多出数百万。目前,许多国家投入巨额资金从事科学、工程、医学、社会科学以及其它领域的学术研究。跨国研究小组也在日益增加。在这个全新的国际化大背景下,共同的科学核心价值观与标准对于研究群体和更为广泛的社会大众而言,都至关重要。然而,各个国家在对诚信研究的定义以及开展研究的方法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全球的国家科学院正在通过其国际代表组织,即国际科学院委员会(IAC)和国际科学院组织(IAP)——全球科学院网络组织,来解决这些迫在眉睫的问题。本报告由国际科学院委员会(IAC)和国际科学院组织(IAP)拟定,标志着研究机构的首次通力合作,为使研究工作中的负责任行为达成国际共识提供了清晰明确的信息与建议。本报告从多个已制定了有关研究人员基本义务、责任的指南和声明的国家和国际机构了解、汲取信息和建议研究。
本报告旨在指导研究人员认识一些在从事研究工作、沟通研究成果时起主导作用的价值观,并提出一些确保和坚持研究诚信的具体建议。在本报告中,我们着重提出以下几点主要建议:
● 研究人员的首要责任是在研究过程中,始终坚持负责任的标准。研究人员应采用其领域范围内的预期标准,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乐意与他人分享信息,并在多学科合作中同意遵守相应的标准。
● 研究机构需要制定清晰的、便于沟通的规定,明确定义出不负责任行为,并确保所有研究人员和学生经过培训,能够将这些规定运用到研究中。研究机构应制定有效机制,以解决不负责任行为的指控问题。同时,研究机构还应通过教育、培训、指导来营造一种氛围,或采取一些激励措施遏制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
● 公共和私人的资助机构在为研究人员制定激励制度时,应注意避免那些可能导致过分强调数量而非质量的政策。资助机构应给予研究人员和研究机构足够的资助,使研究工作以合理、负责任的方式进行,不影响研究质量或研究诚信。
● 期刊发行机构应采取技术手段维护研究文献的诚信度。对于撤稿的论文,应做出明显的标识,以避免撤稿论文被使用或引用。由于读者均希望看到原作论文,作者和期刊发行者都应采取措施防止重复发表;也应避免单纯为扩大期刊的影响力而引用研究文献的行为。
正如报告中所建议,国家科学院应在研究工作的负责任行为相关问题方面提供强有力的领导作用,其中包括标准的建立与普及。国家科学院应在其研究群体范围内,确保建立解决研究不端的指控问题的有效机制。国际科学院组织能够在区域和全球范围内发挥相同的作用。
我们非常感谢国际起草委员会卓有成效的工作。委员会联合主席Indira Nath 和Ernst-Ludwig Winnacker 与其成员共同为此份报告付出了很多时间与精力。我们也感谢独立专家组的成员,他们按照国际科学院委员会(IAC)流程,对本报告的终稿进行了同行评审。该项目由国际科学院组织(IAP)、国际科学院委员会(IAC)和美国国家研究委员会(United States 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提供经费支持。
我们建议在各个研究机构、全球研究资助机构、大学、政府(包括教育部、研究部和科学与技术部)、私营机构、学术性和专业性协会及学会、相关国际专业联盟以及其他相关的国际机构中广泛传播。我们相信本报告一定有利于国际间的对话与合作,促进和维护全球研究机构的负责任的研究行为。
Howard ALPER,国际科学院组织(IAP) 全球科学院网络组织联合主席;加拿大科学技术与创新委员会
(Canadian Science, Technologyand Innovation Council)主席;加拿大皇家学会(The Royal Societyof
Canada, RSC)前任主席。
Mohamed H.A. HASSAN,国际科学院组织(IAP)全球科学院网络组织联合主席;联合国大学(United
Nations University, UNU)委员会主席;非洲科学院(AAS)前任院长。
Robbert DIJKGRAAF,国际科学院委员会(IAC)联合主席;美国新泽西州普林斯顿高等研究院(Institute
for Advanced Study)院长;荷兰皇家科学院(KNAW)前任院长。
路甬祥,国际科学院委员会(IAC) 联合主席;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中国科学院前任院长。
序 言
科学与学术研究对促进经济增长、改善健康、解决其他社会需求的巨大贡献在全世界都得到了广泛认可。中国科学院曾做过这样的表述:“科学是人类共同的财富,服务于人类福祉”(CAS,2007)。同样,2011 年布达佩斯世界科技论坛(World Science Forum)也指出:“科学对世界的塑造将发挥史无前例的重大作用”。
全球性研究事业应运而生。在人类历史上,从未有如此多的研究人员开展如此多的研究项目。而且,更多的研究人员跨越国界从事教育与研究事业,也有越来越多的研究项目涉及国际合作。这种全球性的研究事业要求将普遍的科学价值观融入全球研究行为标准中,并被所有人理解和遵守。为解决这些问题,人类需要比以往更多的新知识,并将创造新知识的希望寄托于研究事业上。为了维护这份希望与信任,任何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都应该尽可能保证诚信研究。
《研究工作中的负责任行为》直接、切实、完整地指导了研究工作中所需要的负责任行为,并反映出重塑研究事业的几大趋势。
● 由于不同学科之间的关联与融合,研究工作正在不断发生变化。新技术使研究人员能够采用数据密集型程度更高的研究方法。这些发展加速了新知识的产生,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方面的问题,例如荣誉分配、信息共享,以及研究成果的解释与交流。
● 随着研究资金以及研究人员的数量在世界范围内增长,研究诚信已成为一个更加显著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机构发布了关于研究诚信的政策声明。
● 研究事业的全球化程度不断提高,也引起了一系列研究诚信的问题,例如,如何确保同一合作项目中所有学生和研究人员均分享相同的价值观,并接受共同的培训。
● 研究成果在很多领域不断地成为公共政策讨论的基础,并对其产生影响,包括公共卫生与医学、气候与环境、农业和能源等。由于研究工作在公共政策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已形成了对研究成果以及创造这些成果的研究人员和机构更多的监督。
为应对这些趋势,国际科学院委员会(IAC)和国际科学院组织(IAP)—全球科学院网络组织于2011年发起了关于应对研究诚信问题的项目。该项目的首要成果便是此份报告,本报告描述了指导研究行为及研究成果交流的基本价值观,同时也包含一些原则和指导方针,研究人员、学生、研究团体、大学及其他研究机构、公共和私人研究赞助机构、期刊、学会、决策者、学术界,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应该以此作为维护研究诚信的工具。本报告由国际科学院委员会(IAC)和国际科学院组织(IAP)成立的研究诚信专家委员会草拟,并由独立专家组按照国际科学院委员会(IAC)流程进行同行评审。后续委员会将继续制定有关研究诚信和科学责任的国际性教学材料。
在本报告中,“科学”和“研究”等词汇使用广泛。本报告设定研究包含多种形式的人类思想,涵盖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以及这些领域的文献资料。这些知识的形式和获得方法可能大相径庭,但是人们期望,不管是科学界还是其它学术领域的研究人员,都能够坚持遵守优秀研究的基本价值观。
本报告的第一章对这一项目以及全球背景下的部分趋势和问题展开介绍。第二章概括了研究的核心价值观,描述了成功研究工作所需要的其它一些前提。第三章对整个研究过程,从研究理念的产生到研究成果的交流进行审查,确定了为保证研究工作中的负责任行为所需要遵守的原则;第四章对本报告前文提出的建议进行整理。
本报告涵盖了各种不同问题,需要参与研究工作的人员采取不同的应对方式。其中包括:确保存在相应的机制来处理研究工作中的不负责任行为,如伪造、篡改或剽窃等恶劣行为;在整个研究过程中,促进负责任行为和高标准研究;以及必须了解研究活动更广泛的社会背景。报告指出,研究行为的某些方面可能会根据学科、国家和文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本报告确定了实质性国际共识中存在的或能够达到的原则,并提出了为制定国际通用的原则所需要优先考虑的领域。
本项目的最终目标是帮助研究团体形成一种适用于所有研究个体和机构的伦理框架。负责本报告的委员会了解到这一目标已经进入初级阶段。国际科学院委员会(IAC)、国际科学院组织(IAP)、其它科学院组织、相关科学院以及科学院院士都可以,而且应该为这一框架的建立发挥重要作用。
由于研究工作在社会中的重要性日益提高,科学家和其他学者承担着如何开展研究活动、如何使用研究成果的责任,不能认为自己是在一个孤立的领域中工作而无需考虑其他领域的需求与担忧。同样,也不能认为正确的研究行为仅仅与研究人员相关。所有的研究人员有责任要求自己、同事以及更广泛的社会群体按照此报告中所描述的价值观和原则从事研究工作。
第一章 简 介
本政策报告由国际科学院委员会(IAC)与国际科学院组织(IAP)——全球科学院网络组织成立的委员会起草。报告描述了研究工作中负责任行为的价值观、原则和指导方针,可以作为全球优秀研究行为的通用框架。报告还提出了广泛建议,具体阐释了研究事业的不同参与者和利益相关者所肩负的责任,并说明了为鼓励和促进研究工作中的负责任行为所需要的制度安排。此外,本报告还概括了研究环境正在发生的变化,以及研究诚信所面临的挑战。完整的项目任务书详见表格框1-1。
表格框1-1
项目任务书:关于研究诚信和科学责任的项目
关于解决研究诚信和科学责任相关问题的项目将由国际科学院委员会(IAC)与国际科学院组织(IAP)——全球科学院网络组织负责承担。
1.国际科学院委员会(IAC)与国际科学院组织(IAP)应共同制定一份简要的政策报告,以便为科学家、教育工作者以及机构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研究诚信的原则和指导方针。这一报告应包含解决研究管理、奖励、原则、实践及文化方面的内容,并将应用于全球范围内的科学机构。除作为一份基本资料为所有国际科学院组织(IAP)成员及其它机构使用以外,这一报告还将提供给世界各地的研究资助机构、大学领导、教育部、研究部、科学与技术部、学术性和专业性协会及学会、相关国际专业联盟以及其他相关的国际机构。该项目将由国际科学院委员会(IAC)与国际科学院组织(IAP)联合主席任命的专家组负责。报告初稿将根据国际科学院委员会(IAC)流程,由来自世界各地的另一组专家评审组进行同行评议,这一项目应于2012年中期完成。
2.国际科学院委员会(IAC)应编制国际性教育资料,为科学家、教育工作者以及机构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科学诚信的原则和指导方针,其中包括科学伦理、诚信、避免滥用科学的责任,并将研究成果在全球研究机构中应用。该项目将由国际科学院委员会(IAC)-国际科学院组织(IAP)专家委员会后续委员会承担,并于2013 年完成。
经过委员会的分析与建议,本报告主要总结出以下两个观点和主题。首先,负责任行为是优秀研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能够使研究工作有效发挥其自我修正的本质,推动知识的进步。其次,虽然建立流程和设立机构以有效调查不负责任研究行为是一项必要措施,但从长远来看,通过指导和教育来努力防止不负责任行为,保证良好的研究工作更为重要。委员会希望,本报告可以鼓励全球研究事业的参与者和利益相关者——研究人员、研究机构、公立或私立研究资助机构、期刊、科学院及科学院组织,在其实验室、研究机构、专业领域、国家、地区以及全球背景下,再接再厉,有效促进研究工作中的负责任行为。
研究全球化
在二十世纪,世界各国的政府、商业和公益机构都逐渐意识到新的知识和技术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因此,许多国家加大科研投入力度,这些投入对人类生活产生了积极重要的影响。
科学与技术提高了生活标准,改善了人类健康,增强了人类获取信息、相互交流的能力。虽然基础研究的投资和经济的成功二者关系复杂,但是从全球范围(从硅谷到牛津、班加罗尔、北京)的科学技术型产业的实例表明,两者之间存在紧密联系。
目前,许多国家正投入巨额资金开展科学及工程研究与开发。大多数工业化国家投入的研发比例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1.5% 至3.5%,许多国家还承诺会提高这一比例。由研究工作创造的知识是一种全球性资产,任何愿意接受这些知识的人都可以获取。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如果要提高利用现有知识的能力以及创造新知识的能力,就必须增加对科技研发的投资(NSB, 2012)。
一些迅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对科学研发投入增长最快,这些国家意识到:科学与技术是国家富强的基础。当今全球从事科学研究的科学家和工程师的人数比二十年前多出数百万。研发领域的这次大规模扩展改变了科学与工程工作的全球性分布。1999 年,全世界的研发项目有38% 在美国进行,27% 在欧洲,24% 在亚洲。而2009年,亚洲的研究项目占全球的32%,美国占31%,欧洲占23%(NSB,2012)。
科学研究在现代社会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无论对于研究群体还是社会大众而言,维护研究的核心价值和标准都至关重要。许多国家机构和国际组织都发表声明,阐释了研究人员的基本责任和义务。《研究工作中的负责任行为》汲取了其它声明中的各类信息,从而为全球的研究人员、研究管理人员以及决策者提供指导。
科学的变化
随着研究环境的迅速变化,研究诚信的意义也不同于从前。例如,虽然研究的领域更加分散化、专业化,跨学研究已经变得日益重要,对重大研究进展做出了巨大贡献(NAS-NAE-IOM, 2005)。例如,利用信息技术解决生物学方面的问题,以及研发一些模型预测自然以及气候变化的影响。研究资助者和研究机构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流程,创办了交流中心,以便将跨学科的研究人员聚集在一起,但是这种合作可能还会遇到一些问题(例如,不同学科的研究人员在确定出版物作者顺序等方面,其习惯做法可能存在很大差异)。如果这些差异不提前了解与处理,后期将会出现争议。
在许多领域,研究的信息密集化程度越来越高,这对研究工作中的行为也有一定的影响。那些长期依赖“大数据”的学科,例如高能物理学和天文学,拥有共享和重复使用信息的习惯做法。而在其它一些领域,例如社会科学与行为科学等使用网上行为数据进行研究的学科,则没有建立收集、分析、存储和共享信息的原则和指导方针。
维护诚信研究的必要性意识增强
就传统意义而言,研究人员和研究群体有责任表明并维护在研究工作中的道德行为(NASNAE-IOM, 1992)。研究人员已采用同行评议与评估来判断研究成果的质量,进而对优秀研究人员进行嘉奖。他们相信,不负责任的或者低于标准的研究行为将会被揭露出来。研究人员依赖着对荣誉的高度重视,将其作为阻止不负责任行为的强大力量。
第一批保障研究工作中负责任行为的正式法律和法规解决了对人类研究对象和实验室动物的保护问题。[自古以来,人类普遍认为在临床医疗实践中坚持道德行为是必要的,希波克拉底誓言(希腊)、孙思邈著作(中国)、公元1 世纪印度医生Caraca誓言(印度)等都说明了这一点(Chinaculture.org,2012; NLM)]许多国家采用这些法规应对广为人知的不正当行为,例如纳粹进行的人体试验、美国公共卫生署(United States Public Health Service)进行的塔斯克吉梅毒试验,以及众多实验室中虐待动物的事例(Adamsand Larson, 2007; DHHS,1993)。
最近几十年以来,许多大学和其他研究机构、科学协会及各国政府都制订了一些规定、指导方针和流程,应对一些危害研究事业的行为。随着这些文件内容的成型,不同国家之间出现了显著差异(RIA, 2010)。
例如,美国联邦政府将“研究不端行为”定义为“在提议、实施或审查研究工作或报告研究成果时,伪造、篡改或剽窃(FFP)”(OSTP,2000)。相比而言,芬兰则将“伪造、篡改或剽窃和挪用”定义为“学术欺骗”,而将“低估其他研究对出版文章的贡献以及忽略早期研究成果”的行为定义为“研究不端行为”(TENK,2002)。《澳大利亚诚信研究行为规范》(NHMRCARC-UA,2007)在定义研究不端行为时,做出了如下陈述:“未对重要的利益冲突进行声明或处理”、“未根据科研道德伦理委员会批准的提案进行研究工作”,以及“故意隐藏或歪曲他人研究的不当行为”。表格框1-2 将对本报告引用的专业术语进行描述。
表格框1-2
术语和定义
在制定本报告的过程中,委员会做出了多种选择,旨在尽量简化报告语言,使之发挥更大的功效。
在本报告中,研究人员的所有无原则行为和不良行为均统称为“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所有合乎道德的良好行为和负责任行为均统称为“负责任行为”。
在许多国家或多种背景下,损害研究记录的无原则行为,例如伪造、篡改和剽窃(FFP)等,都被视作极其恶劣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制裁。
其它行为看起来似乎不如伪造、篡改和剽窃(FFP)等行为恶劣和严重,如署名权的不恰当请求或授予、未能正确共享数据、未保留数据、统计或分析方法使用不当、苛待学生或下属,在多份学术期刊上发表同一篇论文,或是在媒体领域歪曲研究成果等。但在本报告中,这些行为同样被视为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
此外,本报告所述的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还包含了:对研究工作中的人类研究对象的不恰当对待、虐待非人类的实验动物、滥用生物制剂,以及其它在许多国家除伪造、篡改及剽窃(FFP)行为以外采用单独规章制度加以约束的行为。
对于研究工作中不负责任行为的指控如何开展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不同国家所做出的回应也不尽相同。在大多数国家,被指控的研究人员所在的单位(例如大学或其他研究机构)对调查负有主要责任。日本科学委员会
(Science Council of Japan)制订了《科学家行为规范》,要求研究机构设立实施其行为准则并对研究人员进行相关教育(SCJ,2006; RIKEN,2006)。在有些国家,国内资助机构作为一种报告指控的替代机制或是一名仲裁者,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例如德国研究基金会(DFG)创立的德国研究基金会监察专员(DFG,1998)。一些国家级管理机构更进一步,充当了针对不当行为进行机构调查的监督者或是制裁者研究。而在另外一些国家,国家级管理机构则扮演着顾问的角色。在这一点上,印度采取了独特的方式,将印度的科学价值学会作为一个纯粹的私营、志愿组织,负责对这些指控进行调查,并报告调查结果,但其不具备法律或行政职权(SSV,2012)。目前许多国家正在展开讨论,研究是否应该调整修改现有的体系(CCA,2010; RIA,2010; Godlee and Wager,2012)。
一些知名的组织与会议十分关注研究工作中的负责任行为。世界研究诚信大会(World Conferences on
Research Integrity,WCRI)第一届和第二届会议分别于2007 年和2010 年召开。第二届大会发表了《研究诚信新加坡声明》,在这一声明中定义了研究工作中的负责任行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召开了多次会议,并发布了多份报告,旨在定义优秀的研究行为,以促进研究工作中的负责任行为,并解决国际合作过程中关于不负责任行为的指控问题(OECD,2007-2009)。欧洲科学基金会(ESF)与全欧科学院(ALLEA)也共同定义了研究工作中的良好行为,并制订了研究行为规范(《欧洲研究负责任行为规范》,ESF,2010; ESF-ALLEA,2011)。
在针对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之外,2011 年布达佩斯世界科技论坛(Budapest World Science Forum 2011)提出了扩大世界科技合作的愿景研究。国际科学院组织(IAP)(2005)与其它学术机构共同鼓励科学家承担起防止滥用生物制剂的责任。
不负责任研究行为的发生率
在许多国家,负责调查的国内机构,都会公布其对研究工作中不负责任行为的调查数量和解决方式。例如,美国研究诚信办公室(U.S. Office of Research Integrity)在2010 年度报告中公布在这一年解决了31起案例,其中9起存在美国政府所定义的研究中的不负责任行为(ORI,2011);此外,近期的研究也试图更好地理解研究人员对待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的态度及其实际行为(Fanelli,2009; Tavare,2012)。这些调查显示,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案例远远超过官方公布的统计数据。
近期调查发现,学术论文被撤稿的数量和比例有所提高(Van Noorden,2011),数据的不可重复验证性问题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有相当比例的公开成果可能是不可重复验证的(Mullard,2011)。论文被撤稿以及数据的不可重复验证性可能是由各种不同的原因导致的,包括有倾向性使用或错用数据手段,以及故意扭曲或伪造事实(Ioannidis,2005)。
同样的,随着研究项目和研究人员数量增加,研究工作中不负责任的案例也随之增加。全世界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由1995 年的400 万人增至2008 年的600 万人;全球研发经费从1996 年的5220 亿美元(当时美元价格)增至
2009 年的1.3 万亿美元(NSB,2012)。委员会认为当前不可能准确估算出不负责任研究行为的数量。但是,即使没有这样一项估算,委员会依然认为其目前开展的有关研究诚信的工作是必不可少的。随着科研事业的不断发展,以及各国不断出现的各种引人关注的案例(表格框1-3),解决研究中的不负责任行为的任务更加势在必行。
表格框1-3
不负责任研究行为的典型案例
黄禹锡(Hwang Woo-Suk)(韩国):原首尔大学(Seoul National University)教授。经证实其于2004 年和2005 年在《科学》(Science)上发表的关于人类干细胞研究的论文存在伪造研究成果的行为(Kennedy,2006)。
Gopal Kundu(印度):生物学家。经发现,其于2005 年发表的论文中使用了之前已发表论文的图片,2010 年经印度科学院(Indian Academy of Sciences,IAS)裁决,三年内不得参与学术活动,且该论文已被出版方撤稿
(SSV,2007)。
李连生(中国):原西安交通大学(Xi’an Jiaotong University)教授。2010 年,其研究材料被发现存在剽窃问题,所获得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也被中国国家科学技术部(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撤销(Jia 和
Tang,2011)。
Scott Reuben(美国):原塔夫茨大学(Tufts University)麻醉学及疼痛医学教授。其研究对多模式镇痛产生了重大影响。Scott Reuben 已承认在临床试验中作假,于2010 年因医疗卫生欺诈被判处有期徒刑(Edwards,2010)。
Jan Hendrik Schön(德国):美国贝尔实验室(Bell Laboratories)物理学家。于2002 年被发现其在半导体研究的重大发现上存在数据捏造的问题(贝尔实验室,2002)。
Diederik Stapel(荷兰):社会心理学教授。2011 年,承认在多篇论文中捏造和伪造数据(蒂尔堡大学,2011)。
Jon Sudbø(挪威),原奥斯陆挪威肿瘤医院(Oslo’s Norwegian Radium Hospital)生物学家。在2005 年发表的关于止痛药和吸烟危害等多篇论文中伪造患者资料(Couzin和Irber, 2006)。
人文学科中同样存在类似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以历史研究和写作为例,S.Walter Poulshock 于1965 年出版了《十九世纪八十年代的两大政党及其关税政策》(The Two Parties and the Tariff in the 1880s)一书,后来被发现该书以捏造的证据为基础;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著名历史学家Stephen Ambrose和Doris Kearns 在著作中不恰当地使用了其他作家的作品;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希特勒日记》存在捏造等问题(Lewis,2004; MacArthur,2008;
Sternstein, 2002)。
关于研究过程
2011 年第三季度,制定了本项目的任务书并任命了委员会成员(表格框1-1)。委员会联合主席于2011年10月首次与成员见面。整个委员会分别于2011年12月、2012年1月、2012年2月以及2012 年3 月召开了面对面会议。除了对出版的资料进行讨论与审查外,委员会还就某一具体问题咨询各个专家,包括明尼苏达大学(University of Minnesota)的Melissa Anderson、《自然》杂志主编Philip Campbell、科学价值学会的K.L.Chopra、佐治亚理工学院(Georgia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的Judith Curry,以及日本理化学研究所(Rikagaku Kenkyusho/Institute of Physical and Chemical Research)的野依良治。
委员会已获取大量与研究诚信相关的近期报告和背景资料。这些资料显示,不同的国家在制定应对不负责任研究行为的政策框架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但是,委员会坚信,制定反应普遍科学价值观的全球标准不仅具有可行性,同时也具有必要性。本报告提出了几点能够在全球范围内执行的广泛的政策建议,但也意识到用于处理不正当研究行为的具体机构、流程、定义及制裁会随着学科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第二章 研究价值观综述
研究工作的负责任行为基于很多日常生活中的普遍价值观,但这些价值观在研究背景下却具有特殊的涵义[国际科学院委员会(IAC)在该章节采用了大量关于科学价值观的讨论,包括:CAS, 2007; CCA, 2010; ESF, 2010; GBAU, 2004; IAS, 2005; IOM-NRC, 2002; NAS-NAE-IOM, 2009; NHMRCARC-UA, 2007; and Steneck, 2007]。本报告主要围绕以下七种部分内容交叉的基本价值观展开讨论:
诚实,公正,客观,可靠,质疑,责任,开放
在研究工作中,“诚实”意味着在开展研究和充分交流研究成果及其可能应用的过程中,不论对他人或自己,都没有欺瞒行为。
“公正”是指是在论文中引用同行观点,或是在指导学生掌握正确的研究行为习惯时,尊重他人、顾及他人。就像在生活中一样,科学家和学者应该用期望他人对待自己的方式一样来对待他人。
“客观”意味着研究人员力图避免自身对于经验证据的先入之见和偏见。虽然研究人员在工作中不可能完全避免自身观点对工作产生的影响,应仍尽可能地保持客观。
经过多年的努力,很多研究机构已经形成了如何提高研究成果可靠性的方法,研究人员有责任恪守这些方法,或是证明其使用的另一种方法不会降低研究成果可靠性。
坚持忠于实验数据要求研究人员对研究结果和结论持有一定的“质疑”态度,确保不断复查并完善研究结果及其阐述。
研究人员需对其他研究人员、更广泛的社会群体和自然负有相应的“责任”。在面临挑战时,不能倚仗权力,而是应证明其研究成果和结论的可靠性。
最后,研究人员应本着对他人“开放”的态度,从而推动研究工作的发展。尽管在权衡考虑“如果……怎么办?”和“如果我错了呢?”等对立问题时,所有研究人员需要独立思考和工作,但他们最终也需要向他人阐述自己的结论以及支持研究结论的证据和推理基础,从而使这些研究结论得以检验和推广。这就要求仔细记录数据,并在同仁需要时提供相应的数据。[在某些情况下、或是针对某些数据类型而言,研究结果的共享可能面临延迟、受限、或是完全禁止等情况,具体的实践和规定在各个国家有所差异。比如特指某类特定个体的信息、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以及可获取专利发明的相关信息等。]
以上七种价值观很好地说明了诚信是研究的最基础要求。研究人员都希望广大同仁能够恪守这些价值观,若打破了其中任意一条,这名研究人员将失去研究同仁的信任。公众对研究的信任也会受到损害,这对于整个研究共同体都将造成负面影响。
优秀研究工作的其他先决条件
除了以上需要研究人员遵守的七大基本价值观外,研究事业中也已制定了其它能够提高科学与知识产出效率的流程和原则。
成功的研究体系具备多种检验研究结果是否诚信的方式,其中最显著的一种就是对已有结论的复制和处理。如果研究人员向他人提供的研究数据或结果本身就存有缺陷,那么重复性的或是立足于这些数据或结果的工作将不可能成功。在本报告第三章中详细论述的同行评议则是利用研究结果对研究群体进行整体评判的另一种方式。
无论研究对象是人类、实验动物或是影响生物机体的物理环境的某些方面,研究人员都有责任尊重和顾及这些对象。许多研究机构和国家都已经成立了专门的组织,对以特殊研究对象为主体的研究工作进行监管,确保研究人员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尽管大多数研究结果都满足普遍预期,但有些结果却朝着出乎意料的方向发展,并可能造成对现有世界观的“创造性毁灭”。虽然新的研究结果可能具有潜在的破坏性,但研究人员应该对此持开放而非抵触的态度。同时,研究人员还需避免对研究新奇成果的不正当追求。如何成功地在新奇性和延续性找到平衡,正是判断研究人员是否优秀的一把标尺。
原始的和传统的知识体系对研究贡献良多,我们应对这些体系对人类的认知与福祉的潜在贡献心怀敬意。研究人员不能只假定一条通往知识的唯一道路。
一个成功的研究体系能够容纳和鼓励少数群体在特殊领域做出的积极贡献(例如妇女、少数民族和残疾人等)。多元化视角有利于研究工作的加速和拓展,所有群体的成员都将对人类知识做出重要的贡献。
一个成功的研究体系能够得益于、并有利于促成积极有效的高等教育体系。研究人员有责任将研究方法以及研究工作中积累的知识传承到下一代。特别是刚入门的研究人员在理解和应用研究工作的伦理规范时需要前辈的指导。刚刚进入研究领域的研究人员在追随自己的兴趣和热忱的同时,不仅需要独立自主也需要相应外部支持来开创自己的研究事业。
研究人员需要资金支持以促进前沿科学的发展。考虑到研究结果难以预测,在提供资金支持时,必须在决定研究课题和研究方法等方面给予研究人员极大的自由度。研究人员应愿意公开其资助方,以避免实质的或可能会出现的利益冲突。
有价值的研究工作是在多种环境下进行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机构、企业实验室和政府组织。商业机构或政府机构所进行的研究工作大多并非以出版发表为最终目标,但大多都得以发表。本报告所阐述的原则和指导方针均适用于所有能够公开报道,并成为世界可用知识库一部分的研究工作。
最后,研究体系的有效运作使研究人员无论在研究机构还是在社会群体中均受到尊重和认可。此前,社会一直对研究工作和研究人员予以极高声望,而要想维持这种尊敬,研究人员就必须遵守研究价值观。
第三章 研究过程中的负责任行为
本报告第二章中所论述的基础价值观贯穿整个研究工作,适用于从制定研究计划到汇报研究结果的全部过程。但在研究应用的不同阶段中,这些基础价值观对指导研究人员的行为却有着不同的原则要求。本章论述了在制定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汇报研究成果,以及与政策制定者和公众交流沟通等不同阶段的原则和要求。在最后还将讨论相关机构在维持研究工作中的负责任行为中应尽的义务。
制定研究计划
研究理念来源多种多样,有的是在某个研究项目的发展过程中自然出现的;有的则是个人经过长时间针对某个问题的仔细思考而得出的理念;还有是通过集体讨论中每位参与者提出不同的背景和观点而产生的。电子通讯手段的发展则极大地提高了这类集体讨论的范围和进度。
当公开讨论研究理念时,这些理念将成为研究群体集体知识的一部分。但公正这一价值观决定了每位研究人员对科学与知识所做出的个人贡献都会得到认可;同样,研究人员对研究群体集体创作所做出的贡献也将得到认可,而这一奖励体系则是促进研究活动发展的一剂强心针。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剽窃使用他人理念,将会破坏研究工作的社会机制。
在某些情况下,研究理念是通过研究小组的申请研究计划或会议等私人交流形式进行讨论的。研究人员通过这种形式的交流讨论可以获取可靠知识,从而解决难题。尤其要指出的是,参与评审提案人员应继续保持讨论的机密性,避免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为满足自身利益或在自己的研究项目中私自攫取计划中的理念。
虽然电子通讯手段在明确个人研究理念和保持特殊沟通私密性等方面有待商榷,但新的社会机制正逐渐形成,相信可以确保研究活动的这些重要特征。例如,知识共享(CC)项目就允许知识作品的创造者,在明确自己的贡献能够应有的回报的同时,传播这些思想理念,
建议:
研究人员有责任保护机密信息,并在使用他人研究理念时对提供者表示谢启。
研究计划评审
对研究论文进行的同行评议将在本章的下文“汇报研究成果”一节中讨论,但同行评议同样可用于研究基金提案的评审。采用同行评议形式,特定研究领域的专家会做出影响稀缺资源配置(资助、奖励、雇佣、晋升,或设施设备的使用)的判断。如果采用另一种评价形式——价值评议,来自更多领域的研究人员组成的专家团不仅能够判断科学或知识领域的拟议研究工作价值,还能判断其它方面的因素,例如经济效应、实际应用、社会相关及政策相关方面的问题等。对研究计划进行评审是研究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也是研究人员应履行的基本义务。
针对研究计划和出版物同行评议的研究发现,同行评议过程中存在偏见趋势(Budden等,2008;Campanario,2009;Johnson,2008)。参与评审的人员可能会低估创新性与跨学科的研究项目,以及由不太出名的研究机构、研究人员或是少数群体的研究人员(包括妇女等特殊群体)所做研究项目的价值。此外,他们也会对计划持有不同的观点。相较于鉴别劣质计划而言,评判优秀的研究计划要更加困难。要确定哪个计划会促成一项优秀的但缺少创新性的研究项目,而哪个计划能促成一项优秀的富有革新性的研究项目可能更加困难。如果他们采用具体、明确的方法和多维度的质量评判,来取代用分数评价这种一般性方式,或是同时采用以上两种方式,可能会提高研究计划评审的可靠性。[例如,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NIH)的提案审查人员除了给出整体影响评分外,还会评定出五个核心评审标准的等级(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2008)。]除了同行评议外,还可采用其它替代方式,例如以资助研究人员的方式代替资助项目,或是允许项目负责人来分配资金。但这样一来又可能会造成所资助的研究项目整体质量不高。虽然研究计划的同行评议制度存在缺陷与不足,但它相较其它现有的方案来说还是略胜一筹。
同行评议旨在对拟议研究项目是否具有潜力创造新知识进行评估,但研究计划和评审过程往往忽视了它的一个关键性特征——新知识产生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评审人员应诚实对待所有研究计划的潜在效益和无法避免的限制因素。如果研究计划中没有明确这类信息,资助方和评审人员应尽可能获取。拟议研究项目的蓝图越完善,就能更好地做出资金决策,对研究成果的价值做出更合乎实际的预期判断。
不同的研究资助方有不同的评审方式:中介或基金会可能会召集多位专家,以委员会的形式对研究计划进行评审并做出集体决策;其它资助方可能采用与审阅研究论文一样的方式,向各位评审单独发送提案;一些国际资助机构更倾向于邀请来自不同国家的专家,从而克服区域差异,以期全方位理解提案。有些国家的评审团队可能规模极小,甚至有些学科都找不到合适人选。即使在某些较大的国家,聘请专家评审也十分困难,这就导致待审查的计划越积越多。因此,在国家评估体系基础上加入国际评审专家可能效用更好。
随着研究项目跨学科现象的日益增多,审查过程也随之改变和发展,以适应多个专业知识的需求,赞助方通常会召集来自不同学科领域的专家,使评审团具备研究计划所涉及的相关学科的应用知识。
不论是提交研究计划的研究人员还是评审专家,都可能出现不诚信问题:有些研究者可能会把同样的研究计划提交给不同的资助方而不向后者做出说明;也可能存在评审未经谢启,为一己私利剽窃他人成果;或是研究人员不遵守涉及人类、动物和其它环境的研究工作的管理规范。要减少这类失误,可以要求评审人员向其所属机构和资助机构提供书面保证,确保所有提案均符合研究工作中诚信规范。
众所周知,评审人员会从研究计划中提取出理念。这就产生了另一种担忧,兼任评审的研究项目竞争者可能会推迟他人的提案,而加快自己的调查研究。因此,他们应向资助方公开一切潜在的利益冲突,如果这一利益冲突会影响其自身的判断,则应放弃审查资格。
提交了研究计划的研究人员经常抱怨不完善、不标准的评估方式,抱怨不理解研究计划的评审者。但并非所有评审的反馈信息都是具体且有效的。评审一般都采用匿名方式以确保直率而严苛的评判,但这就为那些不称职的评审提供了庇护。
评审人员和审查机制都需确保公平和诚信,建立上诉机制,可以在研究人员提交计划后进行进一步审查;可以指导评审人员如何促进计划的效用;同时可以对审查机制进行调整,避免守旧和主观,例如要求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挑出特别具有创新性但又拿捏不准的计划进行额外审查。
建议:
研究人员有责任参与研究计划的评审工作,但不能滥用这种权利,在评审过程中既要勇于揭露利益冲突,又要坚持公平公正。当然,研究赞助方应尽可能聘请国际评审专家,以期公允。
研究计划中的社会责任
研究与社会责任密切相关:通过不断探索来寻求不受传统意识形态和外力约束的知识,科学知识日益发展,产量惊人。与此同时,研究还对环境、人体健康与福祉、经济发展、国家安全和人类生活等其它方面产生深远影响。科学与技术同时具有建设性和破坏性,这就要求研究人员具备一定社会责任感,了解并处理好这些“两面性”。以生物病原体为例,相关研究工作对人类健康就是既有利又有弊(表格框3-1)。国际科学院组织(IAP)——全球科学院网络组织对相关问题及其国际内涵及时给予了关注。
表格框 3-1
H5N1之争
最近关于H5N1 禽流感病毒研究的争论充分说明了自由研究及其可能引起的社会影响之间的紧张关系(《科学》,2012)。
2011 年,荷兰鹿特丹伊拉斯姆斯大学医学中心(Erasmus Medical Center)Ron Fouchier 教授和东京大学及美国威斯康星大学Yoshihiro Kawaoka 教授带领下的两个病毒学家团队提交了论文,论文指出:对H5N1 禽流感病毒进行几项基因改造,可以生产出一种新的禽流感病毒,这种新的病毒能在哺乳动物中更为迅速的传播。论文的提交引起了极大关注,被改造的病毒或是经发表的方法被滥用的话,将造成全球性的流感蔓延。期刊编辑将该论文提交至美国政府的一个咨询机构——美国国家生物安全科学咨询委员会(National Science Advisory Board for Biosecurity, NSABB)寻求建议。这一机构专职为两面性的方法论和研究成果是否予以发表提供咨询建议。
2011 年下半年,美国国家生物安全科学咨询委员会允许论文在修改某些部分后发表。这在全球研究机构和社会群体中引起了激烈的讨论,舆论认为此类研究结果究竟能发表到何种程度才应加以限制,而一个政府机构是否能够扮演重要的决策角色也令人怀疑。与此同时,该项目的研究人员也要求美国国家生物安全科学咨询委员会重新考虑这一决定,他们认为公开发表全部研究结果将对全球公共卫生做出巨大贡献。他们也对原始论文做了一些解释,解除了先前的一些顾虑。
2011 年3 月,美国国家生物安全科学咨询委员会取消了之前的决定,两篇论文随之得以发表。这与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所做出的关于论文发表的建议(Butler,2012)正好吻合。
如果研究对象在研究过程中受到了难以接受的伤害,无论是人、动物、社会、环境,还是人类文明,这样研究项目都是不合理的,是否接受这样的项目需要对其潜在社会利益与危害进行判断与权衡。一旦违背了自主、自由、尊严和不受歧视等基本价值并缺乏可开拓性,这些研究项目就不能被接受,同时应受到国家、国际法律和条约的限制。有些研究对人类只有危害,如生化武器和酷刑的研究,有理由禁止这种类型的研究项目。
这些社会因素强加在研究项目上的限制和约束会随着时间和地点不断发展而变化,因此,胚胎干细胞研究在一些国家是被禁止的,而在有些国家则是被许可的。关于重组基因的研究曾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备受争议,现在这一技术已得到了广泛应用。一些国家禁止利用人类干细胞进行某些类型的基因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在一些国家也备受关注,有的认为试验对象未被告知其中的风险,有的认为因监管不严而产生待遇不同现象。
研究人员已经意识到自身与所研发出来的新知识密不可分,因此必须时刻考虑到自己的行为将会给社会带来怎样的影响。此外,作为研究机构和整个社会的有机组成,他们还应积极参与到社会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过程中来,从而扩大或者是及时调整研究对社会的影响力。
建议:
研究人员在规划研究项目时,应考虑到所做工作可能带来的后果和影响,包括不良后果。
开展研究
与研究对象不断变化一样,获取知识的方法也是各种各样的。有些研究项目基本是纯理论的,而有些项目则是在部分理论预期基础上通过经验数据分析得来的。大量精密仪器(如电脑等)被广泛用于各个领域的数据收集与分析,例如,目前天文学家每周上传数十亿兆字节的数据到网上,便于用户能够几乎同步读取数据。有些领域与社会所关心的问题和商业应用紧密相关,而其它领域则相距稍远。
经过长期发展,各领域已基本制定出了适用的研究方法。其中的一部分方法已广为应用,而另一些则仅适用于某一特定研究领域。例如,有些领域对研究结果的观测、记录、编写和归档等都有特殊要求。
在大多数国家,针对诸如人类和实验动物的处理方式,以及研究资金的使用等都有着相应的法律法规。一旦违反,研究人员将受到法律法规的处置。此外,所有研究人员都应保持与研究工作的基本价值观相吻合的工作态度,能够保留清晰、准确且安全的研究数据及相应的原始资料,便于他人进行检验或复制,能够在可能的情况下,与他人共享研究数据(例如研究材料以及得出结论的软件等)。对不能复制结果的研究领域来说,例如对自然现象及其相关模拟研究,数据、算法和软件的开放获取尤为重要。如果这些基础都不能保证,研究人员的声誉可能会受到影响。[有关研究数据处理事项,详见皇家学会(Royal Society,全称:伦敦皇家自然知识促进学会)的《科学:一项开放事业报告》(Science as an Open Enterprise)(2012)。]
正如上文所述,并非所有观测数据都可以复制或共享。研究人员有权在公布研究成果前,确定对优先权和所有权的要求。涉及人类受试者的敏感信息应做匿名处理。同时研究人员应做好准备随时对为何未公布这些数据进行解释。同样的,学术期刊也可能要求提供相关解释后方能发表论文。如果数据无法对外公布,研究人员在面对同行评议时可能需要寻求其它方式提交研究结果。
研究工作中无论是探索未知领域还是已知领域都一样重要。对于研究结论中的各种不同类型不确定、模棱两可和不熟悉的问题,研究人员都有责任给予解答,尤其是研究成果决策方面的问题。研究人员应尽其所能建立独立模型,公开高质量的有效数据,验证和改进推断中发现的问题从而提高公众的信任感,提高研究工作的可靠性。
在一些领域,关于数据共享的政策和预期正发生着快速的变化。例如,在成本迅速降低的情况下,人类基因组测序引发了一系列与基因信息管理与共享相关的伦理问题。基因信息应如何处理、储存,又应如何用于研究对象?如需将这类基因信息用于临床,那针对DNA 样本的处理制定严格条例规定和证明协议是十分必要的。研究领域需要建立相关检验机制,并就如何以最好的方式处理这些问题达成共识。
此外,交流数据与研究结果的新方法引发了新的关于研究成效与研究数据共享的问题。现在,研究人员可以在线公布大量的数据库信息;广泛传播研究结果;除了传统的同行评议的学术期刊文献外,还可以参加各种被广泛传播的公众论坛。学术研究界可能需要制定出新的评价方法,并就如何应对这种变化达成共识。
在跨学科合作中,可能因为各学科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而引发各种复杂问题。不同的领域在获取信息、分析信息、得出结论、向他人传播研究结论等方面有不同的方法。在跨学科项目开始前达成可行性方法的共识,有利于防止后期问题和分歧的出现。
建议:
研究人员的首要责任是在研究过程中,始终坚持诚信标准和负责任的态度,应采用其领域范围内的预期标准,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乐意与他人分享信息,并在多学科合作时同意遵守相应的要求。
研究工作中的不负责任行为
正如本报告简介部分中所述,我们并无意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来定义负责任的研究行为,而是将违反研究诚信的行为等同于对研究工作基本价值观的道德、伦理和法律的违背。正如上文所述,近年来,许多机构一直致力于解决这些问题,并对研究诚信、行为规范,以及关于各机构和国家制定不负责任行为的处理制度的相关经验教训提供了深刻见解[例如:欧洲科学基金会
(European Science Foundation, ESF),2010;欧洲科学基金会与全欧科学院(European Science Foundation-All European Academies, ESF-ALLEA),2011]。不遵守研究诚信的程度可能不同,因此需要采取不同等级的调查和惩罚措施。此外,不负责任行为可能因时间、地点的改变而产生不同的影响和后果。负责调查的个人和机构应全面考虑以上所有因素。
研究工作中的不负责任行为可能存在多种形式,其中最恶劣的就是违反研究的基本信任原则,在科学或学术中引用不实结果,或剽窃他人理念。这些行为包括:伪造,即“捏造结果,并将其视作真实结果进行记录”;篡改,即“假造研究过程,修改或省略数据”;剽窃,即“在未经正式许可的情况下,挪用他人材料,包括理念、研究成果或词汇等”(欧洲科学基金会与全欧科学院,2011)。
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还包括那些表面上看起来微不足道的违背道德准则的行为。例如,某些研究人员可能倾向于仅仅使用实验中得出的某些有利数据,而对那些不能满足研究要求的数据却置之不理。尽管如此,这种行为依然违反了研究人员最基本的准则,那就是“创造可靠而客观的研究成果”。在过去,任何德高望重的科学家只要被怀疑有“偷工减料”的行为,他们都将面临严厉的批评与指责。
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会对研究人员和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这样的行为会导致大量有缺陷的产品、仪器设备以及生产工序的产生,同时也会因为错误的数据而影响政策以及法规制定的公正性,公众对于研究学术的信任也会大打折扣。弄虚作假及伪造研究数据不仅会终结一个研究人员的职业生涯,还会败坏行业声誉,并对整个学术研究界带来不利影响。
与伪造和篡改相比,剽窃行为似乎危害较小,且并没有将具有欺骗性的研究结果带到研究中。但是,由于剽窃行为是建立在欺骗其他研究人员的基础之上,这种行为本身也削弱了研究行为的诚信基础。同样,在多家刊物同时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也称为自我剽窃)也属于不负责任行为,因为出版商和读者总是期盼读到原创的成果,而这一行为也造成了学术资源的极大浪费。电子通讯手段的发展让剽窃和反剽窃同样变得简单起来,但却改变不了我们对剽窃他人劳动果实这种行为的反感。
要区分某种做法是否能被接受并不简单。例如,研究人员可能会使用方法上不稳健的数据处理方式、有问题的分析或统计策略,或是不充分的对照组。仅有的一两个案例并不能充分印证所预期的结果。经济基础、意识形态以及个人好恶等因素都将影响研究成果的准确性。无论是大篇幅地照搬他人文章,还是不经意借用了他人的研究思想都可能被认定为剽窃。而我们很难断定这样的行为是否有意。此外,研究人员同样也是普通人,也会犯错误。因此,一旦这样的行为出现,我们更需要的是开诚布公地承认错误,同时及时修正相关学术记录。(表格框3-2)
表格框 3-2
中微子
2011 年,有意大利物理学家宣称已通过实验发现中微子的传播速度要快于光速(英国广播公司, 2012)。这一发现一旦被证实,将对一个多世纪以来物理学研究中光速无法逾越的基础理论产生极大地冲击,并将推翻爱因斯坦
1905 年的狭义相对论。
在公开此结果时该研究组负责人再三表示谨慎态度,称整个实验过程并未发现任何问题,只待他人审验并重复实验过程来验证了。尽管如此此项成果还是被广为传播。到了2012 年,该实验室其他研究组发现了中微子传播速度和光速一样。
这一事例告诉我们,即便遵守诚信原则,研究错误也在所难免,但可以通过随后的努力加以修订。同时再次印证研究成果的公开时机与方式是值得研讨的。
科学研究标准和人们的预期也会随着时间而改变。例如,在某些领域,在发表的期刊文章中不加引号地大段引用自己的硕士或博士论文内容,在过去可能不被认为是不负责任的行为,但如今可能会另当别论。应用新的技术评判他人的学术行为时, 如何把握不同的时代标准以期公平越来越重要。
除了不负责任行为以外,还有很多行为,并无欺骗意图但会对研究成果带来负面影响。如不恰当的数据管理和储存、把持数据不予共享、违反惯例或学科要求短时间删除原始数据等等,都属于研究活动中的不负责任的行为。另外还有对实验对象(包括人、动物和文化载体)缺乏人文关怀、违反协议、未获知情同意、违反保密规定( 欧洲科学基金会与全欧科学院, 2011) 以及设计和操作实验过程中的不谨慎态度等。
最后,有些不负责任的行为虽然不会损害研究记录,但是无论在任何场合都是不恰当的。比如对恐吓或骚扰学生或助理、疏于指导或帮助、夸大成绩、无视社会文化规范、歧视妇女或弱势群体、滥用研究经费、甘于被利益集团利用,以及其它有违社会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的行为。或许在面对上述行为时,我们需要采用与惩治不负责任行为一样的方式,但事实上,不同的工作机构需要制定不同的工作规范来应对这些问题。
一些研究机构和资助机构对研究活动中的伪造、篡改和剽窃和其他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区分( 欧洲科学基金会与全欧科学院, 2011),这或许更进一步指出篡改、伪造或剽窃必须是主观故意的、本人知晓的,或是可以归入研究“不端行为”或“欺诈”的范畴。还有一些机构的定义更为宽泛,包括了歪曲利益取向、违反保密要求、虐待研究对象、著作权归属不当、掩盖不端行为,以及对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告密者的报复等类别。
除了伪造、篡改和剽窃等以外,不负责任行为一般不会导致正式的法律指控,但是对研究活动、研究人员及其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却不容忽视。因此,研究人员应本着对自己、对科学界以及对公众负责任的态度,避免此类不端行为的发生。
建议:
研究人员应本着对自己、对同事以及对社会负责任的态度,避免伪造、篡改和剽窃等恶劣的不诚信研究行为的发生,同时也要避免其它损害研究机构声誉的不诚信研究行为的发生。
如何应对不负责任研究行为
要举报他人的不负责任行为是很困难的,尤其是针对学术权威的举报。但只要是坚持基本研究价值观的研究人员,谁都不会忽视这种行为的发生。
通过个别交流或指定具体联络人都是相应了解情况的办法。当然,任何人对他人存有异议都应有相应渠道反映问题。有些机构专门设立独立调查员,有些机构则设置专门的部门、办公室或个人等负责听取意见并采取行动。虽然具体方式各有不同,但这样一来,任何研究人员都能在发现或怀疑有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发生时,能够找到专人征询意见或反映问题。
此外,经验表明,要想彻底解决这些问题,除了依靠研究机构本身,独立机构的设立将有利于应对问题,同时起到提醒作用,随时监督研究人员和研究机构的职责所在。当然,研究机构内部和外部都安排指定联系人,更能方便研究人员提出意见并咨询问题。除此之外,针对研究人员的职业培训课程也应涵盖这些内容,使其了解在遇到此类问题时所需求助和咨询的机构的存在。
在应对研究活动中的不负责任行为时,应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指控人应加以保护免受报复,而被指控者也需受到公平对待;应在合理沟通和公正裁决的基础上采取调查甚至是法定诉讼程序。人无完人,指控难保准确,所以负责处理此类问题的机构责任重大。无论是指控者还是被指控者都应享有平等的信仰自由、研究自由和言论自由。
处理问题的主要责任应属于研究人员的所在机构,需要有一个常设或是临时的委员会应对这些指控。很多机构,甚至很多国家为了避免舆论压力,采取淡化处理的手段,但效果远不如那些能够公开公正处理问题的机构。只有克服“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不良心态,才可能使一家机构甚至整个国家的研究体系更加完善。
关注不负责任研究行为首要的是预防。研究机构应当积极营造扬善惩恶的研究文化氛围。机构各级领导、资助机构、期刊编辑等应在领导和管理活动中发挥表率作用,而所有机构员工都应接受应对相关问题正式非正式的培训。
建议:
研究人员从事研究活动应遵循高标准负责任的原则,并在发现或者怀疑有不诚信研究行为时采取合理的措施。
国际合作中不负责任研究行为的处理
国际合作中需要特别重视这些问题。这种国际合作分两种情况:首先是邀请国外同行、博士后或学生参与己方的研究活动,受邀人员应遵循邀请单位的行为准则从了解到熟知并加以遵守。
另一种是不同国家不同机构的研究人员共同就某一研究项目进行合作研究。因为各自国家、机构的行为准则或操作规范有所不同,有时甚至相互冲突。这就需要事先对行为准则或操作规范加以约定,从而避免产生两面性以及知识产权等问题(Faden and Karron, 2012)。从著作权及署名顺序到如何共享数据以确保最佳研究成效。实验操作程序应遵循各自提供设备的要求,合作成果也应在同行评议或经其他科学手段验证后才予以发布。
《欧洲研究行为准则》(欧洲科学基金会与全欧科学院, 2010)建议,国际合作应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全球科学论坛所制定的指导原则下开展 (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2007)。该论坛给出了标准的国际合作协议范本,适用于任何合作项目。
建议:
国际合作之初就应明确研究行为责任和操作规范,以应对不诚信研究行为的发生。
发表研究成果
严格意义上讲,研究成果在未发布之前并不能归入科学和知识的范畴。
一切结论未经公开只能是研究成果的预示,只有为他人所知,才能成为人类知识宝库中的一部分。
公开研究成果有很多形式:学术会议报告或海报,学术期刊的论文、评论和报道,学术专著或部分章节等等。无论通过哪种形式,都应当遵循诚信、公平和公开的基础原则。当然,某些发布方式还需要从社会责任、知识产权等方面再加考量。
很多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都与研究成果的发布密切相关:从侵占或赠送署名权,到过度美化论文插图,到重复发表,以出版物的创新性将受到质疑的“最小出版单位”发布从而最大化出版物的数量,到不注明项目资助来源,到评审时有失公允,以及不当引用他人未发表的研究思想等等。
近年来研究不负责任行为的调查重点多与临床试验相关(Fairman and Curtiss, 2009)。其中最出名的莫过于默克制药公司2004 年的案例。该公司当时被指控涉嫌掩盖其止疼药Vioxx 的药物风险,随后不得不将此药品撤出美国市场。当然,诸如之类的不负责任行为,如选择性发布研究成果、因利益冲突导致的偏见评审等,很显然并不仅出现于上述类型的营利性机构。但无论怎样,那些事关公共健康的研究领域中的诚信问题应该引起特别关注,临床试验便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例。
同行评议
同行评议是发表研究成果前的必经步骤,须邀请专家对成果进行相应的评估。目的是为了确保文字表述准确、数据支撑充分以及学术结论有效。通过更清晰的表述、更正确的数据、更准确的引用以及其他方面的改进,同行评议能够很大程度上提高研究成果的发布质量。同样的,经过高标准同行评议将自己的成果发布在高质量的学术期刊或出版物,反过来也能提高作者的知名度。
同行评议的形式多样,最常见的是评审者以匿名的方式进行评议,以确保评议的可靠和真实,所以为大多数评审者青睐。另一种是双方互不所知,但通常评审者可以通过评审内容和参考文献推测出被评审者身份。第三种方式是整个评审过程都公开,双方身份明确,并可以自由交换意见,这种方式常见于那些向公众开放获取的学术期刊。第四种方式是,读者和评审者在文章发表前后均可通过在线论坛的形式读到该文章并提出意见。很多刊物已经将在线论坛形式作为一种有益的补充,读者可以就发表的文章表达自己的见解。这种做法在生命科学领域已然普遍,但还不足以取代其它方式成为惯例。从这种意义上讲,如何在传统方式和新兴之举间找到平衡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同行评议中的不负责任行为的发生,起因往往是评审者对被评审者存有偏爱或成见,或是存在利益冲突,表现是拖延评审过程或无理由拒稿。为了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一些刊物允许作者在同行评议前明确不能参与评审的人员,编辑同时也有权通过遴选评审专家来避免冲突的发生。如果文章被拒,作者还有权向编辑申诉。
另一种常见的投诉是被评审者发现自己的文章被无缘无故地长时间搁置,而其竞争者的文章却早已评议结束。这种抱怨多出自处于弱势地位的论文作者,当然也有来自那些研究大国的研究人员。另外,还有一些被评审者抱怨在评审中受到种族歧视。这就需要评审者有足够的责任心,在意识到自己对即将参与评审的稿件存在冲突、偏见或者缺乏相关背景知识时,及时责任告知编辑,以便采取合理的措施加以应对。
尽管评审者在评议过程中会发现不负责任行为,但还是要本着相信作者的诚信态度来对待评审工作。因为同行评议的首要任务并不是审查以下不负责任行为:例如将公开数据以己之名使用,将相同内容的论文投到不同刊物,将同一内容的文章翻译成另一种语言后不加说明再次投稿等等。
有的时候评审者在评议过程中会要求提供论文原始数据,一些期刊还会把公开原始数据列为发表文章的前提。但在某些研究领域这种要求并不现实,或因数据量较大,或因涉及保密,或考虑到知识产权或国家安全等因素。在上述情况下,作者就需通过其它方式提供数据和信息。另外,在公开未经同行评议的数据和信息时也应事先说明,以便他人能够自由判定是否使用。
大型的研究项目,由于涉及不同机构、国家或者不同研究领域,评审这些项目的研究论文时往往有一定困难,要求评审者具备不同领域不同方面的相对多样化的能力。另一个受关注的对象是两面性的研究项目,比如某些研究结果会推动生化武器的研制,这就需要评审者或者特别评审组慎重审议,权衡利弊后作出决定。
建议:
同行评议者应当公正而高效地评审所提交的文章,并充分披露所涉及的利益冲突或偏见。
署名和引用
不同学科和不同国家的研究人员,在标识文章作者署名顺序方面,遵循着不同的惯例。这些惯例还会根据刊物、学科或者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有所不同。署名的先后标志每个作者所担负的责任,除非文章正文已对每个人所担负的工作做了详细说明。被质疑的作者会声称因为缺乏专业经验而导致文章中出现不实或错误内容,这在跨学科研究中尤为常见。虽然如此,如果文章确实出现不实或者错误的内容,所有作者都应负责。如果作者本身并不具备某一领域的专业经验,他就应当要求文章经过权威同行的评议,以提高该研究成果的准确性。
有时为了提高文章的知名度,或者帮助文章发表到知名刊物,实际并未参与研究工作和文章撰写的人员也“被”署名。并未参与研究工作和文章撰写的实验室或研究机构负责人也会因为机构内部的等级压力而“被”署名。其他还有很多情况会导致实际参与了的人员却未被署名。但无论是“特邀作者”还是“枪手作者”,这些做法都降低了研究的质量,违背了署名权的初衷。
建议:
在研究项目早期阶段,研究人员就应当对今后发表文章的署名问题,包括排列顺序等,达成共识。
与政策制定者和公众的沟通
研究人员在发布成果时是否诚信、公开和客观,直接影响着公众对于研究的信任度。虽然需要占用研究活动的时间来达到诚信、公开和客观的标准,但考虑到其社会影响力,与公众充分沟通还是显得尤为必要的。
研究人员与其他人一样享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并试图影响公共政策制定。但研究人员应慎重决定到底是扮演专家还是支持者。如果扮演支持者,就意味着一份对自己和对学术研究界的特殊责任,必须坚持以公开和诚信的态度表示支持。但凡是自己专业以外的问题,无论怎样纷繁复杂或悬而未决,都应谨慎使用权威,慎当专家。如果只需研究以外的意见就能解决公共政策问题,研究人员再扮演支持者就会使自己信誉不保。
怎样清晰而全面地把一些不确定性或可能性内容交代清楚,这也是一个问题。统计数据可能会有违直觉[假定女性患乳腺癌的几率是0.8%,同时癌症患者的乳房X 光检查阳性几率为90%。但因乳房X 光检查并非万无一失,即使未患乳腺癌检查结果为阳性的几率甚至也会有7%。那么,到底乳房X 光检查阳性几率为多少的时候才能证明确实患有乳腺癌呢?不同的医生有不同的答案,有说1% 的,有说90% 的,而正确的答案却仅仅有9%。(Zhong,2011; 见: http://betterexplained.com/articles/an-intuitive-andshortexplanation-of-bayes-theorem/2012 年7 月26 日)]或是缺乏根据[以H5N1 流感病毒这一有争议的个案为例,追求自由研究还是防止引起生物恐怖主义恐慌,是一对很大的矛盾,最典型的例子是用于研究病毒传播的实验动物(白鼬)的数量问题。《科学》杂志有一篇报道是这样引用研究者的表述:“在量化解读白鼬传播病毒数据时须非常、非常谨慎。如果只能在四组实验中发现有两组传播成功,并不能证明白鼬的传播率就是50%。”事实确实如此!]。另外,测量所得数据与模型计算所得,也都会表现出不确定性,甚至是完全不同的。[例如,《气候变化评估:对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过程和程序的评价》报告的第三章中,叙述了《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评估报告第四部分》中的政策建议所引发的困惑。(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2007)。]目前我们急需一种富有说服力且明确的方法论将此类不确定的估测整合到同一学科不同起点的研究中去。
同时,每个研究人员都能向政策制定者和公众传播有价值的信息,研究人员的最佳角色是作为诚实的代理人,来解读经济、社会和政治领域中的基本问题。当今,新兴传播手段如博客和视频等的出现,也为研究人员走到公众中去提供了崭新的方式。这些新兴传播手段,同样也促进了研究界对于政策和调控层面问题研讨交流。经过同行评议的可靠的信息,因此而广泛传播,这对研究本身及其所处的社会都会产生积极影响。
建议:
研究人员应当向政策制定者和公众清晰而完整地呈现其研究成果中有关政策制定的信息,包括针对与其研究成果相关的不确定性的清晰的评估,同时避免源于研究人员自身的由权威性而生的偏向性。
政策建议
研究人员经常受邀为政府、企业以及非政府组织建言献策。他们提出的建议会极具影响力,因此必须避免出现任何偏见和地方保护主义。
研究人员提供的政策建议与研究论文虽有所不同,但却都基于证据和理性。这些建议也应该接受同行评议,并将研究的质量控制机制引入其中。如果无法进行正式的同行评议,那么同行之间包括与那些总会提出挑战性意见的同行之间的非正式的咨询会,也是很有必要举办的。
建议:
为政府、企业以及非政府组织所提供的科学的政策建议需要接受同行评议,同时其出发点不应带有倾向性。
机构职责
社会各个部门,从政府到私人,从国际组织、国立研究机构到大学,从学术期刊、出版商到专业学会,以及国家科学院等,都是研究活动的参与者。每一家机构都有责任建立并且维持研究行为的诚信标准。
大学和其他研究机构
这些机构聘用研究人员,并为其提供研究环境,因此责任较为特殊。他们需要明确定义研究中的不负责任行为,同时制定清晰易懂的规章制度加以约束,同时还需要建立公正保密的调查机制。调查行动应迅速有效,在保护被指控者的权利同时保证指控者受到保护。同时,公布调查结果要确保记录的准确,惩罚措施也应得力。
对于举报不负责任行为,这些机构有义务建立公正保密的工作机制。实验室和部门负责人应该是处理此类问题最可靠的联络人。此外,还应设立独立身份的人员,专门应对机构雇员个人的举报或相应求助。有些国家在设立独立调查员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无论是机构层面还是国家层面的不负责任研究行为,这些独立调查员都能够得心应手地处理。他们通常无权发起调查,但却可以要求机构或者个人进行调查。另外,机构内部的监审工作人员也可作为举报的独立联络人。
对研究人员、在职职工以及学生进行相应教育、培训和辅导,也是研究机构的责任。预防远比惩治重要的多,遗憾的是这一点还未能引起足够重视,所以实践中做得非常不够。所有研究人员首先要掌握的就是优秀的研究活动所依赖的价值观和原则。诚信是学术研究的根本组成或者说是基本的要素。
研究机构还有责任维护良好的研究道德环境,要求甚至是强调在研究活动中做到符合最基本的科学价值观。同时使这一传统或规范,通过教学、示范以及辅导等方式得以传承。
只有重视研究的创新和卓越性,这些机构才能不断发展壮大。近些年来,论文被引数或者期刊的影响因子作为评价指标,越来越多地运用于员工的聘用、晋升以及资金的分配。如果过于强调这些指标,就容易产生误导,甚至对研究激励制度产生负面的影响。质量并非总能以数量衡量,因为研究除了发表文章还涉及到很多活动。追求发表文章的数量,结果却造成文章质量的下降。很多期刊也鼓励投稿者引用本刊论文以期提高刊物排名 (Wilhite and Fong,
2012) 。评价指标的用途不可否认,但需要制订明确的限制措施以防滥用。
建议:
研究机构需要明确定义研究中的不负责任行为,制定清晰易懂的规章制度加以约束,保证所有职工学生能受到相关培训,同时将这些规章制度应用到研究实践中。应当建立有效的举报和调查机制。还应当运用教学、示范及辅导等方式做好预防工作,惩恶扬善,营造良好的道德环境。
公立及私立研究资助机构
公立及私立研究资助机构包括政府、慈善机构以及企业在内,都肩负着重要的责任。这些责任,在很多方面都与他们所资助的研究人员和研究机构的职责相呼应。
从根本上讲,这些机构应确保支持最优秀的研究活动。这意味着他们的资助不能成为一种压力,来要求研究人员短期内发表尽可能多的论文,因而不得不牺牲质量甚至不守诚信。研究人员的责任是合理支配资金做好研究,资助方,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都有责任坚持要求研究诚信,因而有权利要求设立恰当而透明的研究行为准则。相应的,他们也有义务提供足够的资金,以确保建立健全的体制维护研究道德,实现高质量的研究。
资助机构在其它方面的权力则倍受限制。例如,资助机构无权因政治原因对研究机构施加影响。同样,研究人员有权不受机构的制约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除非签订了限制发表的合同。
建议:
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的资助机构,都应当避免通过制订政策导致研究人员过分强调数量而忽视质量。他们应该为研究人员和研究机构提供足够的经费支持,在不牺牲质量和违背诚信的前提下,保证研究活动以合理的负责任的方式得以开展。资助机构还应当对研究机构针对负责任的研究行为所开展的教育和培训计划予以支持。他们应当督促研究机构建立完善的机制。在支持全球性的合作研究时,资助机构还应当确保所有参与方都理解掌握相应的规章制度。
学术期刊
学术期刊作为研究文献资料的汇总,也有责任维护研究诚信。这当中既包括建立合理的同行评议程序,又包括恰当规范地处理撤稿。当已发表的论文被认定数据不实时,学术期刊就有责任加以纠正,或者撤稿。但因为好多期刊未将这样的处理结果公之于众,很多出了问题的论文继续被引用。另外,学术期刊并不愿意公布撤稿也有可能是无心之误,有时还因为国家的法律严禁对作者进行任何形式的诽谤。
维护诚信不仅需要同行评议和规范处理撤稿事宜。现在越来越多的学术期刊开始使用专业软件防范剽窃和对数据的不当运用。如果评审者就论文当中的错误提出异议,期刊编辑可与论文的作者取得联系,以确认该错误是偶然因素还是诚信问题造成的,还可以向论文作者索要原始数据。如果有证据证明是诚信问题,期刊有权告知该作者所属单位,但是这种做法并不常见。出版道德委员会已建立了一套行为准则和文章撤稿的指导纲领,为期刊编辑和出版商提出指导性建议。(出版道德委员会, 2012)
学术期刊和论文作者都有责任防止重复发表论文:即在不同期刊上发表相同的研究成果。而使用不同语言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却通常被视作特例,尤其是使用了不为公众熟知的语言。这样的重复发表应当在提交论文时向编辑说明,并告知读者。鼓励或者强迫作者引用本刊文章以提高影响因子,这也是期刊编辑应极力避免的行为。(Wilhite and Fong, 2012)
学术期刊隶属于出版业,需要创造经济价值达到盈利从而得以生存。而同时在某种程度上又兼备学术上的自由性和广泛性,要以研究成果公共价值的实现为目标。随着传统出版不断受到电子传播手段的冲击,这一对矛盾关系原先的平衡也开始发生改变,能否解决、何时解决都是个谜团。很多学术期刊(并非所有)允许研究人员将发表过的论文公开到网络上。一些资助机构则要求论文发表后至少要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公开。还有一些学术期刊和出版商则干脆免费公开出版物内容,不再依靠期刊订阅费或网络使用费收入。
学术期刊是近些年来才开始关注研究成果可能会引起两面性的问题。2003 年,部分影响力较大的期刊达成协议,对此类文章除了标准的同行评议外,还应进行额外的,如生物安全方面的评议。(美联社,2003)
建议:
学术期刊应当运用技术手段来确保研究文献资料的诚信。对于撤稿论文应予以公开,确保其不再被使用或引用。作者和学术期刊都应避免出现原创性论文重复发表,同时还应控制为提高影响因子而增加的引用率。
国家科学院和院际组织的作用
科学院和院际组织应在研究诚信问题上发挥有力的领导作用。从严格制定负责任行为准则,到积极倡导宣传这些准则的实施。这其中少不了青年科学家的参与,也可考虑结合青年科学家科学院的力量。
对于那些有所属科研院所的科学院来说,更是责任重大,从营造研究诚信文化氛围,到公正处理违规研究行为。对于其他科学院来说,一般会设立具有咨询功能的常务委员会来解决此类问题,其中有部分科学院还承担调查的职责。
大部分没有所属科研院所的科学院在面对研究诚信问题时,不能承担开展调查、进行裁决、建议惩罚的功能;也不具备上诉机构的功能,对已有的裁决进行终审;但在面对难以裁决或情况复杂的案例时,可为其提供咨询建议。当然,科学院还是有权利对研究行为进行监控调研,对现有研究规章制度进行反思,从而更全面杜绝不负责任行为的出现。像文献分析、工作组报告以及会议交流都是类似的表现形式。
科学院应经常与其他研究机构进行交流。在区域性的范围内,院际组织可扮演类似角色。
建议:
作为最负盛名的国家级研究机构,国家科学院应在研究行为问题上发挥有力的领导作用,包括相关标准的建立和宣传。国家科学院应联合当地学术研究界的力量,共同保证建立有效防范机制。院际组织可在区域性和全球性层面发挥类似作用。
第四章 对研究人员和研究机构的建议
制定研究计划
研究人员有责任保护机密信息,并在使用他人研究理念时对提供者表示谢启。
研究人员有责任参与研究计划的评审工作,但不能滥用这种权利,在评审过程中既要勇于揭露利益冲突,又要坚持公平公正。当然,研究赞助方应尽可能聘请国际评审专家,以期公允。
研究人员在规划研究项目时,应考虑到所做工作可能带来的后果和影响,包括不良后果。
开展研究
研究人员的首要责任是在研究过程中,始终坚持诚信标准和负责任的态度,应采用其领域范围内的预期标准,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乐意与他人分享信息,并在多学科合作时同意遵守相应的要求。
研究人员应本着对自己、对同事以及对社会负责任的态度,避免伪造、篡改和剽窃等恶劣的不诚信研究行为的发生,同时也要避免其它损害研究机构声誉的不诚信研究行为的发生。
研究人员从事研究活动应遵循高标准负责任的原则,并在发现或者怀疑有不诚信研究行为时采取合理的措施。
国际合作之初就应明确研究行为责任和操作规范,以应对不诚信研究行为的发生。
发表研究成果
同行评议者应当公正而高效地评审所提交的文章,并充分披露所涉及的利益冲突或偏见。
在研究项目早期阶段,研究人员就应当对今后发表文章的署名问题,包括排列顺序等,达成共识。
与政策制定者和公众的沟通
研究人员应当向政策制定者和公众清晰而完整地呈现其研究成果中有关政策制定的信息,包括针对与其研究成果相关的不确定性的清晰的评估,同时避免源于研究人员自身的由权威性而生的偏向性。
为政府、企业以及非政府组织所提供的科学的政策建议需要接受同行评议,同时其出发点不应带有倾向性。
机构职责
研究机构需要明确定义研究中的不负责任行为,制定清晰易懂的规章制度加以约束,保证所有职工学生能受到相关培训,同时将这些规章制度应用到研究实践中。应当建立有效的举报和调查机制。
还应当运用教学、示范及辅导等方式做好预防工作,惩恶扬善,营造良好的道德环境。
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的资助机构,都应当避免通过制订政策导致研究人员过分强调数量而忽视质量。他们应该为研究人员和研究机构提供足够的经费支持,在不牺牲质量和违背诚信的前提下,保证研究活动以合理的负责任的方式得以开展。资助机构还应当对研究机构针对负责任的研究行为所开展的教育和培训计划予以支持。他们应当督促研究机构建立完善的机制。在支持全球性的合作研究时,资助机构还应当确保所有参与方都理解掌握相应的规章制度。
学术期刊应当运用技术手段来确保研究文献资料的诚信。对于撤稿论文应予以公开,确保其不再被使用或引用。作者和学术期刊都应避免出现原创性论文重复发表,同时还应控制为提高影响因子而增加的引用率。
作为最负盛名的国家级研究机构,国家科学院应在研究行为问题上发挥有力的领导作用,包括相关标准的建立和宣传。国家科学院应联合当地学术研究界的力量,共同保证建立有效防范机制。院际组织可在区域性和全球性层面发挥类似作用。
(注:以上内容在本网转载时有个别编辑调整)
国际科学院委员会(IAC)简介
聚集全球顶尖科技,为决策者提供全球关注问题的相关咨询专家意见
专家意见
国际科学院委员会(IAC)是一个跨国科学院组织,其宗旨是提供有关全球所面临的重大挑战的科学、技术和健康等问题的报告,为各国政府及国际组织提供信息与建议。为解决目前全球面临的关键问题,可靠的科学、技术和医学知识和信息必不可少。
知识共享
2004 年2 月,国际科学院委员会(IAC)在联合国发表了首份报告——《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在世界范围内构建科学技术能力的战略》。2004 年6 月,在联合国秘书长的委托下,国际科学院委员会(IAC)发表了第二份报告,题为《实现非洲农业发展的前景和潜力——提高非洲农业生产力改善粮食安全的科技战略》。2006 年6 月发表了第三份报告——《女性科学家》,2007 年10 月发表了第四份报告——《照亮前行之路:面向一个可持续发展的能源未来》。2010 年秋,在联合国秘书长和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主席的要求下,国际科学院委员会(IAC)发表了第五份报告《关于对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评估》。
全球体验
国际科学院委员会(IAC)充分利用全世界各个地区的国家科学院所拥有的综合专业知识与经验。目前,委员会的18 名理事会成员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中国、法国、德国、印度、印度尼西亚、日本、南非、土耳其、英国和美国等15个国家科学院的院长,非洲科学院(AAS)和发展中国家科学院(TWAS)的院长及国际科学院组织(IAP)、国际工程与技术科学院理事会(CAETS)和国际医学科学院组织(IAMP)的代表。全球科学院网络组织国际科学院委员会理事会观察员包括国际科学联合会(ICSU)和荷兰皇家科学院(KNAW)。
独立判断
当国际科学院委员会(IAC)应邀对某个特定的问题提出建议,委员会会组建一个国际专家小组,小组成员会在自发的基础上召开会议,围绕主题对当前前沿的信息展开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结论和建议草拟报告。国际科学院委员会(IAC)所有报告的初稿都会由其他国际专家进行详细的同行评审。只有当国际科学院委员会理事会认为同行评审的反馈意见已经经过全面综合的考虑并纳入报告时,才会向要求提供该报告的机构提供报告的终稿并公开发表。国际科学院委员会(IAC)尽全力确保其所拟定的报告不存在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偏见。
多元化筹资
国际科学院委员会(IAC)项目由多方赞助商提供资金支持,包括各国政府、私人基金会和国际组织。管理经费来源于其秘书处所在机构——荷兰皇家科学院(KNAW)提供的特别补助。同时,参与国际科学院委员会(IAC)的科学院不仅提供知识资源,同时也为启动新项目和特殊活动提供资金。
http://www.interacadmycouncil.net
国际科学院组织(IAP)简介
◆ 成立于1993 年;
◆ 由105 个科学院组成;
◆ 由意大利政府提供核心资金;
◆ 由发展中国家科学院(TWAS)提供行政支持;
◆ 位于意大利的里雅斯特。
国际科学院组织(IAP)成立于1993 年,是一个全球科学院组织。其首要目标是促进成员科学院之间的共同合作,为公众和政府官员就重大全球性问题提供科学方面的咨询建议。
国际科学院组织(IAP)尤其注重协助成立不久的小型科学院达成这些目标。此外,通过国际科学院组织(IAP)活动所建立的沟通合作网络,提高科学院的公众形象,同时提高对决策者的影响力。
国际科学院组织(IAP)的目标:
成为一个被广泛认可和独立的高质量全球科学建议提供者。
启动并支持能力建设、科学教育和科学沟通项目。在提高国际科学合作效率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转载自:[海外]IAP-IAC《全球研究事业中的负责任行为:政策报告》 - International Research Collaboration Information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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